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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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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模式的构建   总被引:13,自引:1,他引:12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不动产用益物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主要方式有出让、转让、出租等。我国农村宅基地法律制度设计倾向其身份性和福利性,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农村宅基地存在法规规章滞后、监管不严、闲置浪费等问题。在分析农村宅基地存在问题及其成因的基础上,认为构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模式,应当加强宅基地立法工作,完善宅基地登记公示程度,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农村土地市场,促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相似文献   

2.
目前对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存在很多争议,一些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也没有可供适用的法律规定来解决.《物权法》的实施结束了理论界关于宅基地性质问题的争论,其中明确了农村中的宅基地使周权是用益物权的性质,但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方面的规定并不完善.本文通过对现行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的分析,提出了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配套措施的完善建议,以期能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生存需求,体现城乡居民享有公共服务的公平化.  相似文献   

3.
我国城乡二元土地法律制度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与其现实困境,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或调整,明晰农村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地位,明确流转的收益分配,逐步建立城乡互补的社会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4.
宅基地的使用权是我国农村十分重要的一项用益物权,宅基地制度的合理安排直接影响着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切身的利益,国家的整体经济发展可能也会受到影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也呈现出了很多的问题,出现非常多的宅基地使用权私下交易的现象,伴随着这种情况随之而来的就是法律的纠纷,而往往有些纠纷是得不到公平解决的。这就促使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方式和内容进行全面的改革,走出土地流转机制的现实困境。  相似文献   

5.
<正>宅基地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保障本村村民"居者有其屋"的居住需要。农民宅基地具有"无偿取得、自有自用、无限期使用"的属性。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宅基地的赋权仅限于"占有权"和"使用权",没有"处置权"和"收益权"。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将宅基地用益物权的赋权与一般用益物权同步,即延伸到包括处置权和收益权。完全放开宅基地流转限制,与宅基地制度的设立目的和基本特征不符,也不利于保护农民集体其他成员的利益。如果允许宅基地使用权任意流转而不设相应限制条件,将导致大量的宅  相似文献   

6.
农村宅基地流转是实现宅基地“三权分置”的重要内容,其路径选择与规则建构对于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有效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宅基地的“保障功能”和“福利性”决定了农村宅基地权利不能单独流转,“房地分离”理论不符合房屋与土地的天然附合,“房地一体”的天然属性决定了房地权利必然一并流转,房带动地流转成为“三权分置”下宅基地流转的路径选择。宅基地使用权在该流转中是一种由《民法典》宅基地使用权分化出来的以使用和收益为内容的用益物权,其应当是有偿、有期限的,类似于“土地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文章以浙江省象山县宅基地改革实践为基础,明确“确权是基础、赋能是核心、机制是关键、保障为根本”的理念,并以此为基础对农民宅基地流转进行规则建构和机制完善。  相似文献   

7.
成都市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主要包括抵押、联建、建设用地指标交易三种形式,通过这三种形式的规范流转,推进了宅基地集约节约化利用水平,提高了城乡建设用地效率,体现了宅基地作为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和收益权能,增加了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必须进一步改革现行的农村宅基地制度,加强配套制度建设,促进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相似文献   

8.
国家对农村宅基地开禁是大势所趋,且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农户也有很强烈的流转意愿。宅基地流转是保护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的重要途径之一。宅基地流转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但是,历史积淀形成的乡村伦理将面临被破坏、被异化的风险。防止农村宅基地流转之后可能破坏乡村伦理的风险,目前应重点做好下面几方面的工作:一要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二要唤回系于血缘维度的亲情伦理;三要完善系于地缘维度的乡村自治;四要加强乡村伦理回归的法制建设。  相似文献   

9.
促进农民权益和效益的最优是宅基地使用权改革的基点,如何从制度突破上让宅基地用益物权效能最大化是农村要素改革的重点。从历史之角度分析.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构建之初的法益取向为居住保障,但随着我国城镇化的推进,此种价值导向与乡村振兴战略之间已显不适,而构建以"权利利用与效能最大化为中心"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成为必然。从法理学角度深入分析宅基地使用权之法理特征.进而构建中国特色之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成为必要。在制度设计与突破上,应重点关注宅基地使用权:区分取得及其类型;登记要件主义;流转交易制度;流转收益的分配原则、机制等。  相似文献   

