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1 毫秒
1.
2.
在我国查出的贿赂案件中,受贿者索贿案件只占据极少的部分,而行贿者主动行贿的贿赂案件占据多数。由此可以看出,行贿犯罪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被称为产生受贿犯罪的直接根源。因此从严惩行贿开始,才能阻断贿赂的源头。我国法律对行贿罪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刑法》的第389条和390条,但是条文本身对行贿犯罪的种类、范围、行为构成和刑罚等方面的规定都存在一定的改善空间,不利于有力地打击行贿犯罪。鉴于此,本文立足相关条文并深入探析,为完善行贿犯罪的刑事立法提出了若干建议,以达到预防贿赂犯罪的目的。 相似文献
3.
4.
5.
6.
7.
犯罪与被害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无被害人犯罪概念的提出似乎是对“无被害即无犯罪”的非难。该文将从无被害人犯罪的概述入手,通过对其的了解对无被害人犯罪的非犯罪化进行详细论述,并从人权保障的角度出发我国应顺应国际刑法理论的发展趋势,在刑法理论和实践中将无被害人犯罪实行非犯罪化。 相似文献
8.
9.
刘方仁是建国以来第一个因在职期间所犯罪行而走上法院被告席的省委书记,其腐败金额巨大,案情复杂。经过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刘方仁因三项腐败事实而被判无期徒刑,并没收其赃款。刘方仁的案例具有以下四个特点:家人参与、腐败关系网复杂、表面性和两面性、色情腐败。这个案例给我们带了的启示主要有:高官的权力过大,需要健全监督机制;以法治国,得从培养法制意识做起等。 相似文献
10.
《商》2015,(20)
伴随着环境犯罪带来的破坏日益触目惊心,正如刑法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自然而然地各国政府也把刑法用作防控环境风险的重要手段,打击环境犯罪。防控环境犯罪的刑事法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环境实体法的价值追求是确定性与可预测性。然而,环境犯罪风险存在高度的不确定性,且实体法相关规范存在的非灵活性和滞后性与之是不相适应的。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在《法学导论》中提出:"作为形式的法律的程序法,如同桅杆顶尖,对船身最轻微的运动也会作出强烈的摆动。"这种精辟的论断形象地阐述了程序是法律的"心脏"。法律上的权利必须依赖司法,否则我们不会有现实的权利,所以环境程序法任重道远。但是传统的环境刑事诉讼程序出现了种种不适应,需要我们解决。由于整个环境刑事诉讼程序的面很广,所以笔者选择了环境刑事诉讼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点——启动程序为切入点,展开研究,以期为我国构建完善的环境刑事诉讼机制尽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11.
万国海 《扬州大学商学院学报》2007,11(5):104-107
在最初意义上,罪刑法定之“法”仅指刑法。然而,为适应急速变化的社会,同时兼顾刑法的稳定性,当代立法者通过空白罪状和参见罪状的方式,将越来越多的非刑事法律引入刑法领域。因此,当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之"法"也包含了在刑法具体法条指引下而适用的非刑事法律。 相似文献
12.
徐剑 《四川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1):62-71,77
-我国刑法受贿罪罪刑规范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作为受贿罪构成要件的基本组成部分,对受贿罪罪刑规范的犯罪规制能力具有直接的影响作用。通过对现行刑法受贿罪罪刑规范之“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贿赂”、“主观”等构成要件要素立法运行效果的考察,可以发现我国受贿罪构成要件要素在犯罪规制能力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为扩大中国刑法受贿罪罪刑法规范的犯罪规制能力,有必要对受贿罪罪刑规范进行五个方面的立法完善:一是简化犯罪主体的认定标准,二是明确职务行为的内涵,三是删除“为他人谋取利益”要素,四是扩大受贿罪行为对象的范围,五是明确受贿罪犯罪主观要件的内涵,以整体提高我国刑法受贿罪罪刑规范的犯罪规制能力。 相似文献
13.
