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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封小琴 《消费导刊》2009,(6):209-209
海运提单(Marine Bill of Lading or Ocean Bill of Lading),是国际结算中的一种最重要的单据。提单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它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订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另一方面,它又是货物收据和货物所有权凭证。但由于航运事业的发展变化,提单在使用上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主要从无单放货和预借、倒签提单两个角度来关注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使用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正>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支付货物的凭证。承运人为了标注货物的实际状况或者为了最大程度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常常将"重量不知"、托运人装箱计数等措辞批注于提单之上,表明承运人不知实情。这些"不知条款"使得提单的货物收据功能变得弱小,也改变了承运人、托运人以及收货人或者提单持有人在  相似文献   

3.
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既是重要的航运单证,又是重要的贸易单证。提单是托运人按事先与承运人达成的货物运输协议,将货  相似文献   

4.
提单托运人诉权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问题的提出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托运人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要求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将货物托运装船,取得正本提单.提单转让后,提单受让人凭提单提货时如发现货物与提单记载不符,根据提单在法律上的功能,此时,提单持有人有权向承运人索赔,但不少提单持有人出于种种原因,依据买卖合同向托运人(卖方)索赔,托运人赔付后,再转向承运人索赔,在这种情况下,托运人对承运人究竟是否享有诉权?其依据是什么? 由于提单的可转让性,使得有关提单项下货物索赔诉权问题变得复杂.本文结合英美和大陆法系国家有关托运人诉权的立法例及我国司法实践,对托运人诉权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确定我国托运人实体诉权.  相似文献   

5.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提单代表货物的所有权,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处理争议的重要依据.由于提单涉及的法律关系十分复杂,引起提单纠纷的原因多种多样,因此,分析提单纠纷类型,以便在实际业务中规避和防范提单的风险.  相似文献   

6.
物流辞典     
田征 《环球供应链》2005,(9):119-119
提单(Bill of Lading) 主要是指海运提单,它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成立和证明承运人已接管货物或已将货物装船,并保证至目的地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是货物的物权证明,是物流会司承运货物的收据,还是托运人和物流会司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据。  相似文献   

7.
海运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最主要的单据。一般认为,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物权凭证及货运合同的证明三项作用。在国际贸易往来过程中,由于对提单的使用不规范,常常导致提单风险及纠纷的发生。为了防止海运提单使用中的不确定性风险,促进国际贸易活动持续健康发展,应加强资信调查、严把合同签订关,谨慎对待倒签和预借提单,推广使用难以伪造的提单,谨慎使用FOB贸易术语等。  相似文献   

8.
<正> 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简称提单。它是承运人或其他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将赁物收归其照管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单据。提单对不同的人又有不同的作用:承运人利用提单保护本身的利益;托运人把提单视为货物已为承运人收讫的收据;提单持有人可凭提单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FCR作为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单据,在中国对外贸易中逐渐开始使用。与提单相比较,FCR具有其独特的性质及功能,它只是接收货物的一种收据,不具备物权凭证的效力,不具有可转让性,货物只能交给FCR载明的记名收货人。但只要其符合一定条件,FCR可构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承运人须依FCR履行其运输合同义务。FCR签发人与出口商的关系可能表现为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也可能为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甚至无任何合同关系,他们之间的关系不同,FCR签发人的责任就不同。信用证付款方式下使用FCR时,出口商接受FCR可能存在无法控制货款和货物运输权等风险,对此出口商须采取相应的因应策略来维护自身权益。  相似文献   

10.
海运提单是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收到其承运的货物时,或将其承运的货物装船后向托运人签发的货物收据,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是物权凭证.  相似文献   

11.
一、现存的问题 海上货物运输中托运人对承运人的货物请求权认定问题非常重要,它涉及到发货人托运货物后,在买方无力或拒绝支付货款时,发货人能否仍然向承运人主张货权,当货物因承运人不可免责原因遭受灭失或损坏时,发货人对承运人是否具有索赔权。由于海上运输合同关系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复杂性,司法实践和运输实践中人们对托运人对承运人的货物请求权认定问题认识不统一,  相似文献   

12.
善意的保函     
清洁提单是指由承运人签发的、对货物表面状况未加批注的提单。按货物表面状况如实签发提单是承运人的义务,也是承运人保护自身利益的途径。一般情况下,银行不接受不清洁提单,托运人也不能凭不清洁提单结汇,因此承运人在提单上加批注会影响卖方结汇和提单转让。也正因为如此,国际贸易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在大副巳将货物外表状况批注于收货单的情况下,承运人欲对表面状况不良的转运货物签发不清洁提单,但托运人为了不影响向银行结汇货款,  相似文献   

13.
海运提单,是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承运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运输契约的证明,法律上有物权证书的效用。  相似文献   

14.
<正> 票据,是指发票人依法发行的,由其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一般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对于票据及相关法律关系,各国一般都有专门的票据法予以规定和调整(我国《票据法》于1996年1月1日起生效),提单法律关系则是海商法的调整对象之一。票据法和海商法都是商法的传统内容。  相似文献   

15.
随着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发展,国际货代公司开始签发自己的货代提单,与托运人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同时,它又寻找实际承运人来承运货物,自己作为托运人,由船东向自己签发船东提单。  相似文献   

16.
在班轮运输下,提单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同是,单又是最主要的交货赁证,在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运费项目中,都要注明“运费已付”(CFR,CIF条件),或“运费到付(Freight Collect)”(FOB条件0,二必居其一,除另有约定外,运费金额一般可以不列明,上述两种表示运费术语,其含义不仅标明运输合同中有关运费支付的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且,更重要的实质法律意义上差异极大。“运费已付”含义是运费付费议务主体是托运人-买卖合同中的卖方。“运费到付”其付费主体却应为收货入-交易合同的买方或正本提单合法治持有人。  相似文献   

17.
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这是由它的性质所决定的.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控制了提单,谁就拥有了该批货物的所有权.然而,在国际贸易中,提单的使用也会带来种种风险.在预借或例签提单时尤其要注意的问题是:一定要征得承运人的同意;要考虑目的港航程的长短和预借及例签日期的长短.  相似文献   

18.
本通过考察国际货物贸易各环节中海运提单的流转过程,研究提单合同中提单持有人的法律地位以及其索赔权力,结合现行有关立法,试图解决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持有人对承运人的索赔请求权认定不确定问题。  相似文献   

19.
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这是由它的性质所决定的。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控制了提单,谁就拥有了该批货物的所有权。然而,在国际贸易中,提单的使用也带来种种风险。本文对提单的风险作一分析,并提出了防范措施。一、海运提单的主要风险(一)倒签和预借提单。已装船提单应在货物全部已装上船后签发,签发的日期必须是真实的,因为提单的签发日期即视作装运日期。如果提单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签发日期却早于实际装船日期,便构成倒签提单。如果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  相似文献   

20.
海上保险具有国际性,它的立法、适用条款在国际范围内有趋于统一的倾向。海运提单是海上保险中很重要的一个概念,我们知道提单是承运人接受货物并且装船的收据,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也是货物的物权凭证。在海上保险的实务操作中,由于海上保险市场涉及许多国际惯例和有关的公约,尤其在出现保险事故要追究承运人责任的时候,各责任方在对提单的理解方面会出现很大的差异。因此,正确认识提单的物权凭证性质,对提单物权理论的完善及国际贸易实践都会起到积极促进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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