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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商业性的合理使用,就是在综合考虑商标权人和其他经营者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其他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善意、正当地使用其注册商标,这种使用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虽然我国(滴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体现了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的内容,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划分商业性合理使用与商标侵权行为之间的界限,仍然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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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此即三年不使用抗辩制度,强调权利人三年内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商标注册尚未满三年,被诉侵权人能否主张不使用抗辩?在具体适用时应当如何理解“此前”与“实际使用”?司法实践中对此尚未形成较为明确和统一的认识,需要结合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抗辩的立法本意予以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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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商标合理使用现行规定
关于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规定,《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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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使用许可和备案制度 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是指商标注册人或其授权的人将注册商标的部分或全部使用权许可给他人使用的法律行为。商标使用许可分为: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普通使用许可三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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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如果超出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或者片面强调商品的部分功能、用途,足以使消费者将其与他人在该商品上在先注册商标相混淆,在先商标权人提起侵权之诉,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并依据查明的事实进行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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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某境外商人(下称投诉人)的投诉,诉珠海××有限公司(下称被投诉人)未经其许可在医疗器械上使用某“中文”及“英文+图形”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其所有的“中文+英文+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该局依法查处。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该局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将被投诉人库存的一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医疗器械依法予以扣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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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新增设了三年不使用抗辩制度。其具体内容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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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近似问题是一个与侵权密切相关的问题,综合《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及相关法条的规定,可知,在注册商标本身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包括服务,以下同)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商标侵权的判断问题上,可以简单地根据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的“近似”去判断侵权的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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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肤阴洁”是广西源安堂药业有限公司(下称“源安堂”)的注册商标,分别于1993年9月14日、1999年12月7日、2002年5月28日三次国内注册,1998年1月20日香港注册。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注册人对注册商标拥有专用权,任何人未经注册人许可,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均属商标侵权行为。然而,长期以来,“肤阴洁”注册商标却受到了全国多达30多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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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发生的两起涉外商标权纠纷颇为引人关注。一起为新东方侵犯商标权案,另一起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提起的我国第一例确认不侵犯被告商标权案。这两起案件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涉及到他人的注册商标在出版图书上使用的合理界定问题。那么,在图书出版中究竟如何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才算合法?本文将从图书的性质、商标法的合理使用规定等来分析,希望能为我国出版业在今后的版权贸易中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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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与原商标法律不同的是,《商标法实施条例》未明确规定哪些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只在第4条中明确: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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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及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且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对注册商标标识本身的使用亦具有严格的规制,不允许商标权人在使用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否则便不再属于商标法保护的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当然,商标的不规范使用行为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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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获得注册后,商标权人负有连续使用义务。这是多数国家商标法的共同要求。因为注册商标长期搁置不用,不但该商标不会产生价值,发挥不了商标应有的功能和作用,而且还会影响到他人注册登记或使用,即有碍于他人申请注册和使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如此,商标制度设立的意义就无法实现。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于上述情况,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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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么几个案例:案例一,侵权行为人将他人横向排列的文字注册商标改为竖向排列使用:案例二,侵权行为人将他人大写字母构成的注册商标改为小写字母商标使用;案例三,侵权行为人将他人左文字、右图形构成的注册商标改为左图形、右文字的商标使用。这里提出了一个问题:上述行为构成一般商标侵权行为呢,还是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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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来源。商标的功能需要借助于商标的实际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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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许可使用权是商标注册人根据自己的意愿,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有偿或者无偿地许可他人使用,被许可人因此而享有商标使用权,我国《商标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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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是商标法中注册商标撤销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该项制度的设立,对于倡导和保护正当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维护商标使用市场秩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香港商标法对该类撤销程序有着详细的规定,以下对该程序进行简单介绍。一、撤销内容香港沿用一标多类制度,撤销申请可以针对一标多类注册的全部或部分类别或者一个类别内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