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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的汽车号牌不慎遗失,他一直没有向车管所申报。五个月后的一天,汪某被交警队传讯,事由是市内某街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汽车撞伤人后司机驾车逃逸,肇事司机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查肇事车的登记人是汪某,故传讯他就事故处理问题进行协商。汪某大呼冤枉,解释自己的车牌早在数月前遗失,自己与本次肇事车辆无任何关系,再说自己也不是肇事司机,因此断然拒绝赔偿。交警调解不成,被撞伤者刘某便诉至法院。法院庭审认为,《机动车登记办法》规定车辆号牌遗失必须及时申报。汪某在长达五个月的时间里不进行申报,应当预见他人可能利用该牌上路行驶,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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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t十六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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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9月18日,江西省樟树市刘某酒后开一辆借来的无号牌摩托车,将一骑自行车的女孩撞死后逃逸。樟树市交警大队民警追踪多年,于2005年10月在上海将刘某抓获。而后作出事故认定:刘某无证、酒后驾车负事故主要责任:摩托车所有人负次要责任。刘某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赔偿经济损失3.4万元。 2006年1月16日,樟树市人民法院庭审认为刘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犯交通肇事罪,鉴于已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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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路.建设市场专刊》2015,(15)
<正>近日,河北省井陉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定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作为事故路段管理人,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共计赔偿6名事故受害人损失达300余万元。近日,河北高速交警邢台大队成功摧毁一个在京港澳高速公路涉嫌扎胎犯罪团伙,抓获2名犯罪嫌疑人,当场缴获涉案皮卡车1辆、摩托车2辆、扎胎器1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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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套牌假牌等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和群众的合法权益,近日,公安部部署自8月20日至10月31日,在全国范围开展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集中整治,集中查处伪造、变造和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简称"套牌套证")或者其他车辆号牌、行驶证,故意遮挡、污损号牌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保持路面严查严管高压态势。整治期间,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将结合本地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的规律特点,设置查缉卡点,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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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知识概览,保您一路平安保险是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之一,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防灾防损等功能,担负着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的重要使命。在交通运输过程中,机动车由于交通事故等原因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可能性要比损害其他财产的可能性大得多。那么机动车所有者、管理人如何减少或者分散这种风险呢?一个很好的办法就是办理机动车保险。这样,机动车所有人以相对较低的保险费为代价,当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并且自己需要承担巨额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从而减少自己的损失。另外,这对于第三者来说也很重要。实际生活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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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邱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过程中,遇李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呼啸而过,因受到惊吓倒地受伤。事后,公安交管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现有证据无法查清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故不能作出事故方责任认定"。而李某据此并以双方没有接触为由,认为不属于交通事故并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请问:李某的理由成立吗?【评析】李某的理由不能成立。第一,未接触不等于不构成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即其并没有将"是否接触"作为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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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依此规定,交强险赔付应基于无过错原则,即保险公司在被保险机动车无责的情况下,也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此规定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为此,我们特意选取了其中有代表性的案例,就相关问题进行初步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