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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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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他人将甲在先注册的商标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登记,甲以他人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将乙在先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并初审公告,乙以侵害其企业名称权提出异议;他人将丙在先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并被核准,丙以侵害其企业名称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将丁在先注册的商标文字用作专卖店(专修店)的字号登记,丁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提出争议。以上因商标权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权引起的诉讼、异议、争议,当事人统称商标权与字号权的权利冲突。商标、厂商名称在《…  相似文献   

2.
他人将甲在先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并初审公告,甲以侵害其企业名称权提出异议;他人将乙在先注册的商标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登记,乙以他人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将丙在先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并被核准,丙以侵害其企业名称权为由提出争议;他人将丁在先注册的商标文字用作专卖店(专修店)的字号登记,丁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提出争议.以上因商标权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权引起的异议、诉讼、争议,统称商标权与字号权的权利冲突.企业如何认识并有效维护好自己的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监管机关如何解决、保护好商标权与字号权的权利冲突,既是当事人所关注的,也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无法回避的一个实际问题.  相似文献   

3.
企业名称登记是企业登记程序中的第一个环节,申请人在办理设立登记之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办理设立报批和建立企业临时帐号,是企业登记程序中的重要一环。本文试通过当前企业名称登记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从立法角度对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提出探讨。 一、国际上对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与我国企业名称权立法现状 传统的知识产权范围仅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三个部分。但随着几个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相继订立,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已扩展到除传统知识产权以外的企业名称权、地理标记权、商业秘密权  相似文献   

4.
从1994年8月10日起,北京中东城区工商局企业登记工作又有新动作,这是继7月1日《是公司法》实施之后企业登记工作的一次重大变革.一是实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制度.凡是申请设立开办公司或其它企业的一律先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经核准的企业名称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对不予核准的企业名称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二是对有限责任公司开始登记,今后凡在北京市东城区范围内,申请设立由2个以上、5O个以下自然人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必再去市工商局,可直接到东城区工商局企业登记科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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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将甲在先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并初审公告,甲以侵害其企业名称权提出异议;他人将乙在先注册的商标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登记.乙以他人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将丙在先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并被核准,丙以侵害其企业名称权为由提出争议;  相似文献   

6.
商标和企业名称同属工业产权,经注册或登记后均依法享有专用权.但你会不会想到,它们之间也会打架.如甲企业经申请注册依法获得服务商标“A”(代表—汉字组成的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后,而与甲企业属同行业(或同行业、同地区)的乙企业无意或故意以“A”为字号(或商号)申请企业名称登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企业名称专用权,在其使用过程中特别是简化使用中(如仅用字号或商号),便引起与甲企业注册商标的误认或混同,客观上造成对甲企业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反之,如果乙企业先以“A”为字号(或商号)申请并登记注册了企业名称,而甲企业出于无意或故意也以“A”申请并注册了商标,在使用中也同样可以引起与乙企业名称的误认或混同,客观上形成对乙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侵害.  相似文献   

7.
企业名称权既是企业的一项人格权,又是一项财产权。企业名称作为企业所固有的人格权利,具有区别性的标识作用,使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能够保持自己独立法律人格和独立的商主体地位;企业名称作为财产权利,表现为无形资产,具有潜在的价值性和不可估量性,极具升值潜力,在现代企业资产构成中占有重要比例。企业要注重名称权的开发与保护,使其能够保值、升值,促进企业的良性循环与发展。一、企业名称权的含义及其性质企业名称权是指企业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名称,依照法律规定转让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盗用或冒用的人格权。企业名称…  相似文献   

8.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是企业注册登记中的第一个程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半年,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而临沂市工商局河东分局企业注册局在工作中却发现,有的“企业”预约名称刚被核准,营业执照正在办理之中,就忙着“开业”,甚至做出了违规、违法的经营活动,其表现形式及原因分析如下: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关于如何解决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或称商号权)之间冲突的问题.越来越受到知识产权理论界与实务部门的关注。我国《商标法》第31条虽然规定了“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但并没有明确界定在先权利的范围、在先权利对抗在后商标的条件。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商标法》,  相似文献   

