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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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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谓不动产预告登记,是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为目的的请求权不动产登记。长期以来,我国民事立法在预告登记制度方面存在空白,直至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才明确创设了这一制度。《物权法》二十条一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相似文献   

2.
抵押担保是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最常用的担保方式,抵押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不动产物权设立的一种形式。银行取得抵押担保物权往往需要办理抵押登记。因此,不动产登记制度对银行信贷业务具有重要意义。《物权法》第9条至第22条对不动产物权设立登记、统一登记制度、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登记机构行为等事项作出了规定。熟知不动产登记规则,是商业银行信贷、资产清收等工作人员应知应会的法律知识。  相似文献   

3.
浅析我国物权法中的预告登记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欢乐  姜静 《金卡工程》2010,14(3):255-256
在不动产物权变动采用强制登记的策略下,债权人在登记完成之前要承担目的落空的风险,为了减弱这种风险,也为了推进物权程序顺利展开,预告登记制度应运而生。现行《物权法》第20条规定了该制度,这是我国首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预告登记制度做出明确规定,有利于保障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不动产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因此,研究预告登记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4.
陈蓉蓉 《金卡工程》2009,13(9):122-123
预告登记,即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属于不动产登记中的一个特殊类型.我国<物权法>在第20条明确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但对于我国而言,预告登记制度尚属一个新的法律制度,且物权法的规定过于原则,故在具体适用时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本文通过对照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对预告登记制度的相关问题加以阐述并提出看法.  相似文献   

5.
肖婷 《时代金融》2008,(4):161-163
不动产登记制度在物权法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完备的登记制度不仅是财产交易有序化的条件,而且也是物权制度赖以生存的基础。预告登记制度作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一种重要的类型,在保障不动产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分析了我国建立预告登记制度的必要性,预告登记制度的效力,并结合《物权法》重点分析了我国现行预告登记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而提出了完善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具体构想。  相似文献   

6.
不动产登记是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是各国物权立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我国在此方面的规定并不健全,有必要对建立统一的物权登记制度。本文简要介绍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本问题,探讨了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方法与途径。  相似文献   

7.
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原因,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主要是为管理目的而设,只能满足对土地、房屋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确立统一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经济生活的要求.比较世界各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我国宜采用要件主义的立法例建立中国特色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8.
裴莉莉 《金卡工程》2010,14(3):186-186
随着我国《物权法》的颁布,我国有关不动产的交易日趋完善,但是在实践生活中有关不动产的交易也凸显出它的不足与缺陷,因为我国的不动产转移的公示公信原则是登记制度,但是现实生活中往往出现只转移占有并没有登记或者说没有来得及登记,这就出现了事实物权和法律物权的冲突,巩笔者仅就不动产转移占有的效力试做分析,以期能够在实践中得以参考。  相似文献   

9.
段燕 《金卡工程》2009,13(8):115-115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且进行交付登记后,该物权的变动才具有法律效力,为了防止达成物权变动的合意之后,债权人的物权可期待利益受损,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权进行预告登记,以保全欲取得物权当事人的债权的实现以及该物权的顺位,进而起到保障交易秩序的效能。  相似文献   

10.
公示制度是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巾物权篇所需要建立和完善重要制度,由于任何当事人设立、移转物权,都会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物权的设立、移转必须进行公示,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在公示方法中,最重要的就是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可以说,完备的登记制度不仅是财产交易的有序化的条件,而且也是物权制度赖以生存的基础,只有在一个完备的登记制度之上,绝大多数不动产物权才得以设立和有序移转。鉴于登记制度在物权法中特殊的重要性,本文拟对此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11.
常艳 《西安金融》2007,(6):92-92
一、不动产登记制度,使银行的诉讼成本大大降低《物权法》第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统一登记制度,为当事人办理物权登记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不但减轻了抵押人和银行的负担,而且还方便了银行查阅、复制有关不动  相似文献   

