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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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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性垄断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陈宏伟 《商业研究》2000,(12):68-70
作为对竞争秩序危害最深且远的行政性垄断,应当成为我国反垄断规制的重点。目前,我国学术界对行政性垄断的基本含义不存在争论。然而,学术界对于行政垄断的主体、分类及成因等问题尚无统一的理论认识,这对于反垄断法的顺利出台及付诸实施是一个极大的障碍。  相似文献   

2.
行政性垄断是滥用行政职权限制公平竞争,导致经济行为扭曲和效率低下的一种行政权力行为。本文从形成原因、种类、危害等方面分析了行政性垄断,指出了行政性垄断的主要瓶颈是既得利益集团对改革的阻挠,对中央财政收入的约束。提出了消除地方分割,建立全国统一性的市场;扩大市场准入范围,引入竞争机制以及出台反垄断法律、法规等治理政策。  相似文献   

3.
在我国 ,作为竞争法主要组成部分的反垄断法尚未颁布实施。为了适应WTO的新情况 ,我国反垄断立法应明确规定其规制的垄断行为 ,其内容包括 :行政性垄断行为、经济性垄断行为和行业性垄断行为 ;规定反垄断法的立法模式、法律责任及其主管机关  相似文献   

4.
目前我国虽然还没有反垄断法典,但在多部法律法规中,已规定了为数不少的反垄断法律规范,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目前竞争法律的基本框架。从内容来看,它们涉及禁止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禁止垄断协议和禁止行政性垄断等反垄断法律制度。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在  相似文献   

5.
5年来的反行政垄断案例说明,我国《反垄断法》制止行政性限制竞争已经发挥了一定的效力。但是由于该法第51条可操作性不强,其效力还比较薄弱。近期,可以依据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细化行政性限制竞争的法律责任,分别由上级机关、反垄断机构、行政复议诉讼等三个渠道查处行政性限制竞争和有关的经营者垄断行为。中长期内,应研究修改《反垄断法》,明确公权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范围和法律责任,建立反垄断分权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6.
行政性垄断     
行政性垄断是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它与有关政策文件中使用的行政性壁垒同属一个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的行政性垄断包括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以发布规定、通告、通知等形式,或者以设置重复质检、前置审批、特许专营、滥收费用等不正当或歧视方式,或者以拒绝实施行政行为等方式,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限制外地商品流向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的行为。根据该条规定,行政性垄断的特点包括:行政性垄断的行为主体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政性…  相似文献   

7.
吕仁玲 《商场现代化》2006,(16):266-267
本文首先从经济学的层面对超高定价寄生的市场模式确定、垄断的供需模式等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从法学的层面探讨了超高定价的前提经济性垄断与行政性垄断、我国现行的反垄断立法缺失以及完善反垄断法以管制超高定价的对策。  相似文献   

8.
经济性垄断案件调查程序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经济性垄断是相对于行政性垄断而言的,它是经营者利用其经济实力进行的限制竞争行为,是市场经济内生的、非体制性的垄断。经济性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三种:限制竞争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企业合并。这些垄断行为都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因而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在运用反垄断法上的“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对各种经济性垄断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的过程中,反垄断机构的调查是其中不可或缺的程序。一、经济性垄断案件的特征经济性垄断是市场经济内生的垄断,该类案件具有不同于其他类型案件的一些明显…  相似文献   

9.
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存在大量的行政性垄断行为,另一方面,经济性垄断也不断涌现。在此背景下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对维护我国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经济良性发展具有划时代意义。然而,我国《反垄断法》尚存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如法律责任的设定、行政垄断的规制,等等。而这些问题都与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密切相关,因此,如何确定我国未来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是我国《反垄断法》的首要解决的问题。是故,本文拟在既有的研究成果之上,就上述问题进行系统而深入的探讨,并在此基础之上,就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提出自己的设想:依据反行政垄断和反经济垄断细化机构职能。  相似文献   

10.
反垄断理论、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通过垄断进行基本的经济学分析,指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应是“有效竞争”理论;反垄断所规则的对象应是垄断行为而非单纯的垄断状态;反垄断不排斥规模经济。适用“有效竞争”理论,本文进一步考察了美国在线与时代华纳合并案以及微软诉讼案,认为典型的反垄断国家美国的反垄断实践仍以“有效竞争”理论为基础。最后,文章还对我国的反垄断作了初步思考,包括我国市场竞争现状、反垄断立法的必要性及要解决的两大问题。  相似文献   

11.
中国反垄断     
王孟 《市场周刊》2014,(9):38-41
近期.汽车行业的反垄断处罚信息一个接一个地发布,涉及品牌众多,包括诸多汽车巨头.其影响力巨大。实际中,由于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我国许多行业存在着明显的垄断现象,整个社会亦承受了巨大成本,反垄断势在必行。而近年来,反垄断指向多个行业,越来越多的垄断企业受到处罚,汽车反垄断事件在引发公众强烈关注与热议的同时.亦把持续数年之久的反垄断工作推向了一个新高潮。  相似文献   

