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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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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创商誉所产生的支出应作为费用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已达成共识。然而,对于外购商誉的会计处理依然存在着不小的分歧,本文重点探讨外购商誉的会计处理问题。同时,就企业在购并时形成负商誉的账务处理,也作简单分析。  相似文献   

2.
从理论上讲,负商誉是不可能出现的.如果被并购企业可以辨认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和大于收购企业的收购价格,那么,被并企业就会将净资产逐项出售,而不会再像存在正商誉那样将净资产一揽子出售.但负商誉在企业并购中确实存在,本文围绕负商誉的性质、确认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指出负商誉的不合理性.  相似文献   

3.
本就会计界争议颇多的负商誉问题提出一些看法,章肯定了负商誉的存在,对负商誉的价值确认提出质疑,并且对目前存在的三种负商誉摊销方法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4.
现有商誉会计理论存在商誉本质的经济内容不明确、商誉研究的逻辑推导不当、对负商誉的解释自相矛盾、无法判断是否应确认自创商誉等四个缺陷,本文通过建立商誉模型,对商誉本质进行了深入分析和科学定位,认为商誉本质应是企业中各项资源之间有机结合所形成的协同和整合效应,在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对商誉会计处理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5.
本文通过分析认为对自创商誉进行确认与计量并不符合资产计量的目的,自创商誉不应予以确认计量;外购商誉是购并企业为达到自身目的而支付的代价,因而可作为递延项目进行处理;在特定的购并情形下会出现负商誉,对负商誉的处理应本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适当处理。  相似文献   

6.
文章在指出 Hendriksen 在其名著《会计理论》一书中关于负商誉的一个有疑问的论点(称之为“负商誉悖论”),借助“科斯定理”在企业并购背景中对“负商誉悖论”进行解读,力图从 “交易费用”角度阐释负商誉的本质。并对其确认与计量的问题进行探讨——支持将目标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与主并企业收购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作为负商誉,主张将负商誉作为其它全面收益的项目加以确认  相似文献   

7.
商誉具有无形性和带来超额收益的不确定性。自创商誉应当评估确认并以资产入账;对于购并企业在购并被购并企业时所支付的超过公允市价的部分,应作为递延资产处理,而不是确认为商誉。  相似文献   

8.
人力资本的效用(或称使用价值)是其为企业所创造的价值,其使用成本则既包括劳动力的报酬,也包括其对实物资本的消费,效率低下,机会的丧失等造成的经济损失,两者的差额大于市场平均值的部分称为人力资本的超额效用,由于资本与劳动在市场中力量不对称性,它们之间所签定的契约是不完备契约,企业由此而形成对人力资本的垄断,进而占有其超额效用,这正是企业商誉的来源,商誉的形成与维护受企业内部以及外部多种因素的制约,企业的商誉每周都会发生增减变化,也会不停地被耗费,因此其计量与摊销的年限都应是有限的。每个企业努力提高其商誉的结果是社会劳动生产率得到提高,但总有一半左右的企业其商誉为负。  相似文献   

9.
现行会计准则对商誉的性质、外购商誉以及负商誉的会计处理方法存在不足,应予以改进:根据商誉的无形性和不可分割性,对外购和自购商誉都不予以确认;对购并时购买价格高于或低于被收购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分别作为递延资产和递延收益处理;而商誉的价值体现,则通过中介机构定期评估并对外披露来实现。并通过此种对商誉会计理论的“破”与“立”来弥补现行商誉会计理论的缺陷及在实际操作处理中的不足。  相似文献   

10.
一、所得税对商誉计量的影响 在合并商誉的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的情况下才会涉及所得税对商誉计量的影响。这是因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会造成合并中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合并中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中应予确认的商誉。  相似文献   

11.
目前国际上对负商誉的账务处理主要有三种方法:一是全部列作递延收益,并在规定期限内分摊计入各期损益。在这种方法下,将负商誉作为递延收益分期摊入各期损益,粉饰了企业的经营业绩,会使财务报表使用者产生盲目乐观情绪,不利于企业进行经济决策,而且增加了企业的所得税费用,为企业管理者调节利润创造了便利条件。二是按比例冲抵被并购企业非流动资产的公允价值,如非流动资产公允价值冲完后仍有余额,剩余部分按第一种方法进行处理。采用这种做法有助于避免高估资产和虚计负债,符合会计的客观性和谨慎性原则。但是这种做法也存在缺陷:只将负商誉理解为资产价值的高估,而否定了其他因素对负商誉的影响,  相似文献   