12.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与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薛亮 《青海金融》2005,(9):55-56
公示制度是我国正在制定的物权法所需要尽快建立和完善的重要制度,而不动产登记制度又是其中最重要的部分。在公示方法中,最重要的就是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可以说,完备的登记制度不仅是财产交易有序化的必要条件,而且也是整套物权法律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只有以一个完备的登记制度作基础,绝大多数不动产物权才得以设立和有秩序地转移。登记制度的建立,体现了国家对不动产交易关系的干预,通过登记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的情况向公众予以公开,使公众了解某项不动产上所形成的物权状态。具体来说,登记的目的就在于向公众公示物权的设…  相似文献   

13.
刘莹 《时代金融》2014,(30):164-165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该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的登记行为,目的是保障将来正式抵押登记的实现。由于制度缺失、技术难题等诸多原因,该制度在有效保护购房者和商业银行合法权利的同时,一直存在着诸多问题和风险。为了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和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利,经过数年的酝酿,2014年8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即将正式出台的过渡时期,笔者尝试通过分析银行在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中面临的抵押权预告登记方面的问题,以及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出台对其影响,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  相似文献   

14.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章分析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缺陷,以及对于这些缺陷提出的几点意见。  相似文献   

15.
公司法和审计准则要求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应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以不动产作为首次出资时,由于公司尚未成立,如何办理不动产财产权转移手续成为问题。以"债权的物权化"为基本思路,以预先核准的公司名义与以不动产出资人订立不动产出资协议,然后依据物权法上的预告登记制度,将该不动产出资协议办理预告登记,以保全将来成立的公司实现物权,从而解决不动产首次出资的难题。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已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在维护金融交易安全、保护金融资产、丰富金融资源、降低金融风险等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尤其是《物权法》中的担深物权制度以及不动产登记制度,均与金融业业务发展、风险防范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但是旧的《担保法》中有关担保物权的内容并未同时废止,本文就其存在的法律风险和机遇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7.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对应于本登记,是为补充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我国不动产的预告登记制度尚处于初创阶段,为完善立法,结合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应制度,从性质、效力、适用范围、必要性等方面对构建我国的预告登记制度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8.
董立昂 《金卡工程》2010,14(5):181-181
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法的基本制度,是不动产变动的公示方法,动产登记的立法例,理论上有实质主义登记和形式主义登记两种。其性质大致有三种学说:公法行为说、证明行为说、私法行为说。不动产登记就性质而言应当属于私法,以维护私权为根本目的。其具体效力包括物权变动的根据效力、物权公示效力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善意保护效力、警示效力等等。  相似文献   

19.
荣幸 《济南金融》2008,(3):39-40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对于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减少交易风险、降低交易成本、鼓励交易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物权法》第20条规定的不动产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行使程序、效力的产生及失效等进行了分析,并就其不完善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20.
黄泷一 《当代金融研究》2020,2020(1):96-117
物权类型封闭原则起源于潘德克顿法学,其本意只是限制私法自治,并无限制物权法律渊源的意图。东亚地区的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类型封闭原则的亚类型,即在物权类型封闭原则的基础上,附加限制了物权法律渊源。物权类型封闭原则的形式合理性在于对物债二分体系的维护,其实质合理性则主要在于保障财物的可流通性与交易安全,同时也发挥着公共政策功能。虽然在公示制度逐渐完善的情况下,物权类型封闭的交易安全保障功能已经减弱,但其在体系维护和公共政策方面仍然发挥着无可替代的功能。已经实行物权类型封闭原则的国家并无改采物权自由创设的必要,同时物权自由创设本身包含的制度风险也削弱了其可行性。我国的民法体系、登记制度现状以及特殊国情决定了未来民法典应当维持物权法定原则,但物权法律渊源应当与民法法律渊源保持一致。立法机关应当对物权法定原则的规范表达进行完善,并对相关制度做出妥善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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