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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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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由业主交存,业主所有,共同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是解决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防患于未然,应对突发事件,提供可靠的重大资金来源保障.如何管好用好维修资金,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事关政府执政为民,取信于民的行政能力,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多年来,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已初步建立,由于全国没有统一的管理模式,资金管理也面临一些较为严峻的问题,因此,各级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行政监管制度,切实履行行政监管职能.  相似文献   

2.
《北京房地产》2005,(9):66-67
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门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其中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楼房内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的有关部位及设施设备。共用部分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更新、改造工程。日前,北京市建委推出了《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050714讨论稿)》,就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的相关问题,本刊记者采访了市小区办付平同志。  相似文献   

3.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即“物业专项维修基金”,是指由法律规定由业主交纳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相似文献   

4.
国务院于1998年下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首次明确提出要建立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自此,维修资金开始正式纳入行政监管范畴.十多年来,维修资金管理实现了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变,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的改善;维护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保障业主、使用人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政府相关部门在维修资金监管中仍面临诸多挑战和风险.因此,研究维修资金监管中公共权力运用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5.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由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到使用间隔时间较长,因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尤为重要。文章分析了当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保值增值的现状和特点,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  相似文献   

6.
《北京房地产》2006,(6):I0008-I0009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就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账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7.
专项物业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和公房出售单位缴纳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专项物业维修资金制度是随着商品房市场不断发展而逐步确立的,其各项制度处于不断的调整变化中,现有的制度规范尚存在着不明确和缺漏之处。为此,需要深入研究专项物业维修资金的管理问题,以科学发展观来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相似文献   

8.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俗称房屋的“养老金”。是由商品房或房改房的购买者按国家规定的一定比例缴存的,由房管部门监管,所有权归购房者。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关乎百姓的切身利益、亦关乎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9.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给物业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修缮提供了保障,为业主安居乐业奠定了基础。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房屋安全保障的  相似文献   

10.
方蕾 《上海房地》2014,(4):47-49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为落实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经费而建立的一项专项资金.其特点是法定筹集、业主所有、经多数业主表决后使用。然而这笔首期资金对于房屋50—70年的使用年限而言是远远不够的,只有不断注入新的资金,才能形成筹集、使用、再筹集、再使用的良性循环。首期维修资金之后的续交行为被称为维修资金的再次筹集(又称“续筹”)。  相似文献   

11.
2008年2月1目建设部、财政部共同制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开始实施。该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均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据专业人士测算,这部分共用财产的价值是业主住宅专有部分价值的3倍。为了保证物业小区的长治久安,必须及时地对小区的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和修理。实质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物业小区的“养老金”和“保命钱”。  相似文献   

12.
一、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是以1998年建设部与财政部印发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为依据建立的。武汉市于2000年出台了《武汉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并于2002年开始归集维修资金。  相似文献   

13.
“专项维修资金”(原称“专项维修基金”)是指法律规定由业主交纳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它对于保障房屋的安全使用,维持与提高其使用功能,确保物业的保值、增值等均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4.
<正>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5.
谭群  彭晖 《上海房地》2006,(6):54-56
建立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制度.是为了解决保修期满后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经费问题,从而确保小区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安全。经过努力,截至2005年底.我市已归集商品住宅维修资金总量超过了150多亿元.基本上保障了近7000多个商品住宅小区.250多万套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经费来源。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上世纪90年代初建造的商品住宅已逐渐进入了正常的维修期.维修资金的使用日趋频繁。最近,通过对一些已动用过维修资金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总体上是规范的。但还是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维修资金的使用在一些小区出现了超出使用范围,使用程序不规范,等等。因此,加强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使用监管,不仅必要.而且迫切。  相似文献   

16.
《北京房地产》2006,(6):I0003-I0005
为加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使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此通告。  相似文献   

17.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伴随着物业管理的诞生而产生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和更新。以前(约1998年前)这项资金基本上都由物业管理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管理,后来(约1998年后)这项资金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开始由政府监管,并实行财政专项储存。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发后,  相似文献   

18.
自1998年建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到2008年2月1日起执行的由两部联合下发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逐步完善、规范,但对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具体的会计核算办法一直没有出台,特别是会计科目的使用上难以满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核算要求。本文结合笔者的工作经验,探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科目设置以及会计核算。  相似文献   

19.
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其在保障物业功能、维护物业安全、提高物业价值、促进社区和谐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相似文献   

20.
王艳 《上海房地》2005,(10):31-33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房屋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业主和业委会自治管理的模式,但由于业主大会本身社团法人性质和成员多为非专职人员的限制,上海目前房屋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主体基本为物业管理公司。同时,各小区住宅性质又有所不同,物业管理公司在住宅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中缺少统一规范,尤其是关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方法的不统一,为资金管理工作带来困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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