12.
《商》2015,(19):279-282
职业体育产业的培育是推动体育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反思前三十年的中国体育发展,形势不容乐观,从宏观上看,我国职业体育产业对政府干预的依赖性过高,以致于在职业体育产业垄断的类型中的行政性垄断占到了主导地位。为此,有效的制度设计应当从破解行政性垄断入手,从政府和市场主体两个视角进行解构。市场主导的回归目的在于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竞争活力,由于职业体育产业的特殊性,由体育俱乐部联合组成的体育联盟就充当了具有垄断性质的职业体育产业管理主体,对于由其主导的经济性垄断,法律的评价应当是有区分的,即通过有限的反垄断豁免保护体育联盟的自治,促进职业体育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3.
正5月12~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率团赴韩国,参加知识分享项目(KSP)政策执行者研讨会,并与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以下称韩国公交委)等进行了交流。研讨会的主题包括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和反垄断经济学分析方法及其应用。一、韩国规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做法根据韩国《垄断规制和公平交易法》规定,韩国公交委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对行政性限制竞争  相似文献   

14.
反垄断是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大课题。但是,大众媒体、政府主管部门与一般公众对垄断还存在各种各样的误解,有必要予以澄清。垄断有垄断地位与垄断行为之分,反垄断的重点在于垄断行为。自然垄断与体制性垄断一般既有垄断地位、又有垄断行为;而行为性垄断没有垄断地位,却有垄断行为。不同的垄断类型,应有不同的反垄断对策。自然垄断与行为性垄断的对策应侧重于对垄断行为的管制,体制性垄断是“人为的”垄断,应该打破垄断体制,建立竞争性体制。  相似文献   

15.
垄断之害让中国经济阵痛。有专家说,如果中国彻底打破垄断,废除不必要的行政审批,中国的GDP在未来几年将至少再增长30%!然而,由于中国独特的行政性垄断,致使中国反垄断之路充满坎坷。《反垄断法》虽然胎动16年之久,但时至今日,仍处于躁动之期 记者从起草小组成员获悉,《反垄断法》草案仍处在征求意见稿的修改酝酿阶段,还未上报国务院法制局审核,何时呈请全国人大审议还是未知数。草案共有八章五十八条,包括四大部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企业合并和禁止行政垄断。  相似文献   

16.
江南 《理财周刊》2006,(8):22-22
银证通无可奈何花落去,似曾相识归来的是“垄断利益”三个字。笔者认为,从这一事件里凸现出来的是一种变种的行政性垄断,是“中国特色的垄断”。它表现为,在与消费者或者行业外竞争对手博弈时,抱成团获取垄断利益,在行业内竞争时完全放开自由瓜分市场。  相似文献   

17.
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一种,具有国家干预性、社会本位性、经济政策性等特征;笔者对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定提出几点建议:对《反垄断法》进行思想观念上的“普法”;保证《反垄断法》的可操作性,避免法律规定流于形式;设置专门的反垄断机构;将行政性垄断行为写入《反垄断法》。  相似文献   

18.
郭宗杰 《商场现代化》2006,(12):219-220
反行政性垄断是我国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任务,反行政性垄断与反经济性垄断相比,有着许多特殊要求,尤其是在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设置方面,更是如此。我国目前正在制定反垄断法,针对反行政性垄断的特殊要求,必须设置具有高度权威性和独立性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  相似文献   

19.
正12月1日,由华东政法大学、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竞争与消费者政策署联合主办的"2014竞争合规和行政性垄断国际研讨会"在华东政法大学成功举办。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竞争与消费者政策署署长哈桑·卡卡亚先生、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副局长刘烨等在此领域颇具经验的国际组织和各国竞争执法机构和司法机构以及国内外著名学者、律师和企业界  相似文献   

20.
垄断对自由的竞争秩序会造成很大的危害,反垄断法对打击垄断行为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由于反垄断法的特殊性质,因反垄断而产生的争议是否可以通过交付仲裁解决是国际商事仲裁法中一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本文从有关国家特别是美国的实践和法律中分析研究后认为,纵向的反垄断争议即在国家反垄断部门和实施垄断行为者之间产生争议不可交坟;但横向的反垄断争议即私人反垄断争议的趋势是逐渐由不可仲裁到可以仲裁发展,并且由国际性的反垄断争议可以交付仲裁到国内性的反垄断争议也可交付仲裁发,我国现行仲裁法对此的态度是不明朗的在以后制定反垄断法时对反垄断争议的解决程序方面应当允许仲裁的介入,特别是以后在中国出现国际性的反垄断争议时更是应该如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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