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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货物已经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发运,但提单显示不规范的装修港名称,受益人可能要承担信用证下被拒付的风险。某信用证规定:货物的装货港为中国深圳(SHENZHEN,CHINA);受益人提交的提单上装货港为中国盐田(YANTIAN,CHINA)。国外开证行拒付单据,不符点通知如下:提单显示的装货港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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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交单行受理一笔信用证项下交单,经审核发现,该单据有晚装、提单显示的货物数量少于发票显示的货物数量等多个不符点,之后按受益人指示将单据寄往开证行。开证行在收到单据的五个工作日之内依据UCP600+六条的规定进行了拒付,提出的不符点之一即为提单显示的货物数量与发票不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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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究竟享有多少时间审核单据从而作出接受或拒付的决定,在国际银行界中是并不十分明确的,争执时有发生。美国统一商法典第5篇第112条曾作出规定:开证行应在收到单据后3天内作出接受或拒付的决定。但是国际银行界很少理睬这一规定,即使美国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亦都声明遵守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不受统一商法典的约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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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口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如果信用证项下要求的单据包括全套提单,当正本单据尚未收到而货物已到港时,为避免昂贵的仓储费用,进口商可以向开证行申请出具以承运人为受益人的提货担保。承运人凭提货担保向进口商先行交付货物,待信用证项下单据收到后,再以正本提单换回提货担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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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500对处置不符单据的规定UCP500对银行如何处置不符单据提供了两个选择,要么是"单据已代为保管听候处理",要么是"已退交单人"。在一个案例中,开证行发出拒付通知,明确列出所有不符点,并声称:"We refuse the documents according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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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是信用证项下最重要的单据。尤其是在基于国际货物贸易开立的国际信用证中,均将提单列为46A栏目项下必须的单据。其中的关键原因是,提单几乎是世界各国法律所公认的、能够在某种程度上代表对货物权利的凭证(虽然各国法律不尽相同),因而可为国际贸易的卖方、中间商、最终买方,以及信用证的开证行、通知行、议付行,在处理单据时提供一定程度的安全感,确保国际贸易、国际运输、国际结算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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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信用证业务的银行应当在具体业务实践中不断探索,以丰富、发展和完善解决这一单据审核问题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问题的提出某信用证要求提交Insurance Policy(保险单),但开证行收到的保险单据名称为"Certificate(Policy)of Marine Insurance",即海运保险证明书(单)。该单据显示了预约保险号码和证明书号码,未显示保险单号码。开证行拒付交单,理由是提交的保险单据并非保险单。但交单行不接受开证行所提不符点,坚持认为其提交的单据是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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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无单放货虽然提高了海运的效率,但却损害了开证行授信开证项下凭正本提单主张货权的权利。本文通过对一则无单放货案例的分析,浅析开证行在面对信用证项下无单放货的行为时,可采取的应对措施,以防范无单放货风险。案例分析本案例中,申请人为化工品加工企业。2018年6月14日,申请人通过开证行向受益人开立可自由议付、提单日后90天付款的远期信用证;6月16日,承运人签发租船提单,提单收货人与通知方栏位均为凭指示(TO ORDER);6月19日,货物运抵连云港;6月23日,单据寄至开证行,开证行立即拟对信用证项下货物进行保全,但船代反馈已无单放货。无单放货的成因原因一:货物先到港,货等单。本笔业务中,受益人为东亚的化工品贸易商,货物装运港为韩国釜山,目的港为连云港。船舶于6月17日离港,6月19日到达连云港,而信用证项下单据于6月23日才到达开证行,货物先于单据4天到达。这为实施无单放货提供了充足的时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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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处理信用证交单业务,银行不仅需要遵守信用证惯例原则,还应珍惜银行信用,避免不规范操作带来的损失和纠纷。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受益人交单后遭到开证行拒付甚至退单的情况很普遍,如若遇到开证行退回的提单正本并非全套的情况,受益人可能面临“钱货两空”的巨大损失。笔者从一则实际案例出发,探讨了开证行拒付、修改、退单等一系列行为背后的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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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一词引发拒付 某开证行开立信用证要求提交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同时规定运输行提单也可接受(Forwarder's bill of lading acceptable)。受益人提交的海运提单在右下角的签署处显示ABC Company as forwarder,既不是“ABC Company as carrier”,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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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证书日期是信用证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日期上的疏忽和错误将导致信用证受益人的单证被开证行拒付。货物检验证书应该清楚地载明检验日期和检验证书的出具日期。当货物检验证上只有一个出具日期,则应当被认为检验行为和出具检验证书的行为发生在同一天。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货物检验应在装船前进行,并且货物检验证书只有一个日期,而且该日期晚于已装船提单的签发日期,则该检验证书是不可接受的,开证行可以据此拒付信用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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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开证行,应尽量避免开立对保单抬头或背书条款的规定模棱两可或非常复杂的信用证。银行在处理信用证项下单据时,经常会遇到保险单据的抬头和背书问题。保险单据中的抬头,即被保险人(Insured),是保险单据中的重要当事人之一。该项目的填写关系到对保险权益,即对损害和利益索赔权的控制。在进出口业务中,被保险人可以在必要时行使该权利,也可通过恰当的背书将权利转让给他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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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行开出信用证后,若发现条款开立错误,可能会发送MT799电文对错误条款进行更正。这一情况虽不多见但也时有发生。然而,更正信用证条款的MT799电文是应被视为信用证的修改还是应被视为原信用证的一部分,国际惯例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若由于单据有不符点而发生拒付时,开证行及相关银行可能会产生意见分歧,有时甚至会引发纠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