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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59 毫秒
1.
集资诈骗罪近年来在金融资本领域中高频多发,在金融诈骗体系中占有很重要地位。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依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意图。研究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刑法解释与认定问题,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该罪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对“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含义与认定做了详细的阐述,尔后,结合吴英案中明知无法归还、个人挥霍等问题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做了详细的剖析。  相似文献   

2.
代强  冯建勇 《辽宁经济》2006,(2):109-109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影响面广,危害严重,是典型的经济犯罪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的通知》,针对近年来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提出了一系列整治措施。  相似文献   

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融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郑侠 《特区经济》2008,(5):233-234
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有扩大化倾向。许多个案不考虑融资的目的是否为企业自身发展,不考虑是否造成损害后果、是否具有侵占、诈骗的故意等特征,抹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与合法的民间借贷的区别。这一扩大化的倾向与加入世贸后打破金融垄断、鼓励金融市场竞争、民间金融逐步合法化的趋势是背道而驰的,所以有必要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融资加以区分。  相似文献   

4.
栗旸 《魅力中国》2014,(2):337-337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经济犯罪的典型罪名,其社会危害性必须达到一定量的程度才具有可罚的违法性。行为构成犯罪需同时满足法律规定的数额条件和对象数量条件;集资行为给存款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不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但可作为量刑因素予以考虑;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利诱性、社会性必须进行程度的判断,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认定行为构成要件的符合性。  相似文献   

5.
非法集资犯罪是司法实践中非常常见的经济犯罪,它具有非常大的社会危害性,并且近些年来还呈现出迅猛扩张的态势。对于涉及到非法集资犯罪中的财务人员应当如何处理,司法实务部门也往往是聚讼纷争,莫衷一是。事实上,无论是从刑法中的意义原则、罪责相适应原则,还是以客观归责学说中风险降低等诸多理论来看,得出的结论都会是非法集资犯罪中财务人员仅对其参与吸收的资金负责。这种处置方法及其思路在其他有组织犯罪的行政管理人员的责任认定中也会有着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6.
在当前的情况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上升较为迅速,在司法实践中许多问题不断地凸现,因此,确有讨论的必要.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定义依据 由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仅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形式特征,没有明确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状特征,实质上属于空白罪状.所以当前对非法吸收存款的定义主要依据是1998年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态势良好,其发展形式也朝着更加多元化的方向转变。但是多样化的经济发展形式使得一些群体和个人的集资过程更加复杂,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集资活动非法敛财,严重侵害别人的合法权益。集资诈骗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的手段获得他人的资金,进而骗取钱款的行为,由于非法集资诈骗过程相对复杂,对其罪证进行认证的过程有一定的困难性,如何认定集资诈骗成为司法部门最应该考虑的问题。集资诈骗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国的经融市场,破坏社会和谐,危害了人们的财产安全,所以对集资诈骗罪进行司法认定,打击相关犯罪行为,保护人们的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具有现实意义。文章就集资诈骗罪司法认定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指出集资诈骗罪的行为特征,以及集资诈骗罪与非罪的区别,并提出对集资诈骗罪进行司法认定的方法,为集资诈骗罪的司法认定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8.
省内     
《浙江经济》2010,(12):11-11
浙江首次界定非法集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关于为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明确对一些具有集资特点的民间借贷行为可不认定为“非法集资”,并可酌情不作犯罪处理。  相似文献   

9.
票据诈骗罪构成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又妨碍了金融票据的正常流通和使用,侵犯了国家对金融票据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以作废、无效票据等非法票据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关于本罪客观方面主要论述了五种行为: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的;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签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该罪的成立对犯罪主体没有特别要求,后于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分析了行为人直接故意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相似文献   

