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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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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在账务上是如何设置和核算的?(河北省张芳芳)在线专家:一、增值税科目的设置一般纳税人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两个二级明细科目:  相似文献   

2.
立交增值税会计处理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骆光业 《会计师》2009,(6):18-19
增值税是我国税收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税种,一般生产经营企业增值税的核算也是其日常会计核算中的重中之重。企业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其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实际已交纳的增值税等,贷方发生额反映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交纳的增值税额、出口货物退税、转出已支付或应分担的增值税等,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分别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等专栏。  相似文献   

3.
增值税应交税金的会计处理新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终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额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  相似文献   

4.
李新 《上海会计》1999,(3):34-35,25
一、增值税会计核算中与财务会计惯例的矛盾增值税会计核算是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两个二级科目进行的。在“应交增值税”下面还设置了9个三级科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  相似文献   

5.
王哓玲 《税收征纳》2001,(10):24-25
我国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计算应纳税额,决定了其会计处理的复杂性。目前,增值税实行三级核算,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下,共设九个三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这九个三级科目有五个借方科目,即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转出未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有四个贷方科目,即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设置这些账户的目的是将增值税的各项经济业务分别加以核算。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未能完全按照理论上的设计来进行,造成增值税核算不实,严重影响了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相似文献   

6.
蒋春燕 《税收征纳》2001,(10):26-27
现行增值税制实行环环抵扣原则,既避免了重复征税,又符合国际惯例。为保持增值税链条的连续性,必须保证每个环节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都准确无误。若少计进项税额,则会加重企业税负;若多提进项税额或不计少计销项税额,则将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因此,加强增值税相关账户及明细账的检查至关重要。为了确保增值税的及时足额入库及企业的合法权益,税务部门在纳税检查中应仔细核对企业的“待处理财产损溢”、“材料采购”、“应付账款”、“固定资产”、“原材料”、“应付利润”、“产成品”、“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账户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销项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等专栏以及“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从而可以发现企业多提或少提进项税额(或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及多计少计销项税额等多交税事项或偷逃税的行为。  相似文献   

7.
杨鹰彪 《上海会计》1995,(12):27-27
浅议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浙江财经学院杨鹰彪增值税实施后,根据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和“进项税额转出”五个专栏进行核算。其中“进项税额转...  相似文献   

8.
徐勇 《税收征纳》2014,(12):38-39
一、增值税纳税检查税务调整的会计账户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缴的增值税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该科目下设"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同时设"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企业当月未缴或多缴的增值税。会计制度对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未作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9.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交税金”总账科目核算企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为核算企业应交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不考虑小规模纳税人)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应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二级科目。[第一段]  相似文献   

10.
我部在2016年12月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 22号,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发布以来,受到广泛关注,为便于理解,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关于待认证进项税额的结转 根据《规定》第二(一)2项,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根据有关“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及“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先转入“进项税额”专栏,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转出时,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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