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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以下简称《通知》)厘清了社会保险费用征缴中的诸多问题,特别是社保缴费基数核定问题。根据《通知》精神,笔者就如何正确理解缴费基数及其相关问题谈几点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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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规定,各省应以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平均工资是社会保险制度重要的参数变量,对参保人员缴费水平,未来待遇水平和基金收支平衡等有重要影响。通过构建精算模型的方式,可以分析平均工资统计口径调整对社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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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解决一些地区在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中存在的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下发了《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高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的整体效应,但在两年来的具体执行过程当中,也让人产生了一些困惑,本文是笔者对此做的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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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调整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缴费工资项目。从2014年7月1日起,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纳入缴费基数,在职人员需按新的工资总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项目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各种津补贴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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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缴费基数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关键参量之一。我国现行的个人缴费基数政策主要问题在于:一是核定过程复杂且难度大,因核定不到位导致的少缴和漏缴现象突出;二是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当期缴费基数的规定不合理;三是以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下限加重了低工资收入者的缴费负担,易对其形成制度性挤出;四是社会保险费的征管流程存在制度性漏洞。在统筹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和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完善个人缴费基数政策应以增强规范性和统一性为重点。基于个人缴费基数的"两阶段"形成机制,本文建议应考虑工资结构差异,对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分别使用排除法、列举法和定额法来核定应缴费工资;将缴费基数下限降低至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将计算周期改为与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保持一致,实现税费同步计算、同征同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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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养老、失业保险费交由地税部门征收已经两年,通过不断摸索、实践,全区社保费征缴管理工作已逐步走向成熟。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不断发展,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还存在着缴费基数徘徊不前、稽核工作滞后、欠费现象严重、社保与地税部门管理职责交叉等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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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办业务中,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怪现象:一方面,部分企业在申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时,想方设法少申报,甚至以茂匿财务资料、伪造职工工资表等方式来应对社保稽核和检查。另一方面,企业职工在达到或即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则强烈要求补缴养老保险费,提高1996年以来的养老保险费工资基数,从而达到大幅度增加养老金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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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陕西省宝鸡市在计发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出现了这种隋况,缴费年限在15~19年的低收入(低缴费)参保人员,退休时缴费年限不同,缴费基数不同,最终领取的养老金却相等。这部分人员意见很大,多次上访,有的甚至质问:不是说多缴多得吗,怎么缴多的和缴少的都一样,这政策到底是咋回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