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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03年8 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9月2日以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予以公布,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并于11 月28日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出台该《办法》背景房地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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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2日,北京市政府公布了《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2003年11月28日,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印发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2003年12月1日,开始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2003年12月25日,针对30多个项目[京房售证字(2003)376号(含)以后的预售商品住宅]都应该按照套内建筑面积卖房,但在实施中许多开发商认勾有些问题不好操作,仍等待观望等问题,市国土房管局主管局长和相关处室领导听取了30多家开发商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办法中的一些问题作出详细解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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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3年8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9月2日市政府令第135号予以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房地产已成为本市新的经济增长点,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房地产的转让活动,包括买卖、赠与、交换等内容,这其中既有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又有不可缺少的政府行政管理。原《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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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面积缩水投诉近几年呈直线上升趋势,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京生指出,北京有关商品房销售面积问题的投诉仅次于工程质量问题,近三年这方面的投诉以15%、25%、55%的速度增加。2005年12月1日起,北京市预售商品房将按套内面积销售,该规定来自于北京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公布的一项新政策《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办法》的出台能否从根本上解决商品房投诉中的顽症?广大消费者,尤其是首都的老百姓对此特别关注。为此本刊约请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李燕飞对新《办法》给予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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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2006,(7):I0009-I0012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等相关单位:为进一步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行业诚信度和服务水平,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经营行为,增强企业及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按照国家七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和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加强本市商品房交易市场动态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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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所制定和颁布的《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以下称“认购书”)、《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称“预售合同”)的示范文本将于2005年3月15日在北京市正式推行使用了。认购书作为示范文本的首次制定使用以及预售合同中新的补充和修改规定,既能起到有效减少和解决房地产买卖、交易纠纷的作用,也能有效地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从而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市场和行业更加健康地发展。同时,笔者作为多年担任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的专业律师,就认购书、预售合同尚需补充和完善的主要事项,提出个人的如下建议,以期与各位读者交流、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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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所制定和颁布的《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以下称“认购书”)、《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称“预售合同”)的示范文本将于2005年3月15日在北京市正式推行使用了。认购书作为示范文本的首次制定使用以及预售合同中新的补充和修改规定,既能起到有效减少和解决房地产买卖、交易纠纷的作用,也能有效地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从而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市场和行业更加健康地发展。同时,笔者作为多年担任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的专业律师,就认购书、预售合同尚需补充和完善的主要事项,提出个人的如下建议,以期与各位读者交流、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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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为提高商品房销售透明度,按照《宁波市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办法(试行)》要求,北仑区从十月一日起正式实施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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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制度出台的历史背景在《物权法》颁布之前,关于商品房预售,我国早在1994年已经建立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制度。但是,我国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仍然大量存在着预售人即房地产开发商,置已经登记的预售合同于不顾,就预售的商品房于其他买受人另行订立买卖合同并进行转让登记,导致一房二卖甚至一房数卖的纠纷频频发生。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两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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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24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03年6月1日生效。《解释》的第8条、第9条首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合同纠纷中如有法条中所规定的五种欺诈行为,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上述规定被业内人士认为是《解释》保护购房者的最大“亮点”。不可否认,《解释》的公布解决和填补了房地产法律的某些空白,保护了广大购房者的权益,同时对于有效制裁和遏制房地产交易领域中的欺诈和恶意违约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公平的竞争环境也有着重要意义。在《解释》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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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生效后,据悉我国第一个适用该解释审理的北京杰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买受人王女士因开发商隐瞒其所售商品房已被抵押的事实给买受人王女士造成损失的商品房合同纠纷案,已于2003年6月20日由当地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杰宝公司除退还王女士已交房价款41万元外,同时赔偿王女士20万元。值得注意的是,据报道,本案中王女士的诉讼请求是:依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确认双方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判令杰宝公司退还已付购房款41万余元,并支付相同数额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