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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营改增"试点的不断深入,相比从2012年1月1日起试点的上海"营改增"税收政策,第二批试点扩围的北京等八省市在适用的基础上出现了若干变化,这也是"营改增"税收政策不断趋于完善过程的正常现象,"营改增"试点地区纳税人应当予以关注。"营改增"税收政策出现的差异,包括试点前期与现在、上海试点和第二批试点扩围地区、中央与地方试点地区、试点地区之间的差异。一、税收收入归属划分进一步具体(一)原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对于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的税收收入归属,明确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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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减税之举带来的税负增加的尴尬,需从政策、技术、操作三个层面三管齐下。从目前各地试点"营改增"的情况和效果来看,改革中取得了成功的经验,也暴露出了不少的涉税问题,尤其是关于税负增加的问题。涉税难题,亟待破解。如何应对和解决这些难题,值得已经和即将参与试点扩围的省市思考。故此依据现行的"营改增"税收政策,运用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和有关技术,结合试点企业的特点,从政策、技术、操作层面,研究整理"营改增"试点增值税税负增加解决之道,供决策机构,财税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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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明确了上海市(试点地区)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该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一、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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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纳》2012,(12):50-52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精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7月31日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明确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具体试点时间是北京市为2012年9月1日;江苏省、安徽省为2012年10月1日;福建省、广东省为2012年11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为2012年12月1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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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学习》2013,(7):6-9
政策背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始于2012年1月1日,在上海市率先开展。2012年间陆续推广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等八省市。2013年4月1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营改增试点的时间表。2013年5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明确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的政策法规。其余尚未纳入试点范围的行业,包括邮政通信业、建筑和房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