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29 毫秒
1.
一、风险分析 《物权法》施行后不久,一家市专业银行的领导带着律师到我局咨询房地产抵押登记问题。他们认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在没有注销该抵押权的情况下,商品房预购人可以再办按揭并要求房屋登记机构给予支持登记。其理由是《物权法》第200条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  相似文献   

2.
1997年《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生效后出台的一系列关于房地产抵押的法规均未对在建工程抵押是建成部分还是未建部分作出明确规定,直至2012年住建部出台《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才明确规定了登记机构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时,抵押物只能是已建部分,未建造部分不能作为抵押物。该规定虽然有效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避免了登记机构在审查过程中的风险,但却使得房地产建设单位通过在建工程融资的可能性极大削弱,从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和整个市场经济繁荣稳定的角度看,在建工程抵押包含未  相似文献   

3.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从上述定义可看出,在建工程抵押得来的贷款只能用于该工程的建造。因此,对已完工甚至已竣工验收了的工程就不能进行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而应该督促其尽快完善产权后再进行产权抵押登记。  相似文献   

4.
随着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在房地产贷款中所占的比重逐年增加。毋庸置疑,在建工程抵押在建设单位筹集资金、保证工程后续建设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促进了房地产业的发展。但是,由于在建工程的特殊陛,以其为标的进行的抵押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风险较大。因此,目前还有不少地区的房管部门尚未开展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中华入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可以抵押。如果不予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那就成了名副其实的不作为。事实上,部分地区的房管部门不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主要是因为对抵押物的内涵和抵押权成立的条件等问题把握不准,害怕因登记错误或失误而造成行政赔偿。本文拟就这些问题进行浅析。  相似文献   

5.
一、商品房预售中的权利类型 1.银行的抵押权 根据<物权法>第180条之规定,房地产企业在获取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过程中,可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为标的进行抵押以获取银行贷款,银行据此可获得对土地或在建工程的抵押权.其中,开发企业是抵押人,银行是抵押权利人,抵押权的标的为用于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建筑用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  相似文献   

6.
在房地产估价中,常常会遇到房地产在建工程的抵押评估,其原因是由于开发商资金不足,需通过金融机构融资方式解决。按现行的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抵押人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必须提供“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由于在建工程抵押评估时,委托方提供的不是房屋所有权证等具有公信力的房屋合法凭证,而是提供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图纸等有关资料,这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均有待估价人员深入的核实和准确的把握。为此,笔者根据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方法,就房地产在建工程的抵押评估,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均可以设定抵押权。由此可见,抵押的标的物,一是以房屋为主的抵押,对于这种形式的抵押,法律未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只要地上已合法建成房屋,无论  相似文献   

8.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是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的一种主要类型,抵押期限则是抵押登记权属审核的主要内容。一些地方基层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时,往往将抵押登记期限设定为一年,或走向另一个极端即不设定期限。对于设定期限的,到期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到国土部门办理续期抵押登记,换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对于该种做法,抵押人、抵押权人反映很大,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也提出异议,在实际操作中也确实给抵押登记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麻烦。  相似文献   

9.
当前,由于我国大部分地区对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管理采用的是分管体制,即土地使用权的管理职权由政府国土管理部门行使,房产的管理职权由政府房管部门行使,造成当事人单独以房产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是仅需在房管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还是在房管部门办理房产登记、在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不仅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迷惑不清,两职能部门之间亦争执不  相似文献   

10.
在日常土地抵押登记工作中。大多数抵押人以土地使用权做为资产,经过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后,作担保标的申请贷款,签订“XX银行抵押合同”.而后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抵押登记。关于反担保土地抵押登记并不多见。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种类型的担保公司应运而生,反担保土地抵押登记问题也就出现了。本文结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谈谈对反担保土地抵押登记的看法。  相似文献   

11.
在房地产估价实践中,常常会遇到房地产在建工程的抵押评估,其原因:一是由于开发项目投资数额较大,要完成整个开发项目,开发商资金不足,需通过金融机构融资方式解决;二是企业扩大投资经营规模,流动资金不足,造成技改项目或新的投资项目资金不足,需要通过贷款加以解决。按现行的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抵押人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必须提供“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由于在建工程抵押评估时,委托方提供的不是房屋所有权证等具有公信力的房屋合法凭证,而是提供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图纸等有关资料,这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均有待估价人员深入的核实和准确的把握,因此,房地产在建工程的抵押评估有其复杂性。本根据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方法,对以下几方面的问题提出探讨。  相似文献   

12.
正某县房屋登记机构询问:一、我市一开发企业已把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抵押,抵押后在该土地上开始建造商品房,开发企业因融资需要,准备将在建工程向另一家银行抵押。对此,我们是否可以受理,如可以,是否应要求抵押人把再次抵押的情况告知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或由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出具书面同意  相似文献   

13.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使用国有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在当前法律中,按其设定方式及权利内容分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目前,租赁土地使用权正在从试点走向全面推广的过程之中,但是,由于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仅凭地方规定或部门文件在租赁土地使用权上设置抵押权在当前是存在相当大的法律风险的,因此,在实践中租赁土地使用权抵押并不多,最主要的还是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我们下面主要分析一下这两类土地使用权抵押中的问题及风险。一、出让土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14.
《中国房地产》2005,(6):35-36
80、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设定了抵押以后,在该土地上开始建造房屋,房屋建成后当事人申请权属登记,但此时土地使用权尚在抵押状态。问:该房屋在办理权属登记时是否要注明限制转移?如该房屋所有权人将此房屋设定抵押,但他项权利人不同意应怎样处理?  相似文献   

15.
正一、《物权法》出台前有关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规定《物权法》出台前,关于在建工程抵押的规定主要见于《担保法》、《担保法解释》及部门规章中,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方面的规定,主要见于《土地登记规则》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之中。此外,上海、沈阳、福州等一些开展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城市,也相应制订了一些  相似文献   

16.
某市登记机构询问:有一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通过竞拍取得了某一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今年6月,置业公司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该地块系2009年由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通过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委托储备协议》而确定的委托储备用地,储备协议中明确委托储备的土地使用权包含其地上建筑物一栋。该地上建筑物登记为某某制造公司(以下简称制造公司)所有,市国土资源局对该地上建筑物出具了一份"该房屋已依法收购  相似文献   

17.
《中国地产市场》2014,(12):71-71
正案例2012年夏,A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办理完报建手续后,进行了写字楼建设,并完成外装修。该写字楼为15层高。当年10月8日,A公司将这栋写字楼的第11至第15层卖给了B公司,并约定半年后交房,B公司于交易次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然而一周后,A公司因为还款需要,在B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写字楼第11至第15层设立抵押,向银行借款。后固资金周转持续遇到困难,又将该写字楼第1至第10层设立抵押,向银行借款。2013年1月5日,  相似文献   

18.
问:土地抵押期限发生变更,土地登记机构如何办理登记? 答:实践中.经常出现土地抵押期限发生变更特别是抵押贷款延期的情形。如何办理登记?《土地登记办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一般有两种做法:第一种做法是要求抵押权人提供原抵押资料及终止原抵押的证明,  相似文献   

19.
问:办理土地抵押权登记时,关于土地抵押期限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在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时,土地登记中请扣和土地登记审批表上有抵押期限一栏,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有存续期限一栏需要填写。  相似文献   

20.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抵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殷琳 《上海房地》2008,(5):41-42
根据“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若干规定》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中有两类可以设定抵押权,其一是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集体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其二是因抵押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涉及所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