12.
一、负商誉悖论的提出要理解负商誉,首先就必须理解商誉。商誉一般认为是净资产的获取代价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从会计学角度而言,对商誉的理解主要有两种观点:①商誉是人们对企业具有好感的无形价值;②商誉是其未来收益超过不包括商誉在内的投资正常报酬的贴现值。在实务中,商誉就是兼并方支付的价款大于被并方的单项净资产公允价值之和的差额。根据著名的会计学家亨德里克森的观点,如果被并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和大于被并企业原股东得到的价款,那么被并企业的原股东就会将净资产单项出售,而不会将企业整体出售。这样,在理论上就不可能存在负商誉。而且如果将商誉作为一项资产,它也不可能是负数,这在逻辑上是很难成立的,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负商誉又确实存在着,于是便产生了负商誉悖论。二、负商誉悖论的解读现在人们对负商誉性质的认识及其会计处理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本文将从会计准则的不完备性和交易费用的角度去解读这一悖论,以便为实务中对负商誉的确认与计量方法的选择提供一个理论基础。1.会计准则的不完备性与负商誉悖论的解读目前,会计学界普遍把负商誉定义为兼并时取得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超过购买成本的差额。在实务中的做法就是在企业合并时,按照会计准则的要...  相似文献   

13.
不管对正商誉的价值评估还是对负商誉的价值评估,都可以用超额收益法,其中关键问题是对未来企业年超额收益数或年降低收益数的估计。但是由于该方法默认的前提是:企业年超额收益数或年降低收益数全部是由商誉造成的,所以笔者认为用该方法估计商誉的价值误差会很大。不管对自创商誉还是对外购商誉,都可以用割差法。  相似文献   

14.
对负商誉问题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负商誉是客观存在,不可避免的。目前会计界学人多从定量角度说明负商誉的外在表现形式,本文则透过现象来说明负商誉的内在本质,即:尽管负商誉与商誉相比体现的差额为负值,但这只是一个以货币量表现的外在形式,它的本质仍然是企业未来的超额获利能力。文章建议,对于负商誉的帐务处理,我国具体会计准则应规定统一采用,直接确认负商誉,在一定期间内系统记入收入的作帐方法  相似文献   

15.
李重耀 《大众商务》2010,(6):131-131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商誉在企业的重要性不断加强,改进和完善会计信息披露的善意,对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就商誉的基本理论进行阐述的同时,对商誉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并且对负商誉以及我国商誉会计的发展提出一些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16.
本文对商誉进行细分,把商誉中所包含的人力资产、基础结构性资产、市场资产这些拥有实物载体的资产分离出来作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剩下的不可辨认、同企业整体密切相关的综合能力作为会计中的商誉,这种能力使得企业能够获得超额利润,这种商誉就其本质来说是企业的一项资产.  相似文献   

17.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商誉在企业的重要性不断加强,改进和完善会计信息披露的善意,对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就商誉的基本理论进行阐述的同时,对商誉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并且对负商誉以及我国商誉会计的发展提出一些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18.
商誉是一种特殊的无形资产,但目前人们所谈论的商誉更多的是对企业购并中产生的商誉如何进行评估与核算的总理2,很少论及自创商誉,而自创商誉才是影响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对自创商誉进行正确的评估与核算,有利于企业改善经营管理,重视对企业商誉形成因素的投入,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形象和信誉,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9.
我国关于企业合并的会计准则至今尚未出台,其还存在许多引发争论的问题,而负商誉的会计处理方法就是诸多争端之一。1.负商誉的性质。关于负商誉的产生,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1)徐泓等认为,负商誉是购买企业的自创商誉。(2)李晓玲认为,负商誉的产生有三方面原因:①购买企业承担被购企业的隐性成本,这些隐性成本会导致未来经济资源流出;②各被购企业经营不善,连年亏损,即将倒闭,企业则宁愿以低于公允市价的价格将其出售,以求得比继续经营和破产更有利的结果;③社会经济发展特殊阶段的一种现象。(3)杜兴强从产权经济学角度对负商誉进行分析后认为,负商誉是在单项出售净资产的交易费用大于整体出售净资产的交易费用的前提下产生的,是理性的目标企业所有者为了避(4)谢群松和陈昭方等从财务经济学角度利用模型区分是否存在交易费用和不同的合并方法,对负商誉的产生进行了分析。他们通过分析得出结论:①根据陈信元等提出的负商誉与合并双方的谈判能力有关,而合并双方的谈判能力并不仅仅取决于合并双方各自自创商誉大小的观点,得出负商誉是购买企业的自创商誉不成立的结论;②在吸收合并情况下,李晓玲和杜兴强的理论都得到了支持;③在购受控股和权益联合合并两种方式下,负...  相似文献   

20.
负商誉问题是会计界争议较大的问题。负商誉在逻辑上不可能存在,但它在企业合并中确实存在,造成选种现象的原因非常复杂,在会计处理上不能忽视负商誉的客观存在,而应合理地在帐面上加以反映和在报表上进行披露。目前.应采用按比例直接冲抵非流动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我国负商誉的基本处理方法,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设计一个例外原则作为可选择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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