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本文通过对我国《公司法》与其他国家相关法律进行比较分析,考察我国实际情况,从出资的认定、股东的填补责任以及未出资到位股权的转让等方面探讨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中的出资问题。  相似文献   

2.
刘海旭 《新智慧》2006,(9):70-70
一、股东分期缴付出资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余部分可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第八十一条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也作了类似规定。这些规定允许股东在规定期限内分期缴付出资。  相似文献   

3.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瑕疵出资是指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出资义务,没有缴纳其认购的出资份额或者缴纳的出资与其认购的份额不符的行为,本文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瑕疵出资的表现形式进行归纳的基础上,着重分析和探讨了股东瑕疵出资引起的与足额出资股东、公司、瑕疵出资的受让人及公司债权人间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4.
新公司法下如何出资设立公司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具体而言,首先,新公司法大幅度下调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原公司法对于不同行业规定了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分别为1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新公司法将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统一降低到3万元.其次,新公司法引入了授权资本制度,即公司的资本登记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注册资本,二是实收资本.也就是说允许分期出资,改变了以往要求股东一次性足额出资的规定.第三,新公司法扩大了股东可以向公司出资的财产范围,股东不仅可以用货币出资,还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相似文献   

5.
我国2005年新《公司法》相比1993年《公司法》而言,对股东知情权诉讼做了进一步的完善,新《公司法》进一步扩大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并且明确了司法作为合法途径,在保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尤其是小股东合法权益具有重大作用。但是要解决实践中产生的所有纠纷,这显然是不够的。本文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试图结合公司法的规定,以案例来分析我国新《公司法》中关于股东知情权诉讼对小股东的保护。  相似文献   

6.
论瑕疵股份转让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有限责任公司中存在的瑕疵股份转让问题,我国一直没有法律明规定,但从维护交易安全和效率的价值目标出发,法律不应为其转让设置不必要的障碍。因此,对出资不实的瑕疵股份,只要令其承担补足责任,转让股份的效力仍应受到法律认可;规定股份受让人“合理信赖”其受让股份,是否承担相应责任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针对股东出资不实,新老股东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7.
我国的《公司法》已于九四年七月一日生效了。无论是《公司法》的规定,还是我国股份制的实践;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从公司投资的来源上,将公司股东划分为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个人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本文试就公司法的理论与实践,对四种股东论...  相似文献   

8.
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公司法》并未对隐名出资的有效性记性规定,2011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其中第二十五条对隐名出资的有效性进行了解释。隐名股东与显明股东之间的协议并不因为隐名出资而构成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其本身是有效的。然而,公司的股东在工商登记中具有公示效力,因此,其相互之间的协议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9.
刘宏 《新智慧》2006,(4):16-17
修订后的《公司法》(简称新《公司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1993年版《公司法》(即旧《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允许公司股东分期出资、允许公司进行股份回购,取消了公益金提取的硬性规定。这些方面的变化将给企业会计核算带来较大影响。  相似文献   

10.
修订前的公司法第24条对股东的出资形式作出列举式规定,商誉出资不在列举的出资方式之内;修订后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文禁止投资者以商誉出资。但在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修订之前,现实生活中,投资者以商誉出资设立公司的情形比比皆是。那么,商誉出资的法律效力如何?投资者以商誉出资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本文试对以上问题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11.
股权转让自由原则是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为了维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封闭性,需要对股权转让自由给与必要的限制,但这种限制仅是对前者的一种修正和补充。新公司法72条规定的同意手续是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条件。新公司法赋予公司以更大的自治空间,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变通,但不得剥夺股东转让出资的权利。  相似文献   

12.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的缺失和个人利益的驱动,使得股东在实践中可能会以各种方式违反出资义务。其中,股东抽逃出资就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表现形式之一。股东抽走作为信贷基础和责任基石的出资,会对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产生一定的危害。现行法律法规对股东抽逃出资民事责任的规定比较欠缺,这可能会对保护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产生不利的影响。本文通过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来对股东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进行探讨,主张应进一步完善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3.
新《公司法》中新增和修订了如设独立董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股东合法权益保护机制等内容,通过对新《公司法》框架下公司治理结构的新特点进行分析,表明我国公司立法正在走向成熟和完善。  相似文献   

14.
上海市为解决实施《公司法》遇到的新问题,将出台地方性补充规定,主要涉及七大问题。一、围绕股东人数而产生的投资比例问题。《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而未规定投资比例,上海市将规定公司中最大股东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额的75%。自然入投资的,未分割共同财产的家庭成员不得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超过SO人,由市成立职工持股会,作为一方投资人对待。二、股东的主体资格问题。未经民政局登记的社团应补办登记手续,无编委正式编制的事业单位应经编委批准,否则不能作为股东投资。三、关于公司…  相似文献   

15.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特征,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受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限制,我国新《公司法》第72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其股权有所规定,但存在争议。在区分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变动的基础上,股权转让合同原则上自合同成立之时起生效,股权转让合同不应因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而无效。股东优先购买权影响的应为股权变动行为的效力。  相似文献   

16.
我国1993年《公司法》虽规定了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条款,但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最终使中小股东利益受损,诱发社会不安定因素.我国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制度进行了精心设计,有望使中小股东得以通过行使知情权、召集权、提议权、临时提案权、累积投票权、退股权、请求撤销权、解散公司诉讼权等方式与大股东一道分享股东投资和公司发展的成果.但是,其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相似文献   

17.
职工持股是近年来我国国企改制中的一种普遍做法。其实,有限责任公司持股职工能否退股,理论与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与做法。其实,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规定区分持股职工与一般股东,以持股职工是否登记于股东名册,作为判断其是否可以退股的标准。  相似文献   

18.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东资格进行确认时,未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隐名股东就不能享有公司的股东资格,其只能向显名股东要求支付投资权益。可见该司法解释坚持了股权完整地属于一人的规定。此种情况下,隐名股东完全处于被动状态,在显名股东不履行支付义务时将可能会导致隐名股东遭受无法救济的损失。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决定了股权的财产性权能可以与股东分离。这种分离防止了股东资格确认时给隐名股东带来的风险,也维护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本质,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9.
股东出资后享有股权, 股权是股东在公司法人内部享有的权利与义务的总称。具有三层涵义: 一是股东通过出资所形成, 二是内容具有综合性, 三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公司对股东出资财产行使所有权, 而不是行使经营权。《公司法》第4 条的规定没有充分体现同股同权的原则精神, 应予修改。  相似文献   

20.
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股东是因实际出资人隐名出资而形成的具备股东形式要件但未实际出资的主体.就名义股东的法律地位认定问题,理论界有实质说、形式说和内外区别说三种观点,这三种观点都各持理由但也都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缺陷.<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为解决部分问题提供了依据,但在理论上仍应从外观主义的角度入手,符合外观主义的适用条件时...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