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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34 毫秒
1.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崛起,信息风险已经成为影响其良性发展的重要问题,信息系统风险、账户信息风险、用户信息风险层出不穷。现有相关立法主要包括刑事立法、行政立法,但是存在框架不够细密、未能及时回应现实、缺乏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信息的保护等问题。应健全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立法体系,重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息保护,并且严厉打击侵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信息行为。  相似文献   

2.
次贷危机表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缺失是导致本次危机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立法和制度构建都在强化之中。鉴于此,中国相关部门也顺应金融消费者保护潮流,出台了众多金融消费者保护规范。从金融消费者保护范围、保护机构、保护程序及效力等四个维度检视中国目前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规范,可以发现当下金融消费者保护规范存在保护范围冲突混乱、保护机构职责不明、争议处理程序空泛及效力模糊等突出问题。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金融发展的基石,在中国未来的金融发展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为此,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应着重在立法理念、立法层级、立法缺漏、立法导向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3.
明确金融消费者的边界和主要权益,充分重视信息工具的运用,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作用。美国在金融危机后的法律变革,凸显不断探索金融消费者保护有效模式的需要。我国需加快立法研究和实践,借鉴国外的经验,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体系。  相似文献   

4.
对金融消费者权益实行立法保护,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无论从国际经验还是我国实践来看,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应该迈入以具体制度设计为中心的阶段.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如何尽快将此项工作纳入法治框架下,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以有效促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工作为目的,提出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前评估的构想,并对如何开展立法前评估进行初步探讨,提出相关可行性建议,以期通过评估预先体现立法效果,提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效率和质量.  相似文献   

5.
金融消费者保护是银行监管的一个重要目标,但在我国立法和实务中都欠缺应有的关注。本文将从必要性、问题和制度设计三方面进行论述。必要性方面主要强调金融消费者保护对金融体系的重要性;问题方面主要聚焦金融消费者面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信息披露制度的困境;制度设计上主要借用了LLSV的制度可能性边界,通过比较不同策略在保护金融消费者中的作用,最后得出结论:在监管与诉讼之间更倾向监管,但同时要吸收诉讼机制的一些优点。  相似文献   

6.
后危机时代,发达国家都通过修改现行的法律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已成为了世界各国的共识。而我国关于“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在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法律上更未明确其定义,导致现实中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在混业经营的大金融背景下,金融商品与服务的综合化使得证券投资者、存款人、保险人的身份具有了共同的性质,将存款人、保险人与证券投资者依据金融领域进行划分,以不同的立法对其进行保护已失去了实际的意义。因此,应借鉴发达国家对“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结合我国实际,确定“金融消费者”法律概念,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门法,以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相似文献   

7.
随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征信制度保护缺陷日益凸显:金融消费者权益立法尚需时日,征信法律法规配套制度缺乏、保护乏力,信息采集、信息共享缺少规范等。为此,需要构建征信业法律规范合理的效力体系,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进程;加快构建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夯实金融消费者主体权益信息基础;加强监督管理提高征信数据质量,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异议权等权益;强化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异议权、救济权,进一步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  相似文献   

8.
后危机时代,各国逐渐意识到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纷纷启动了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重心的金融变革计划。我国应当反思现行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的不足,在借鉴国外成功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通过贯彻对金融消费者倾斜保护的理念,引入一般性反欺诈条款,推进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构建统舍性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  相似文献   

9.
在金融市场中,金融消费者是主要群体。并且金融消费者是弱势群体,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主要取决于对信息的取得来判断其利害关系,因此金融消费者对信息应有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保密权、救济权等权益。金融消费者权益是在2008年的经济危机之后国际社会开始重视的,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在立法、监管方面着手,从而维护金融市场环境,使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益得以真正的保障。  相似文献   

10.
《西部金融》2012,(9):28-30
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是一国金融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方面,也是维护金融稳定与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2008年以来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使人们的视线聚焦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美、英等发达国家先后启动实施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与立法改革,世界银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也先后拟定、发布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国际准则。我国政府也一直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2012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加强制度和组织机构建设。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高水准的信息咨询服务,积极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宣传工作,提高金融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指导下,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自2009年以来,就积极探索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陕西金融消费者保护从三地试点走向了全省推开,积极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确定每年9月为"金融知识普及月",2011年选择宝鸡、铜川两地先行试点,2012年全省推开。为了进一步推动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普及金融知识,本期"金融消费者保护"栏目专门选择刊登了《世界银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39条通用良好经验》和由人民银行铜川市中心支行编写的《金融知识简明读本》之第一部分"开启金融之门",供广大读者参阅、借鉴。  相似文献   