10.
华军 《监督与选择》1997,(11):34-34
生产、销售假冒产品牟取暴利,利用的是名牌企业和名牌产品已经取得的社会声望和市场占有率,是对企业无形资产的偷窃和掠夺。而企业无形资产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因此,对名称权和商标权的保护,是企业防止被不法分子侵害、企业利益蒙受损失的最重要、也最行之有效的途径。  相似文献   

11.
一个完整的企业名称包括行政区划名称、商号(也成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等要素组成。从严格意义上说,企业名称权一般情况下不可能与商标权发生冲突,与之发生冲突的是企业名称权的核心组成部分——商号。在现阶段,我国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注册制度。由于没有建立完善的商号权保护制度,商号只是附在企业名称权中进行有限的保护,因此商号的专有性也只是在企业登记的范围内排除同行业进行登记使用的专有性商号,  相似文献   

12.
一、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从严格意义上讲,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商标与企业名称是不可能发生冲突的。所谓的企业名称和商标的冲突,其实质是“字号”或“商号”与商标的冲突。二、名称权和商标权产生冲突的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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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企业名称权的取得 一般而言,企业名称选定后,非经登记公示不能取得专有使用权,同时企业名称登记公示也是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需要。目前,大多数国家都要求企业名称只有经法定程序注册登记后,才具有排他性的效力,否则,就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例如,瑞士债务法第954条规定,必须在商业登记机关方可取得商主体身份者,其商业名称必须登记注册。《德国商法典》第29条规定,每一位商人都负有义务将他的商号向其商业所在地商事登记法院申报登记,只有申报登记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3、29条作了相应规定。  相似文献   

14.
企业名称是指经营者用文字形式区别于其他企业或者社会组织的特定化标志,也是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一个重要商业标志。因此,企业名称依法登记后就具备了排他效力,取得和享有企业名称的专有使用权。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日趋突出,但在执法中,执法人员看法不一,有必要加以深究。  相似文献   

15.
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后,超过三年未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企业,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对该类企业,通过建立名称权转让制度,有利于充分释放企业名称资源,实现对企业名称权的充分保护和利用。在必要条件下,国家可代为行使该权利。  相似文献   

16.
商品条码作为流通领域全球通用的符号,它的优越性和重要性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认识。很多企业都在积极地为其产品申请条码。那么,企业怎样为产品办理商品条码呢?凡在新疆境内依法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和销售企业,均可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新疆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后,即可获得依法注册的商品条码使用权。  相似文献   

17.
所谓分类是依据不同的标准而对无形资产所作的划分。根据目前的理论研究成果,无形资产可被分为以下不同的种类。(1)按照无形资产的来源可将无形资产划分为企业自创无形资产、外购无形资产和股东投资入股无形资产企业自创无形资产是指企业内部自行开发、设计、研制而形成的无形资产,如企业自行发明和申请的专利权、商标权、本企业的厂商名称、自创作品的著作权和技术秘密等。外购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从外部购入的无形资产,如外购专利权、商标权、技术秘密和各种特许权。股东投资入股无形资产是指企业的股东以专利权、商标权、厂商名称、特…  相似文献   

18.
未注册商标的重要保护途径 未注册商标又称为非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而直接适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未注册商标的范围非常广泛,主要包括2种类型:一是具有固有显著性,可依法申请注册,但商标所有人基于各种理由没有申请,这包括因各种原因而被撤销的商标;二是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的规定,尚不能申请注册的商标,如声音商标、味觉商标、造型商标等。  相似文献   

19.
采用"注册制主义"制度取得商标权的国家,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了完整且全面的保护,而对于商标先用权的保护规定不足且保护力度弱于注册商标。我国现行《商标法》对商标先用权给予了保护,但是因对该项权利权能的认识不足导致司法适用不能很好地实现权利内容。本文围绕如何在把握商标先用权权能的基础上,以实现该制度的司法适用展开论述并提出相应建议措施。  相似文献   

20.
章琦 《上海企业》2011,(8):84-86
通常,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是两类平行的知识产权概念,并不产生l、中突。但当商标在经营领域中取得知名度后,他人将商标名称登记在企业名称中并突出使用,且使社会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时,这样的行为如何定性?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本文将结合一个具体案例探讨当前司法对此类“搭便车”行为的规制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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