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6 毫秒
1.
陈卉 《现代经济》2015,(1):61-65
作为民事诉讼中一项古老而重要的制度,自认制度有着能够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实现诉讼经济的优点。因此,对自认制度的研究是具有重大意义的。自认的实质是免除对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而不以"于己不利"为要件,与自白、认诺、承认存在本质的不同。它需在诉讼中作出,且以当事人为其主体要件,以当事人对能够直接引起法律效果发生的主要事实的陈述(该陈述与对方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相一致)为客体要件。当今我国的自认制度存在诉讼模式的制约、法律规定不足、已有规定不明确等问题。对此,我们应当在诉讼模式上逐步向当事人主义过渡、在立法上完善自认制度、在已有规定上以解释明确适用。  相似文献   

2.
龚建 《大众商务》2010,(14):260-260
缺席审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制度,该制度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都有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民诉法规定过于笼统,理论认识和审判实践中也有不少问题,因此有必要对缺席审判制度进行必要的梳理,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缺席审判制度。  相似文献   

3.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上一直在努力尝试,其多项改革在司法界激起层层涟漪:“书记员单序列管理”、“法官助理制度”、“庭前准备中心”、……一个个接踵而来。笔者有幸参与、见证了改革的全过程,认为这些改革从管理的角度入手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作了有创造性的尝试,现将个人的认识和理解汇总,以求抛砖引玉之效。一、对审前准备程序的认识民事诉讼中的审前准备程序是开庭审理前的一个诉讼环节。审理前的准备指案件立案后,到开庭前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开庭所做的各种准备活动;规范审前准备活动的程序即为审前准备程序。一般认为,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至少应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前形成、明确并固定争执的焦点,排除已无争议的事实,以保障庭审围绕争点进行;第二,交换并冻结证据,以保证双方当事人开庭审理时的攻击、防御能够建立在掌握充分证据的基础上,并保证法庭能够最大限度地发现真实;第三,约束当事人的言词辩论行为,即当事人在审前准备程序中主张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原则上已被固定,如无特殊情况,不得在开庭言辞辩论时再提出新主张及证据,以保证庭审的公正和效率。第四,结束无争议的诉讼程序,审前程序并不仅仅是为开庭审理...  相似文献   

4.
缺席审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制度,该制度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都有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民诉法规定过于笼统,理论认识和审判实践中也有不少问题,因此有必要对缺席审判制度进行必要的梳理,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缺席审判制度.  相似文献   

5.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上一直在努力尝试,其多项改革在司法界激起层层涟漪:“书记员单序列管理”、“法官助理制度”、“庭前准备中心”、……一个个接踵而来。笔者有幸参与、见证了改革的全过程,认为这些改革从管理的角度入手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作了有创造性的尝试,现将个人的认识和理解汇总,以求抛砖引玉之效。一、对审前准备程序的认识民事诉讼中的审前准备程序是开庭审理前的一个诉讼环节。审理前的准备指案件立案后,到开庭前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开庭所做的各种准备活动;规范审前准备活动的程序即为审前准备程序。一般认为,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至少应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前形成、明确并固定争执的焦点,排除已无争议的事实,以保障庭审围绕争点进行;第二,交换并冻结证据,以保证双方当事人开庭审理时的攻击、防御能够建立在掌握充分证据的基础上,并保证法庭能够最大限度地发现真实;第三,约束当事人的言词辩论行为,即当事人在审前准备程序中主张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原则上已被固定,如无特殊情况,不得在开庭言辞辩论时再提出新主张及证据,以保证庭审的公正和效率。第四,结束无争议的诉讼程序,审前程序并不仅仅是为开庭审理...  相似文献   

6.
民事自认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它对于民事案件的正确审理、提高诉讼效率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所涉及,但是《民事诉讼法》对此仍未作具体的规定。因此,应规定自认制度的构成条件,如自认的主体、对象、发生的时间、方式,承担自认具有免除举证责任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7.
当事人主义具有程序主体性、自律性特征和保障程序参加者的诉讼权利的价值取向 ,与意思自治的自由、平等、权利本位的价值蕴涵相融通。程序参加者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主义的重要支撑。以主张、质疑、举证为核心的平等对话机制有助于实现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价值功能。  相似文献   

8.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虽没有明确说明我国到底适用的是何种刑事庭审质证模式,但在其零散的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中不难看出,我国引入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合理因素,弱化了职权主义,质证的作用和价值日益突出。  相似文献   

