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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最大的特点是为保险监管由事前监管向事后监管的转变,使保险监管更加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更加同国际保险事后监管惯例接轨,制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如保险费率审批制度改革,保险保障基金和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和结转的规定,偿付能力监管,保险公司同保险代理关系的明确,代理手续费的支取,授权保险监管部门查询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加大对违规保险行为的处罚等等,均体现了事后监管的指导思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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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付能力监管是保监会构筑保险业风险防范五道防线系统工程的核心。加强偿付能力监管,既是保障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的要求,更是保险业充分发挥三大功能的根本前提。在偿付能力监管中,保监会派出机构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派出机构是偿付能力监管的中坚力量(一)法律规章要求派出机构参与偿付能力监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其在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给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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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4”系列文件的应有之义,是完善保险业公司治理的基础,是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新形势下我国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要求。本文通过分析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关于保险公司股权监管的规定,以及美国、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的有关做法发现,监管部门深度介入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强化股东股权透明度监管、注重对股东进行分类监管、重视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是其监管的重要特点。结合我国保险公司股权监管实际,本文建议加强立法保障、强化股东关联关系监管、完善内外部监督机制、注重分类监管和协同监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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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自2002年1月1日起在上市的金融企业范围内实施,同时,鼓励其他股份制金融企业实施<制度>.但是,<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及<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中存在的应收保费问题、代理手续费支出及经纪佣金支出问题在<制度>中并未得到解决.这些问题将不利于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财务监管.理想的解决办法是:鉴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及行政法规制定的复杂性,由财政部与保监会联合制定独立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并将其上升到部门规章的层级.在目前时机不成熟的形势下,可考虑由保监会与财政部联合对<制度>(保险部分)进行修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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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世贸组织后,面对市场的全面开放,越来越多外资保险公司的涌入,保险监管将面临着更大的压力。本通过研究世贸组织规则,借鉴保险发达国家保险监管的选择经验,找出我国目前保险监管的不完善之处,确定以依法监管为原则,建立以保监会的宏观指导和行业协会的辅助监管的监管体系,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以此完善我国对外资保险机构的监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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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市保险公司2007年初正式采用新<企业会计准则>之后,我国保险会计的发展逐步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经过两年多的实施,新准则不仅提高了保险会计信息质量,降低了在境外上市保险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成本,还推动了保险公司经营理念和管理流程的变革.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准则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2009年12月22日,财政部印发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以下简称<规定>),就保费收入确认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等相关会计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本文试对<规定>的实施对保险业经营和监管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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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决定从今年起在所有保险公司试行<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实际偿付能力不达标的保险公司将被列为"特别监管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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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付能力监管是现代保险业监管的核心.2003年,中国保监会实质性启动了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工作,颁布并实施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2012年4月8日,保监会公布《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明确将在未来三至五年时间,建立一套与国际接轨,同时与我国保险业发展现状相适应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本文从六个方面入手,分析了现阶段我国保险业监管中仍然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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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付能力监管是现代保险业监管的核心。2003年,中国保监会实质性启动了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工作,颁布并实施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2012年4月8日,保监会公布《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明确将在未来三至五年时间,建立一套与国际接轨,同时与我国保险业发展现状相适应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本文从六个方面入手,分析了现阶段我国保险业监管中仍然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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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成立后,提出了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并逐步过渡到偿付能力监管的方针。这既是国际保险监管的通行做法,也是我国保险业同国际惯例接轨的现实需要。但目前少数保险公司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财务数据失真现象,有可能使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失去基础。因此,加强对财务数据失真问题和监管对策的研究,在当前保险监管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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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保险监管过程中的道德风险问题,使得保险监管力度不够.目前,我国采用的仍是受保护市场的监管模式,主要监管市场准入和费率厘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还未加以严格监管和控制.这种严格的监管模式尽管在初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保监会难以掌握保险公司的完全信息,这种管理方式的缺陷日益突出,比如牺牲了部分市场效率、忽略了非现场财务和偿付能力监管,从而产生了许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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