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目前,针对手机生产、销售者伪造、冒用手机进网许可标志的行为,质监部门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即把手机进网许可标志认定为质量标志,将伪造、冒用手机进网许可标志的行为认定为《产品质量法》中的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其依据是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生产企业应当在其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  相似文献   

2.
2001年《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第12期刊登的《是假冒还是标签违法》一文,笔者认为B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处理决定是错误的。 首先,《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是“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根据本案的案情,利民酿造厂生产的“家乐”牌香醋使用的是本厂的商标、厂名和厂址,并没有伪造或者冒用新兴酿造公司的厂名、厂址。因此,定性为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和厂址显然是不正确的。  相似文献   

3.
2001年《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第12期刊登的《是假冒还是标签违法》一文,笔者认为B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处理决定是错误的。 首先,《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是“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根据本案的案情,利民酿造厂生产的“家乐”牌香醋使用的是本厂的商标、厂名和厂址,并没有伪造或者冒用新兴酿造公司的厂名、厂址。因此,定性为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  相似文献   

4.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4日,L县质监局接到林某某的举报信,称他本人于2012年2月24日在某超市购买的L县D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佐餐三宝"食品(塑料袋装,100克/袋)包装袋上标注的"本企业已通过ISO22000管理体系认证"字样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属伪造认证标志,要求质监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确认D食品有限公司违法并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5.
《产品质量法》对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共规定了七条。一般来说,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存在两种情况: 一、主观故意违法。 这是指销售者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实施了伪造产地、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质量标  相似文献   

6.
刘力真 《质量跟踪》2002,13(7):41-41
<产品质量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为此,作为质量监督部门,除了建立质量责任制和打假责任制,加大监督力度和严格执法以外,企业充分运用防伪技术,从措施上把住关卡不可缺少.这已为许多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实践所证明.  相似文献   

7.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是对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及质量标志等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法律限定。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些限定至少存在两个方面的不严谨。  相似文献   

8.
2005年9月26日,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县局)根据群众举报,查处了一起某日用品厂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化妆品案。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县局决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对该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化妆品;没收违法产品36箱;处以货值金额5000元80%的罚款,共计400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520元。在多次电话通知行政相对人到县局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简称《告知书》)未果情况下,执法人员于2005年10月15日到该厂,  相似文献   

9.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该法第21条第一款则规定:“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  相似文献   

10.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的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1.
本刊今年第2期《案例沙龙之抛砖引玉》刊出《摩托车案违法行为如何定性》一文后,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少同仁来稿阐述自己的观点,其中广西西林县质且技术监督局李教荣等大多数同志认为销售者县五金公司有较丰富的购销经验,进货者明知该摩托车价格低廉,不是正牌企业生产,因此肯定其有主观上的故意,从而断定其违法行为是销售了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但在处罚依据或额度上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12.
本刊今年第2期《案例沙龙之抛砖引玉》刊出《摩托车案违法行为如何定性》一文后,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少同仁来稿阐述自己的观点,其中广西西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李教荣等大多数同志认为销售者县五金公司有较丰富的购销经验,进货者明知该摩托车价格低廉,不是正牌企业生产。因此肯定其有主观上的故意,从而断定其违法行为是销售了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但在处罚依据或额度上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13.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的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违犯本条法律的,依法有两种处理方式:1.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如何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呢?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须  相似文献   

14.
大事不忘     
●日前,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制定了《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该办法规定,凡举报下列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商标、包装装潢厂名、厂址和产地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 (二)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  相似文献   

15.
本刊讯据了解,这次整治的重点是农药、化肥,农药以复配制剂为主,化肥以复混肥料、微量元素叶面肥料、含氨基酸叶面肥料等新型肥料为主。整治重点查处的违法行为有:制售有效含量不足的农药和化肥违法行为;销售过期失效农药违法行为;制售杀虫脒等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违法行为: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复混肥违法行为;计量欺诈违法行为;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违法行为;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违法行为;利用标识进行质量欺诈违法行为。农资打假锁定目标重点是农药和化肥…  相似文献   

16.
本刊讯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行为,规范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制度,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近日联合制定了《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该办法规定,凡举报下列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商标、包装装潢厂名、厂址和产地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 (二)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  相似文献   

17.
T市质量技监局处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行政相对人为某水泥厂,有包装袋印刷设备,自己印制冒用他人产品标识的水泥包装袋后制成成品水泥进行销售,现场查获假冒包装袋2000条、印刷版2块。经调查该厂以前生产过此种水泥95吨,包装袋均为自己印制,并且生产的假冒包装袋标识和真包装袋一模一样,既有厂名、厂址又有认证标志和原厂的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而被假冒企业是一家证照齐全的普通水泥企业。该局认为该厂行为已不单是生产水泥冒用他人厂名、  相似文献   

18.
本刊讯 前不久,根据群众举报,山东临朐县质监局查获了一伪造他人厂名、厂址,违法生产密封胶塑料桶的窝点。经调查,该窝点未取得有关企业的委托授权,而是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标识,且标识内容不全,无生产日期等必备要素。  相似文献   

19.
据调查,目前使消费者受骗最多的商业欺诈手段是直销、让利销售、平价销售、有奖销售和批发销售等。最常见的商业欺诈行为是短斤少两、伪劣假冒、虚假广告、预付款不兑现等。作为消费者,我们怎样才能避免商业欺诈呢?首先,要知法懂法,知道哪些行为是法律禁止的欺诈行为。1.在商品中掺杂、掺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2.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质量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商品产地,冒用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和他人的厂名、厂址;3.与他人合谋进行欺诈性商品销售或服务诱导;4.采取短尺少秤等手段销售商品;5.销售国家明令淘汰…  相似文献   

20.
案情简介:日前,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群众举报,迅速出击,一举查获一生产假冒复混肥的底下工厂。现场查获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编号和认证标志的复混肥18吨,经抽样检验,结论为该批复混肥属劣质品,总羔分含量实测值只有1.5%,而其包装袋的总朵分含量标识为≥25%。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该批复混肥尚夫出厂销售,出厂价定为900元/吨,货值金额计16200元。处理意见:此案经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案委会审理讨论后有以下三种不同的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认定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质量标志,按《产品质量法》第53条的规定处罚…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