10.
继今年”河北大午集团非法集资案“公开审理之后,7 月14日,”山西璞真集团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山西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这起轰动一时的金融大案涉及资金达6.65亿元,受害民众逾5万人次,除集资数额略逊于10年前的”沈太福案件“外,其涉案人数、集资规模都为建国后所罕见,号称”北方第一大案“。2003 年2 月,山西省公安厅刑侦总队接连收到关于”璞真事业机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千万元的举报。山西省公安厅当即批转太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随后, 中国人民银行太谷县支行、晋中市中心 行也先后向当地政府和…  相似文献   

11.
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传销、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涉众经济犯罪活动正量多发趋势,政府应建立多层面的监管机制。  相似文献   

12.
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作为一类行政犯罪,其主观故意的认定应当以违法性认识为前提,即行政前置法的认识。因此,面对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应当将违法性认识内含于此罪的主观故意之中,作为本罪的故意构成要素,以达到主客观相一致的效果。  相似文献   

13.
刑法成文化是现代刑法的重要趋势,但却会导致漏洞的出现,甚至影响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为减少漏洞甚至对立,应正确理解犯罪的各构成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条文表述简短而模糊,对"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等构成要件的理解应加以明确,并与集资诈骗等犯罪等进行区分。  相似文献   

14.
海检 《西部论丛》2008,(10):78-79
近日,天一证券5名高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相似文献   

15.
互联网众筹,在金融领域作为一种新业态、新状态模式,受到了人们广泛的关注和应用,使得互联网众筹行业迅速发展、规模迅速扩大。互联网众筹,所体现的不仅仅是互联网领域中的一种开放、平等、协作和共享的精神,也是国家经济发展所形成的一种新业态。但是,受一些因素的限制,互联网领域下互联网众筹存在着较大的法律风险、道德风险和资金监管风险。互联网的虚拟性大大增加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嫌集资诈骗罪、涉嫌非法经营罪等犯罪事件的可能性。因此,要坚持互联网众筹模式的问题导向,从潜在风险出发,加强互联网众筹平台的建设和监管,充分保护投资人的权益,促进互联网众筹资金转向第三方管理,推进互联网众筹信息的公开披露,确保互联网众筹相关协会充分发挥作用,实现协会人员法律知识教育和培训,为推进我国互联网众筹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创造条件。  相似文献   

16.
非法集资在近年来带来了尤为突出的社会问题,究其根源在于涉案资产的处置不到位,资产难追回,办案周期长,极易引起投资理财受损群体的不理性行为。现对江苏省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概况和困境进行分析,结合涉案资产处置中所面临的实际问题,从法律和制度层面对涉案资产范围的认定、涉案资金的认定和难以处置的涉案资产提出解决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7.
张波 《上海国资》2005,(9):20-21
精英落马秀的背后是利益冲动和制度缺失的双重诱惑8月31日,“德隆刑事第一案”德恒证券涉嫌非法吸存罪案件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宣判。德恒证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1000万元。德恒证券原总裁韩新林等七名被告人被判处5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操纵德隆旗下三家上市公司的“灵魂人物”唐万新可能将在武汉被起诉,他共涉嫌三项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操纵证券市场罪。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以来,众多上市公司高管早已在共同出演—部跨世纪的落马秀。  相似文献   

18.
武勇 《西部论丛》2008,(6):74-75
2008年4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宁夏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名高管,涉嫌非法吸收21亿余元公众存款案。被告人姜巍、吕莉和马世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年和一年,缓刑三年、两年和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因为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还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9.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且数额较大的行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在经济生活中的社会各界都急需资金用于发展生产,然而整体融资到位率仍然较低,难以满足社会各方需求.于是某些特定的人群或个人明为解决资金问题,暗地里却不顾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各种手段实施集资诈骗行为.文章将运用经济分析方法来分析该问题,以冀在实践中能够对症下药地遏制集资诈骗行为的发生.  相似文献   

20.
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同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二者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犯本单位的财物,不同的是挪用资金罪是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其行为方式表现为挪用,即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且行为方式是侵占,即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犯罪嫌疑人蒲某的行为该认定为挪用资金罪还是职务侵占罪,笔者认为应遵照主客观相结合原则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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