9.
在我国的民事司法实践中,一方面,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忽视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和权利,造成司法不公和腐败;另一方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规避诉讼义务,影响司法公正.针对上述弊端,本文建议将诚实信用原则引入我国民事诉讼领域并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这对重新构建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0.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为先合同义务,保险合同当事人在缔约过程未为履行,并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根据法律和事实加以确定,法律未作规定者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11.
按照现代合同法的观念,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之后,由于过去合同关系的存在和原合同履行中的特点,当事人之间仍负有某些为或不为的义务。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只有将这些义务履行完毕,债权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才能免受侵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才真正消灭。这种后契约阶段的附随义务,就是后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包括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义务人不履行后契约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就是后契约责任。后契约责任的方式,主要的是损害赔偿,其次是继续履行。  相似文献   

12.
恶意诉讼是指合同的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根据,但为了达到谋求不法利益或损害他人利益之非法目的,借用了国家正当的诉讼机制,而滥用诉权提起的一种诉讼侵权行为。恶意诉讼不仅侵害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浪费诉讼资源,而且严重打乱了诉讼秩序,破坏社会和谐。我国应当加强对合同当事人诚实信用思想的宣传;应立法明确规定对恶意诉讼当事人的惩罚措施,提高法律的威慑力;应当提高法官业务素质,严格审查起诉,排除恶意诉讼。  相似文献   

13.
拟制信托(constructive trust)属在英美法系的信托法中占有重要地位。其通常与当事人是否设立信托的意志无关,是法院为实现衡平法上的公平正义而通过判决方式设立的信托。本文从拟制信托的概念、性质入手进行比较分析,研究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下拟制信托的发展现状。对我国构建拟制信托制度进行可行性分析,并提出基本构建思路。  相似文献   

14.
广义的诉讼承继分为两类,一则当事人死亡、法人终止引起的一般承继,二则诉讼进行中争议民事权利义务转移所致之特定承继。诉讼承继人承当诉讼后,将承继原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状态。承继人之程序保障,应尤为关注其程序参与的权利,完善申请承担诉讼的程序;明确承继人享有完全当事人权利,有权在一定限度内变更诉讼请求;拓宽其程序救济的途径,完善包括复议、上诉、再审等在内的、诉中与终局相结合的多元程序救济体系。  相似文献   

15.
刑事被害人做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之一,具有当事人和实质证人的双重诉讼角色。虽然没有必须出庭的义务,但却有权全程参与刑事审判,证人必须是当事人以外的人,这就造就了我国刑事被害人地位的尴尬现象。只有被害人陈述制度存在的问题得到解决,才能使被害人陈述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作用。  相似文献   

16.
本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为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被誉为“法学上之发现”。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时。一方当事人因过失违反依其诚信原则而负的义务,侵害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其类型主要有:一是错误意思表示的撤销;二是无权代理;三是给付自始客观不能;四是恶意磋商;五是契约无效;六是缔约之际未尽通知、告知等附随义务而致他方遭受损失的;七是违反有效要约。  相似文献   

17.
民事案件缺席审判是弥补一方缺席而导致的非常态化审理模式的有益补充。缺席审判的功能在于保障审判权正常行使,实现诉讼制度所追求的公正与效益两大价值内核。现阶段,缺席审判遭遇诸多困境,制约了缺席审判制度功效之发挥。实践中,需进一步规范民事案件缺席审判,从程序与实体方面人手,确保缺席审判的正当性、公正性、高效性,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18.
我国诉讼回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运转不甚畅顺的原因,主要是对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权保障不够完善,当事人与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之间对回避信息的占有极不对称,当事人几乎无从得知审判人员应否回避的信息,更谈不上申请审判人员回避。为了改变这种局面,我国有必要参照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在诉讼程序中建立审判人员信息披露制度,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19.
证据失权制度使超过举证时限的证据不得进入诉讼,剥夺了当事人提出证据的权利,但却没有为当事人设置相应的救济制度,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上的疏漏。建立证据失权复议制度,对当事人的失权证据进行救济,不但更好的保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而且也使证据失权制度具更具有了合理性。  相似文献   

20.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没有经过理赔无从确定。当事人未经先行向保险人提起索赔而径直提起的诉讼因而不符合给付之诉的要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给付之诉。应当认识到理赔程序在确定保险给付之债上的重要意义,依据索赔——理赔的保险运作模式,由当事人先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从而展开理赔程序确定具体的保险给付义务。我国应规定保险索赔前置程序,明确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必须先向保险人索赔(理赔申请),只有当索赔不获满足或有其他争议时才能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