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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一、关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问题 修改前和修改后的商标法均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法实施细则还规定,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  相似文献   

2.
张诚 《中华商标》2006,(12):39-42
《商标法》第40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肯定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具有对抗力的法律意义。但其确切含义如何,目前没有一致意见,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理解:有观点认为在前后两个商标独占许可合同(前者未备案,后者已备案)的状况下,两个被许可人均有权使用系争商标,都不能阻止对方使用。本文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3.
<正> 最近,国家工商局发文通知,要求各地商标管理部门加强对企业商标管理新规定的落实。主要内容有: 一是企业应当增强商标意识,健全商标管理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是企业转让商标和以商标权投资及其他依法需要进行商标评比的,应当委托商标评估机构进行商标评估。  相似文献   

4.
随着国外或港澳台地区企业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数量的大幅增加,许多企业以商标许可使用形式开拓国内市场,创造了利润,促进了外贸的发展,但在这一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即:一些在国内无营业执照的外资企业利用其在国内注册的商标实施商标使用许可,违反《商标法》,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随着我国加入WTO,将会更加突出,应引起我们的关注和重视。 国外或港澳台地区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后,有相当多的企业在国内并未领取营业执照,而是实行品牌扩张,以自己的注册商标开拓市场,这些企业采用商标使用许可的形式,委托国内企业生产商品,然后返销或部分返销,或由国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销售。而国内许多企业也乐意使用外方的商标,制造商品并向国内外市场销售。笔者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在实施这一商标使用许可过程中,存在着现行商标法有关条款难以规范的情况:1、外资企业和国内企业未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进行商标使用许可经营活动;2、外资企业和国内企业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证合同,被许可人向许可人支付了商标使用费,但许可人不按《商标法》规定报国家商标局备案。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  相似文献   

5.
一、商标转让合同性质分析商标转让合同是商标转让人将商标权或者商标申请权让渡给商标受让人而缔结的协议。商标转让合同自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商标转让合同之日成立,一般也自商标转让合同签订之日生效,除非当事人有另外的约定。《商标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基于以上规定可见,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6.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了“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问题,本条商标的使用应当是商业活动中的真实使用,包括用于商品、包装商品、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等商业交易活动中。因此这一使用行为通常是公开的商业活动中的使用,从而使相关公众能够知晓。仅仅内部使用或非商业行为的使用,如仅有转让或许可合同行为,或仅有商标注册信息公布或享有专用权的声明等,不应认定为商标的使用。  相似文献   

7.
李长宝 《中华商标》2005,(11):40-42
现行法律规定 商标许可使用是商标权人实现商标财产权的重要途径之一,对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我国商标法第40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3条均明确要求许可人应履行“备案”手续,但却未涉及商标许可合同备案的法律效力问题。我国最高法院颁布并于2002年10月16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弥补了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该条共有两款,即:  相似文献   

8.
汪正 《中华商标》2006,(11):47-49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条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作了明确规定,即“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对于未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商标法则未规定。在实践中,涉及未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案件并不少见,比如“小肥羊”火锅店连锁加盟、“NIKE”涉外定牌生产以及最近颇具影响的“嘉裕长城”葡萄酒侵权等案件。  相似文献   

9.
山东省胶南市共有注册登记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社148家,目前已有5家合作社有注册商标;有3家合作社在使用注册商标,但未有商标所有权,属他人口头允许使用,未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和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手续;有56家合作社正在酝酿设计、使用商标。针对他们在经营中使用、管理商标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胶南市工商局抽调力量,对其商标注册、使用管理等问题,采取了一系列的行政指导,帮其理顺注册、使用、管理商标的路子。  相似文献   

10.
商标的功能从昔日表彰商品或服务唯一来源向今日保障商品或服务品质的演变,使得商标权人得以将盛载自身商誉的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而坐享许可使用费之利。各国商标法立法及实践都强调商标许可权人须对被许可人的商品及服务加以适当监管与控制,务必“使消费者能由两个来源获得统一品质之商品,即不致使大众受到欺蒙”。这种监管与控制即为品质控制(quality control),其被视为商标许可使用制度之基石。然而品质控制在我国商标法中仅有模糊性原则性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具体究竟应当如何监督,监督到何种程度,若未进行监督后果如何,法律并未给出任何答复。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商标许可权人也普遍存在不注重品质控制的现象。一份来自第二届中国特许加盟企业展览会对参展的50家企业的调查报告显示:22%的特许方表示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这已然成为影响特许经营的三大障碍之一。  相似文献   

11.
商标使用许可交易作为一种无形资产经营方式在我国已逐渐被市场接受,并被企业广泛应用。据统计资料表明,2002-2004年度我国商标许可合同备案申请分别为15672件、19795件、18043件,许可合同备案办理分别为19480件、12886件、21262件。  相似文献   

12.
《中华商标》2010,(9):79-79
近日,陕西宁强羌笛食品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的北川羌山雀舌茶业有限公司在汉中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以企业及企业产品为主体,以企业相互无偿使用许可为前提,旨在实现品牌战略合作,共同发掘“羌笛”注册商标市场潜力。  相似文献   

13.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定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得到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许可人得到使用许可费。通过实施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制度,商标注册人可以从中获得稳定的巨额使用费,还可迅速地扩张市场份额,增强消费者对该商标的认知程度,促进商标升值;被许可人可以借用品牌优势扩大市场份额,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消费者的品牌消费心理也可得到部分满足。  相似文献   

14.
一、问题缘起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到期后,被许可人继续生产、销售新的带有权利人商标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合同违约的竞合,实践中对此几无争议。但如果被许可人销售的是合同存续期间经商标权人合法授权生产的库存商品,被许可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抑或构成合同违约,实践中尚存在较大的争议。  相似文献   

15.
胶南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自己目前制造能力有限,预将2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使用,待公司规模扩大后。再将注册的商标转回继续自己使用。有人建议公司商标转让给他人,也有人建议公司许可给他人使用,众说不一。那么,是转让给他人,还是许可给他人。才更适合该公司的实际呢?  相似文献   

16.
正(接上期)九、商标使用许可策略商标权人利用自己的商标信誉,采取与他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允许他人按照自己的标准使用自己的商标,以此达到增加使用该商标的产品在市场上的占有率,提高商标的规模效应,壮大企业  相似文献   

17.
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辖区内有众多外商投资企业,其中不乏国际知名企业和跨国集团所设立的中国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工商局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大多数外资企业在其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商标均是由其境外母(总)公司在中国注册。在这种情况下,境外公司与中国公司之间事实上形成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关系,而商标使用许可行为应当遵守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18.
张诚 《中华商标》2005,(12):15-18
问题的提出 近两年以来,商标局陆续发现一些单位和个人通过私刻印章或伪造签名等方法,恶意转让他人的注册或申请商标、骗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恶意撤回他人商标异议申请等侵害事实上的商标权利人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案例。这些案例表面上看都是通过商标局的审查取得核准或者备案等,但实质问题还是属于民事争议案件。  相似文献   

19.
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或其授权的人)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将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并可就给予的使用权取得报偿的制度。我国商标法对商标许可使用制度做了明确规定,并把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规定为商标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在目前,由于我国商标立法的不完善,司法实践监督管理处罚不严以及人们的商标意识、法制观念淡薄等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商标使用许可出现了失控现象。  相似文献   

20.
注册商标转让中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永波 《中华商标》2003,(12):50-54
一、注册商标转让的严格核准制 对于转让注册商标,现行《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主要从程序上做了较详尽的规定,《商标法》第39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同时,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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