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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村委会组织法已经规定了乡政府与村委会是指导关系,乡镇政府就应当尊重村委会的法律地位,指导、支持、帮助村委会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和要求做好本村的各项工作,不能像对待行政组织那样,采用行政手段去指挥村里做什么和不做什么。 法律把村民委员会的组织性质明确规定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就是说,村委会不是政府的“腿”,因此,凡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由村委会根据绝大多数村民的意愿去办理,乡镇政府不应干预也无权干预。乡镇政府要保证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权利。乡镇政府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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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将乡镇与村委会的关系定为指导关系,这在我们干部中引起了不小的震动,许多干部手足无措,不知如何指导;个别干部难以接受,要求改“指导”为“领导”。带着这个问题,我们就如何理解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指导关系;如何理解村民委员会均自治性质等问题,认真抓了统一思想工作。首先,统一了对“指导关系”的理解。过去,乡对村采用行政手段,直接领导、直接指挥,村也习惯于接受乡的这种领导和指挥,而现在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指导关系开展工作,使我们认识到:必须更新观念,改变工作方法。这就要求我们对村委会的工作要给予积极指导和大力支持,但不能再搞行政命令,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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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指导、支持的关系,乡(镇)政府无权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委会成员。但在实践中,非法撤换村委会成员的现象却屡屡发生。乡(镇)政府撤换村委会成员的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且违背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因此在性质上属于一种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为保障村民的选举权利,我国应当尽快建立健全村委会成员合法权利的法律救济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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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指导。支持的关系,乡(镇)政府无权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委会成员。但在实践中,非法撤换村委会成员的现象却屡屡发生。乡(镇)政府撤换村委会成员的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且违背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因此在性质上属于一种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为保障村民的选举权利,我国应当尽快建立健全村委会成员合法权利的法律救济制度,完善对非法撤换村委会成员的违法行政行为的处理机制,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具体可以通过建立和完善下列制度来达到上述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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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村民自治后,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由传统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变成了指导与被指导关系,这就从客观上要求乡镇政府、乡镇干部必须把思想观念、工作方式切实转变到适应农村村民自治发展的需要上来。首先,指导村委会选举票符合法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行)》于1988年6月开始在全国施行,以村民直接选举为标志的村民自治在全国农村拉开序幕。但由于种种原因,在许多地方,村委会干部往往不是经过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而是由乡镇党委、政府任命的,即使有的地方在换届时通过选举方式进行,但人选也是上级内定的,选举只是举举手、划划票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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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政府对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也是与经济人及其行为发生法律和行政关系较为广泛、较为密切的行政行为。就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来讲,过高的监督抽查频次和重复监督检查、职权的不合理分配、违法性质的混淆、行政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的不适当运用以及对过罚相当原则的背离,都会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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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的问题
1.违背《预算法》规定。有的地方实行“乡财县管”后,取消了乡镇财政金库及乡镇总预算会计,由县财政统一编制乡镇政府财政预算及决算,乡镇政府只作为一级政府存在但没有一级财政,乡镇实际上也就成为了一级部门预算单位,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几乎没有区别,违背了《预算法》第一章第二条“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市、县、乡五级预算”之规定,县级财政部门违法取代了乡镇政府财政收支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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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政府对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也是与经济人及其行为发生法律和行政关系较为广泛、较为密切的行政行为。就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来讲,过高的监督抽查频率和重复监督检查、职权的不合格分配、违法性质的混淆、行政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的不适当运用以及对处罚相当原则的背离,都会对经济人应得利益产生侵害。相对而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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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工商局课题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7,(11):26-29
“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而采取的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传统管理方式相比,它具有非强制性、主动补充性、主体优势性、行为引导性、方法多样性等特点。在福建省工商局的领导下,泉州市工商局从2003年开始探索在日常管理实践中运用行政指导柔性管理方式,逐步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领域建立登记事务教导制,引导、提示相对人作出正确的投资选择和申办各项登记事务:在监管执法领域建立查处违法疏导制,教育当事人自觉、自愿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和避免违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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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组织法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确定为指导关系,这在乡镇干部中引起了不小的震动。许多乡镇干部手足无措,不知如何指导村委会。相当一部分干部难以接受,要求改“指导”为“领导”。据山东省在600名乡镇长中问卷调查,竟有70%的人认为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应为领导关系。可见解决如何指导的问题,确为贯彻村委会组织法的焦点之一。笔者认为,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在法律政策方面,首先,要教育村委会干部和村民依法实行自治。村委会的产生、权利都是法律所赋予的。因此,村民的一切自治活动,也必须在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展开;其次,实行政务公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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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成员可享受一定的误工补贴。当前,村委会的误工补贴一般都由乡镇政府进行核定,这种做法明显不当。理由有三: 一是从村委会的性质来看,村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是村务管理的主体,村委会成员是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不是乡镇政府任命的。这就决定了村民拥有对村委会成员绝对的评议权、罢免权、管理权、监督权。进而也决定了村委会成员的误工补贴的核定应该由村民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来民主研究核定,而不应由乡镇政府核定。乡镇政府对村委会成员的误工补贴进行核定,实际上部分剥夺了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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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第十四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面对两个“直接”和一个“不得干预”的选举办法,乡镇政府应如何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委会搞好班子建设?通过山东省济宁市北宿镇连续两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实践,我们认为政府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协助各村做好村委会选举工作。严格控制干部职数《村委会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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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是最基层的农村政权,乡镇领导对待村民自治的态度如何,是村民自治能否成功开展的关键因素之一。乡镇领导于部中存在的以下几种不良心态,是造成一些地方村民自治难以深人的重要原因。操纵换制叱戏实行村民自治后,乡镇党委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过去的领导关系变成了现在的指导关系。村干部的乌纱帽不再掌握在乡镇党委政府的手里,而是由老百姓投票决定。村干部任免权的丧失和行政权利的弱化,造成了部分乡镇干部严重的失落感。他们抱怨说,村干部两只眼睛向下,根本不再把乡镇干部放在眼里,这样很难开展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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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正常进行,保证新旧村委班子及时顺利交接,避免出现换届后原村委会(一般是负责人)不交印鉴的情况,在村委会换届工作中,许多乡镇政府都以镇党委、政府名义要求各村委会换届开始前将印鉴上交镇政府统一管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妥的。乡镇党委、政府此种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根据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等条文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镇党委、政府与村委会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村民委员会权力来源于法律规定和村民的民主赋予;在村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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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有村民向本刊反映他们当地的乡镇政府干预他们村换届选举的问题。他说,他们是个人口较多的村.有13个村民小组、2000多村民,在2013年10月进行了新一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按说,选举前.乡镇政府应该对换届选举的相关事宜及相关政策进行宣传,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展选举的各项工作。但乡镇政府不仅没有做相关宣传工作.而且在没有进行提名候选人的情况下.直接进行正式选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