根据现代刑法学理论对中国古代刑事法律规范中所蕴涵的原则和思想进行分析。刑法是掌握政权的的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根据本阶级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总和。它是一个历史范畴,具有阶级性、政治性和法律性,是一个国家和民族文化价值在经济价值上的反映。因而刑法又具有经济性和文化性。这就决定了古代刑法既具有共同的原则,又因各自所处时代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地理环境的不同,而具有独特之处。同时,在中国封建刑法思想当中关于对德、刑关系的深刻认识,有力的促进了礼、法的协调统一,构成了中国古代封建刑法。 相似文献
14.
裔双浩 《中国对外贸易(英文版)》2010,(24)
审前羁押是各国普泛存在的刑事诉讼活动之一,如果适用不当,审前羁押可能会严重侵害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因此,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立法均对审前羁押的适用予以了严格的限制.我国审前羁押从制度设计到实践运行都存在着诸多弊端,难以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目的.本文试图对审前羁押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并提出完善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5.
尹振国 《四川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4):54-60
从重典治吏的刑事政策和法益权衡论两个视角来看,受贿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义务和国民对公职行为公正性的信赖。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约定、收受请托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就构成受贿罪,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关于收受型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性质、地位,有多种观点,但无论采用哪一种观点,都会造成一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利益者逃脱法律的制裁。产生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立法自身的缺陷,而不在于争论本身。因此,应从刑法的规定中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将其作为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16.
姚万勤 《四川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6):34-40
刑法将集资诈骗罪作为普通诈骗罪的特殊类型予以规定,原本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情形必然符合诈骗罪。然而,由于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集资诈骗罪的解读不甚严谨,产生了诸多误区。其实,对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不能仅仅根据司法解释而做简单的推定,对“社会公众”的理解也不可望文生义,只有正确解读好本罪中的这两个要素,才能对集资诈骗案件进行正确认定。 相似文献
17.
李霓 《四川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6):27-32
刑罚的好坏也要看效果。如果不看社会效果,刑罚的目的就不是惩治犯罪、预防犯罪、改造罪犯,刑罚制度的设计就有缺陷,就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从周克华案件入手,可分析刑罚的功效性社会学效果,并探索能否达到这么一种社会效果:刑罚是一种与罪犯的沟通方式,而这种沟通的最终目的是通过惩戒帮助罪犯忏悔,使罪犯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并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8.
刘洋 《四川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1):72-77
奸淫幼女型强奸行为与嫖宿幼女行为是两类不同性质的行为,前者是“缺乏有效性同意”的奸淫行为,而后者是建立在“有效性同意”基础上的钱色交易行为。刑法规定嫖宿幼女罪的目的在于对以幼女为对象的卖淫嫖娼行为的否定,以凸显刑法对失足幼女的特殊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嫖宿幼女罪的认定应当以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为前提,以幼女因素的介入为基础,并根据案件情况准确把握“钱色交易”的行为本质。当前嫖宿幼女罪司法适用面临的困境完全可以在解释论的维度加以解决,而无需诉诸立法。废除嫖宿幼女罪的观点是对该罪罪质和法定刑的错误解读,立足于解释论廓清该罪与强奸罪的关系才是当下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胡健 《四川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2):43-46
不知法不免责原则是一项古老的刑法原则,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然而,随着社会的日益复杂化,在法制浩繁的现实中,该原则便需要有所让步。不知法不免责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便需要在这样的社会现实和刑法理论中实现共存,以充分保障人权。 相似文献
20.
杨金彪 《四川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1):82-89
现行刑法第306条——判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立法根据在于,该罪行具有侵害国家司法作用的高度危险。由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特殊作用,决定了该罪行应当从重处罚。引诱行为的实质内容在于使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而不在于引诱的具体行为方式,即使是诱导式询问的某些特别类型也存在构成刑法第306条罪行的余地。刑法第306条与第307条是特别犯与一般犯的关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藏匿、隐避证人的,属于本罪的毁灭证据的行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明知是他人伪造、变追的证据而使用的,应当属于本罪的伪造证据的行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