11.
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危机爆发后,金融消费者保护与审慎监管的关系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思考。在深刻反思危机原因后,美国出台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设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实现了金融消费者保护与审慎监管制度上的分离。与此同时,英国也颁布了金融监管改革新方案,计划于2012年前通过立法建立消费者保护与市场管理局,负责金融消费者保护和金融业务监管。加强消费者保护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和相关立法的重要内容,消费者保护与审慎监管分离并由一个机构集中承担这一职能的新格局正初见端倪,成为整合统一监管与分散监管、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等不同模式的监管新体制。  相似文献   

12.
金融消费者保护已成为世界各国维护金融稳定的国际共识,加强对消费者金融权益保护的立法与监管迫在眉睫。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是我国金融监管的核心内容,需要在鼓励创新和强化监管之间取得平衡,需要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形成合力。  相似文献   

13.
加强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保护工作,有利于维护金融稳定.我国目前在交叉性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消费者保护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与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制建设整体滞后、“机构监管”模式滞后于金融业交叉融合发展趋势、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规定不完善和监管机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缺乏统筹规划和协调等有直接关系.借鉴国外有关立法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经验,我国应尽快出台金融消费者保护指引,统一金融消费者的法定概念,对金融服务提供者的交易行为制定通用规则,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构建交叉性金融业务分类体系和统计标准,将金融机构处理消费者投诉作为监管机构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前置程序.  相似文献   

14.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逐渐提高,余闲资金日益增多,个人资金越来越多的流向金融投资领域,金融理财产业获得迅速发展。然而,我国法律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并未与金融理财产业的发展保持同步。目前,我国对金融理财产品消费者的法律保护虽已涵盖于民法、经济法等多个部门法之中,但实践中金融消费者权利受损的情形还是屡有发生,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仍然不够完善,还存在以下主要问题:立法过于原则性,缺乏针对性与操作性;专门性立法效力层级过低,保护力度不够。立法上的不完善导致当前金融理财产品消费者的权利屡屡遭受侵害,这突出表现在消费者的重要权利,比如隐私权、知情权、求偿权等在实践中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相似文献   

15.
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现状剖析及国际经验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成为发达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的核心目标之一,以及国际立法大趋势的背景之下,研究如何完善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通过对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现状的分析,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6.
互联网金融时代,金融消费者面临巨大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十分重要,金融教育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重要意义。我国金融教育相对落后,制约因素很多,美英澳三国的金融消费者教育经验应当借鉴,我国金融消费者教育应该加强政府立法,成立专门监管机构,投入专项资金建立完整的国民教育体系,重视青少年金融教育、金融人才培养和农村金融教育。  相似文献   

17.
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金融消费者"具有"消费者"属性,仍符合消费者的三个基本特征:主体是个体自然人,行为是购买、使用金融机构的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目的为非生产、交易的生活消费。金融消费和金融消费者内涵丰富,绝大多数具有投资性质的金融产品都可纳入金融消费范畴,但高风险、特别是需要市场准入门槛的产品除外,相关主体不应纳入金融消费者范畴进行倾斜保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理和实际需要,金融消费者的外延应包括潜在金融消费需求者和曾与金融机构有过业务关系的个人客户。  相似文献   

18.
2008年金融危机带来各国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普遍觉醒。保护金融消费者针对的不仅仅是金融消费者的个体利益,而是在保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和信心,更是在保护一国乃至世界的金融及社会稳定。2011年,中国台湾地区相比大陆地区率先制定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等系列法律文件。2016年12月,中央银行印发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正式开始实施,这是继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指导意见》后,国家对于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又一重要法律文件。通过对中国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法律文件的分析对比,研究两地制定法的差异,并针对性地提出立法建议,最后对完善中国大陆地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路径提出构想  相似文献   

19.
金融隐私权是基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金融信息而产生的隐私权。当前,我国金融业存在着较多侵犯金融消费者金融隐私权的现象,主要原因在于隐私权保护理念落后及相关立法不完备。据此,可通过更新立法理念,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金融机构自律等途径加以改进。  相似文献   

20.
金融消费者隐私权包含私人信息、私人关系两方面内容,其贬损只能基于自己同意、公共利益、他人权利三大事由。金融机构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事情时有发生,其原因来自隐私权保护理念不先进、立法不完善、主体利益不同三个方面。对金融机构消费者隐私权进行更为充分的保护势在必行,这依赖于相关立法、法律实施及金融机构三个层面的改进,诸如更新对隐私权的保护理念,明确金融机构保护隐私权的义务,明确保密例外条款及各方责任义务,完善隐私侵权救济手段,加大处罚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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