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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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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权利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6,(8):55-56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最重要的行政处罚书,具有严肃性、强制性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也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财产的依据之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要件,法律法规有着严格的规定和要求,这些规定和要求,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措词、内容、格式和规范化等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保证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质量,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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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基本法——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先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处罚的这个法定程序之所以只适用于行政机关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而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罚,是因为前者是较重的行政处罚,其影响也较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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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明远 《中国审计信息与方法》2001,(8):39-40
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中作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的权利”。并在第41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中)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拒绝听取当各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申辩权利的除外。”由此可见,处罚靠知程序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的一个必经程序。其立法本意是为了让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充分听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法律法规适用的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客观、公正1全面地查清违法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正确性,处罚决定的严肃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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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初,审计署发布施行了《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这意味着随着审计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要求审计工作要将审计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起来,只重实体而轻程序,就会导致审计工作因违反程序法而无法产生效力。审计听证规定源于我国在《行政处罚法》中首次确立的听证制度。它适用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作出以下处罚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后三日内有权要求举行审计听证会:(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融在十万元以上罚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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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199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5号现发布《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李鹏1997年11月17日第一条为了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罚款的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第四条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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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程序法,国家工商总局早在1993年12月24日便以国家局令18号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随着1996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施行,1996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局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试行)》进行了修改,并以局令58号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作为现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法。通过几年的实际运作,该程序法许多地方已不适应现行行政处罚工作的需要,出现了执行中的一些难点问题。本就此谈些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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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月刊》1997,(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行政处罚法,下同),已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法》设置了听证程序。但是,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简称审计法,下同)先于《行政处罚法》颁布而未设置听证程序。现就审计处罚是否要执行听证程序、如何设置审计听证程序等几个问题谈一点认识,求教审计同行。一、审计处罚必须执行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四十二条又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之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审计处罚无疑是属行政处罚的范畴,除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不属于审计职能外,较大数额罚款在审计处罚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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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人(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行为。罚款是一种适用范围比较广泛的行政处罚,也是目前运用较乱的一种处罚形式。实践中罚款的数额随意性较大,有些行政执法人员全凭个人的好恶定罚款数额,引起社会和群众对行政机关的不满。为了纠正这一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罚款作出一些限定性的规定。如:已经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中没有罚款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能增加规定罚款。设定罚款,应当区别两种不同情况,对有些轻微的违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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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晓晗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5,(7):33-34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限制国家行政处罚权最重要的原则,起源于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的“双重处罚禁止”,后来被德国《基本法》(第103条第3款)和日本《宪法》(第39条)所继受。这些国家适用此原则均是先在刑法领域,后来逐渐发展到行政法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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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条例》规定,工商所在个体管理、集市管理,或是法律赋于的职权范围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简称《程序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工商所办案的职权,一是对符合简易程序的违法行为可以即时处罚;二是由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可以授权其派出机构调查处理(二十一条)。笔者理解,对有独立办案条件和能力的工商所,其上级机关可以授权(不是委托)以工商所名义按照普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法人及其它组织处以一仟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这意味着工商所今后对公民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于一般程序的案件将会大量增加。因此以工商所名义按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的审核,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根据《程序规定》按普通程序的处罚案件必须审核。不能简单地用处罚额度界定审核范围,这样低于标准的处罚案件的审核会处于空白,也不能片面认为工商所除按简易程序的处罚案件,统由县局法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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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保文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9,(10):68-69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 力的书面法律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执法活动的主要载体.也是执法人员业务水平的集中体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