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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投保交强险的义务.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此点已为诸多省市的地方性法规和2012年《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事故司法解释》)所明确.然而随着司法实践的演进,因未投保交强险的产生的疑难复杂问题不断呈现,相关争议也积累不少.笔者以案例出发,对此类问题作一梳理,希望对争议的解决能起抛砖引玉之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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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行机动车辆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道交法》的规定交强险的实施具有以下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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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呼万唤之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终于正式实施了,从2006年7月1日开始.每位开车人出行时,要么车窗上贴上“交强险”保险标志.要么随身携带已投保商业三者险的证明,否则将面临无法上路的尴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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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自2006年7月1日实施以来,备受业界专家和学者的关注,尤其是对其费率水平的制定更是众说纷纭.我们认为对交强险费率水平的客观评价必须基于对交强险实际经营数据的准确分析,鉴于此,本文将对比分析交强险实施前后保险业产险业务经营成果,据此来分析和评价交强险实施后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以及财务管理的影响,其中特别提出了交强险费率制定的影响因素,为以后建立交强险费率的精算模型提供了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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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生活物质水平提高,汽车量呈现飙升态势,随之而来的是道路交通事故数急剧上升,在这样的情况下,汽车险的基本险种之一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由于在对事故中承担对第三方的赔偿作用而日益凸显其重要性,其能否健康稳定发展将直接影响整个车险市场。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出台,其规定车险包括两部分:交强险以及商业保险。交强险的实施对车险市场带来新变革,商业三者险同样受到影响。本文采用第一手数据通过建立商业三者险市场需求回归模型,研究影响商业三者险需求的各个因素,并探究交强险的出台对商业三者险需求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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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强险投保率低的一些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自2006年7月实施以来,引发各方探讨和争论不绝于耳。笔者通过研究注意到,通过国家法律强制规定、旨在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保障的交强险,实施以来投保率一直低下且未完全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交强险投保率缘何低?本文从不同方面对其原因进行了探析,并提出了应对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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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7月1日起,机动车车船税这一税种将统一由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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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产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是否应当对此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交强险的社会公益性更倾向于受害人的权利保障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又给予保险人以免责之间的矛盾使得各地方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也大相径庭,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一定的混乱局面。本文结合现实案例,着重谈一下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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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各地法院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处理车上人员被甩出车外受伤或死亡的案件时,适用车上责任险还是适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存在不同的观点,导致法律适用混乱、同种类案件判决结果截然相反的局面。本文通过具体案例,分析阐明应当适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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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地区从2006年7月1日开始实行交强险,可以说大陆地区实施交强险尚属于探索和初始阶段.相对于中国大陆地区,中国台湾地区、美国、英国等地区和国家则实行交强险已久.探讨中国大陆地区的交强险同这些国家和地区交强险的异同,对改进大陆交强险具有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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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汽车文明在我国高度发展的同时,交通事故造成三者人伤也频繁发生,与此同时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医疗费的赔付问题上,保险理赔程序和保险案件诉讼中存在较大的赔偿差异,对此有必要从法律上进一步梳理相关法律与保险合同之间的关系以确立医疗费保险赔付的法律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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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出台,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人权的立法精神。但大部分保险公司的保险单上都会写明保单生效的时间是次日零时起生效。次日零时起生效的约定将导致出现一段保险空白期,在这段期间内,被保险车辆该如何行驶?同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若该约定有效,不但不能充分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保护交强险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投保人、事故受害人及保险人三者利益都不能兼顾,明显与交强险的立法宗旨相悖。笔者将从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出发,探讨零时起保制的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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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出台,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人权的立法精神。但大部分保险公司的保险单上都会写明保单生效的时间是次日零时起生效。次日零时起生效的约定将导致出现一段保险空白期,在这段期间内,被保险车辆该如何行驶?同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若该约定有效,不但不能充分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保护交强险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投保人、事故受害人及保险人三者利益都不能兼顾,明显与交强险的立法宗旨相悖。笔者将从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出发,探讨零时起保制的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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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与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三者险")是关于机动车的两个重要险种,两者之间在性质、经营原则、条款内容、保障范围、赔偿原则等诸多方面存在着差别,商业性三者险在实践中起着补充"交强险"的作用。对这两个险种进行了全面的比较分析,以利于提高认识,在保险实践中更好地发挥它们的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