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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自2003年我国《政府采购法》生效以来,在六年多的时间里,政府采购实践中暴露出了不少问题,迫切需要加强管理工作;同时,当前的金融危机也加大了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和扩大内需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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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发布了通知,并全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政府采购法))中的诸多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规范和细化,强化了政府采购实际工作中的可操作性,但在《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仍有许多不够明确和细致的地方,使今后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风险和漏洞。本文立足政府采购工作实践,对《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一些疑问和建议,并对《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仍未能涉及的问题提出意见,希望能与广大关心政府采购事业的同仁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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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涉及的有关概念,规范了政府采购各环节的操作程序,加强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强化了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但是,政府采购工作面临的一些突出问题,比如,政府采购执行力度有待加强,各方当事人的采购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等问题,仍需要《实施条例》在具体规定上有所突破,做出进一步厘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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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集中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一个组成部分,实施部门集中统一组织采购的目的是为了发挥部门对本系统(行业)采购项目专业技术熟悉、掌握的优势,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提高和延伸部门集中采购的社会经济整体效益。加强对部门集中采购工作的研究对支持和适应事业发展需要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为依据,结合作者自身多年工作实践分析所遇到的困惑和急需解决的主要问题,特别是对其中法律法规较含糊难以转化为可实际操作层面的部分内容,提出发挥部门采购专业化优势的对策和思路。由于本文篇幅较长,本期刊登文章第一部分,文章第二、三部分将于杂志第七期刊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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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安教授认为,提高政策性采购法制化水平的中心问题,是协调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与发挥政策功能之问的矛盾关系。解决这一原则性矛盾的重要方法是在制度上把商业性政府采购和政策性政府采购适当分离,应在实施条例中单独设置一章规定执行公共政策的政府采购。同时,针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分别给出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国货”标准及例外事项的规定提出了补充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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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总体上看,2010年1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许多规定比上次征求意见稿更加明确、更加细化、更具可操作性,取得了十分可喜的进步,比如,“财政性资金”“利害关系”、“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等过去比较模糊的词语都有了界定。不过征求意见稿还有不少需要深入探讨的地方。作者针对政府采购工程的界定、法律适用和国货的界定问题以及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和重新评审、复核的问题提出了几点修改意见,可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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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以来,全国一些地方,主要是深圳市、江苏省、安徽省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频现亮点:
深圳市财政委完成了历时两周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培训活动,并宣布继2012年3月1日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之后,于201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实施细啦4》。《条例》“在政府采购管理、组织实施、采购方式、政策功能、操作规程等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而《实施细则》“对((条例》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细化、明确和丰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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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从国内自主创新企业的角度出发,指出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无法激励国内自主品牌企业进一步加大对研发的投入,呼吁国家切实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和其他相关政策,以激励民族企业的自主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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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了《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各类工程项目应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管理办法》以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为本源,按照适用法律和项目管理权限将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分为两大类,做到了《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充分衔接,实现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工程类项目的全流程监控。据了解,本《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在现行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体系中,尚属首创,有效填补了该项工作的制度空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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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自2002年颁布以来,经过八年实践,对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需要加以完善和补充,使政府采购法规更加严密、更便于操作。因此,即将推出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需要解决一些在工作中已发现的根本性问题,从而使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在法制化、科学化、精细化的轨道上前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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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合同成立时间未作明确,导致各方认识不一。因此,本文作者认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应依据合同法基本原理,对政府采购活动成立的具体时间予以明确,这对于维护政府采购法律关系的稳定非常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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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是政府采购工作的根本大法,是实施政府采购的制度基础。我国《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实施以来,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道路上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实施近五年的实践表明,政府采购法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和解释,与某些法律有冲突,可操作性较差等等,应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逐步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