10.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性和保障性制约了其可继承性,长期以来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存在争议,操作上的复杂性也使该权利的继承制度设计困难重重。但是随着我国户籍制度改革进程的加速,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承载的保障功能逐渐减弱,该权利的身份性也将消解,继承将成为流转的常态。因此,法律应以维护农民利益,重视并充实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内容为前提,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并对怎样继承作出科学合理的设计,保障平等的继承权,防止可能的负面效应。  相似文献   

11.
<正>当前,对于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一种比较流行的观点认为,重点在于突破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规限制。但笔者认为,鉴于现阶段农村宅基地仍承担着十分重要的经济社会功能,必须以国情和发展阶段为基础,从绝大多数农村的实际情况和农民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出发,在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确保农民不失权的前提下,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我国禁止宅基地转让的法律政策受到了强烈的质疑和挑战。有人认为:法律既然承认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就应当赋予宅基地使用权人充分享有行使、处分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由。开放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通过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引导宅基地流转,以发挥宅基地的经济效益,减少宅基地的闲置。限制宅基地流转,  相似文献   

13.
成都市农村产权交易所"确权流转、还权赋能"的制度设计,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具有积极探索意义。在此基础上,本文根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现状,分析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明晰产权等原则的指导下,从四个方面构建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4.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的范畴,是指他人为了自建房屋,占有、使用集体土地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取得是基于村民身份,与集体成员权密不可分,也可以通过继承、买卖、赠与等流转方式取得.政府要对宅基地取得过程中的行为加强监管,既要保障村民合理使用宅基地的需要,又要防止宅基地过分扩张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15.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基于现实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检讨现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梳理现实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流转的一些想法和建议。研究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应在允许进入流通领域放开流转,因势利导,依法管理,规范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建立有序的农村宅基地市场,取得农村宅基地流转改革新突破,从而为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活跃农村金融,进而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新途径。  相似文献   

16.
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评价与改进创新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本文对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进行评价,并指出制度的根本缺陷和新环境下存在的问题迫使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必须改革。提出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从制定完整的法律体系,建立宅基地使用权退出与流转机制和政府发挥积极作用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相似文献   

17.
土地已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城市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其使用权已大规模进入市场进行流转,而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尤其是宅基地使用权处于被冻结的状态,不能进入市场进行流转,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本文试从现行法律制度的现状入手,指出现行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而阐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必要性,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8.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有利于保障农民生活和稳定土地秩序。该使用权能否被继承,存有争议。梳理了重庆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观点,探析其背后原因,得出可以允许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结论。  相似文献   

19.
谷雨  庄斌 《农村经济》2023,(1):18-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新增居住权这一物权种类,其法律实质为建筑物用益物权。因此,设立农村住宅居住权并不会引发农村住宅所有权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变动,并且不会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专属性产生影响,具有理论正当性。在乡村振兴的时代背景下,设立农村住宅居住权不再局限于解决农村特殊群体的实际居住需要,更在于将其作为一种财产利用工具或手段,为解决农村住宅买卖、合作建房、盘活利用农村闲置住宅等提供新方案。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方面,应从农村住宅确权登记、居住权合同当事人范围、权利义务安排、居住权登记设立以及农村住宅征收情形下居住权人利益保障等方面做出规定。  相似文献   

20.
宅基地流转不宜受限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赖德华 《中国土地》2005,(11):32-33
农村集体土地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生产要素,由于受现行法律制度的约束,尚没有完全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尤其是农村宅基地转让还“犹抱琵琶半遮面”,不能登上市场交易的“大雅之堂”,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目前,《物权法(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征求意见。按三审稿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笔者认为,物权立法不宜再对宅基地流转进行限制。限制宅基地流转的利弊为什么限制宅基地转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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