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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理陪中寄与度理论的应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案情梗概 被保险人俞某于2003年7月5日在某市一公园游园时遭雷击,当即昏迷倒地,被送附近甲医院急救。入院后在给予胸外心脏按压、电击复律等抢救措施后苏醒,于2003年8月4日好转出院。出院时被保险人神志清,一般情况可,除四肢肌力三级外,无其他明显异常。由于被保险人购买了该公园的游园月卡,而在购月卡时同时投保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旅游景点游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因此,被保险人在出院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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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上街购物时,一不小心踩上了地上的香蕉皮,致使腿部骨折住院治疗。住院后,张女士突然想起自己曾还购买过两份意外保险,于是想到住院的医疗费有“人”给“报销”了。随后,她便向保险公司报了“案”,准备在出院后进行理赔申请。但让张女士没有想到的是,保险公司给她的答复是,她的这种“意外伤害”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内。明明在保单上写着附加意外伤害险,保额3万元人民币,可保险公司凭什么不进行理赔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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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投保人为仲某等400余名员工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2008年1月5日,仲某在下楼梯时摔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未作尸检,根据仲某死亡突然、意外等特征在《医学证明书》上认定为猝死。仲某家属为能及时火化,默认了“猝死”认定。次日,仲某家属将被保险人死亡情况电话通知保险公司。丧事处理完毕,仲某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要保险金。保险公司以仲某系猝死,不属于理赔范围而拒赔。仲某家属遂诉至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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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首先来看3个案例。3位被保险人都只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各自发生了不同的事故。案例一:被保险人A,罹患有肺癌,某日在游园时被雷击,治疗后发现四肢肌力较差,5个月后身故。死亡原因为肺癌。案例二:被保险人B,因意外导致骨折,长期卧床治疗中,引发深度肺部感染后死亡。死亡原因为坠积性肺炎。安全三:被保险人C,打篮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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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梗概]1999年6月,张某以其母为被保险人投保重大疾病保险。此后6年间,保险业务员要么上门收费,要么电话催交。后张某去外地工作。2005年,张某未收到任何提醒信息,致使保费在宽限期过了11天才交。张某填写了复效申请书,保险公司开出收取保费发票和利息收据。2005年9月28日,张某母亲因病住院,被诊断为尿毒症。张某当天向保险公司报案。不久,张母出院。当张某申请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以续交保费超出11天为由拒赔。后经双方协商,保险公司承诺赔付24000元(即80%)。两个月后,张某被告之拒赔。保险公司的理由是该合同仍在复效期,复效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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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保险理赔机制运行20多年来,对保证各家保险公司为客户合理公正赔付发挥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迅速发展,现行理赔机制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常常导致保险业出现理赔评估有失公正、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赔付纠纷难以及时有效协调等突出问题。为此,笔者建议依法设置独立于保险公司之外的专业理赔机构。一、目前我国保险业评估存在的问题1995年10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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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梗概:模板工王某与保险代理人章某系熟人,章某曾多次为王某办过保险,产生信任关系,只要缴了保费,章某就包办打理一切事宜。2009年8月21日,章某向王某推荐意外伤害定额保险长寿卡。王某听说保费不高,事故发生后理赔金额尚可,遂交给章某保险费200元。章某未经询问,凭自己的感觉将王某职业填写为"木工"。意外伤害定额保险长寿卡保单载明:被保险人王某,职业木工,职业类别3级,保险金额根据职业类别分为1-3级和4级两个档次。诉讼中,查明投保人声明栏王某签名为章某代签。2009年12月5日,王某从事模板作业时不慎摔伤。王某家人持吉祥卡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经鉴定,王某双下肢各三大关节功能永久完全丧失,其所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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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甲于2010年7月参加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一款“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成为该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在该意外保险条款中规定:“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7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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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的经过
《江海晚报》2012年10月9日A9版登载了一则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判决案例:驾驶人因交通违章被记满12分以后,继续开车而遭遇交通事故死亡,其家属在申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时,某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属于"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机动交通工具"为由而拒赔,因之导致了讼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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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险寿险人病理赔历中中,记如载何的认主定诉被、保现病史、既往史等资料的民事证据法律效力,以判断其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的法定义务,是寿险理赔人员实务操作中必须解决的核心业务问题。同时,病历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的争议,又是必须解决的重要法律问题。本文试从笔者经历的一个案例角度,全面分析病历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律效力,同时提出病历在寿险理赔实务操作中的适用对策。赵XX,女,被保险人,原在上海市某医院工作,院级领导,2003年3月底投保某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类健康险。2005年6月,被保险人因肾病、尿毒症住院,后向保险公司提出重大疾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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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23日,被保险人胡某所允许的驾驶员驾驶金龙客车行驶在沪宁高速公路时,突然起火,虽经全力抢救,该车仍基本烧毁。后经过S市消防支队鉴定,该车起火原因系某部位漏油遇电火花引起,造成车辆损失12万元。被保险人胡某遂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车辆损失9.6万元,保险公司以该车着火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偿。被保险人胡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9.6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后经法院审理援用保险人未尽说明义务为由,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胡某车辆损失9.6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保险人观点]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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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寿保险理赔中,经常会有投保人、被保险人(下称"客户")在投保时按保险公司规定进行了相关项目的体检,并且体检结果表明客户可以按标准体承保,但在客户出险后,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调查时发现客户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的情况。当发生这种情况时,保险公司和客户往往会产生矛盾。有时候,不仅是客户,连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都会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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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在理赔实际操作中,将遇到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共同遭遇灾难、被保险人与受益人遇难顺序无法确定、保单的受益人不明确、保险金涉及债权债务约定等种种问题。如何应对巨灾情景下的保险金给付的法律风险,这是保险公司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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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保险法》,其中关于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条文有了明显增加,这可看作是针对目前保险业务经营中尤其是理赔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所作出的调整。财产保险行业的理赔案件数量巨大,险种较多,所产生的理赔纠纷也形式繁杂,如何顺应新《保险法》的要求,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的内部理赔流程,提升理赔服务能力和速度,降低理赔过程中发生的诉讼风险,将是财产保险理赔部门面临的严峻课题。本文从理赔实践出发,就新《保险法》中增加的重要原则所涉及到财产保险理赔工作的变化做一简要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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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介杨华凡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参加保险起保日的零时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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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概述上诉人(原审原告):甲,自然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之被保险人乙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甲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其为乙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乙在丙公司工作,丙公司为其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包括乙。在保险期间内,乙意外摔倒后死亡,甲向保险公司索赔后,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甲认为,乙摔倒死亡属于意外伤害造成的结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