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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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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全面贯彻《产品质量法》,严厉制裁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1993年7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了《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补充和完善我国的《刑法》。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对《刑法》的修订。新《刑法》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吸纳于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该节自第140条至第150条,共11条。新《刑法》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与新修订的《产品质量…  相似文献   

2.
编者按: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经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将于1997年10月1日施行。修订后的刑法单列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并将其作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首项。这一重大举措,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制假、售假犯罪行为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本刊特将刑法第二编第三章第一节摘录于下,供读者学习。技术监督部门作为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工作中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司法机关实施刑法中的有关条款,把打假斗争深入开展下去。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  相似文献   

3.
八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对不法经营者将严惩不贷。 修订后的《刑法》,在分则部分的第三章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进行了专章规定。其中第一节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它规定,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相似文献   

4.
周健 《大众标准化》2006,(10):35-36
为了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专门设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各种犯罪行为,直当受到刑事追诉的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为了实施刑事司法的需要,也为了司法实践的需要.  相似文献   

5.
第十六讲产品质量刑事责任 为全面贯彻<产品质量法>,严厉制裁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1993年7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了<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补充和完善我国的<刑法>.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对<刑法>的修订.新<刑法>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吸纳于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该节自第140条至第150条,共"条.新<刑法>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与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有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衔接,200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于2001年4月10日起正式施行.  相似文献   

6.
由第八届全全人大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即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第一节即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从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条共十一条,其中最低刑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刑处死刑。现将这十一条全文转载,供大家学习。  相似文献   

7.
伪劣商品即使没有销售,但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其责任人将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高院、高检日前作出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0日起施行。解释对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  相似文献   

8.
朱梓明 《上海质量》2007,(12):51-54
运用刑罚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是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刑法》第140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即:“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可见,只有生产、销售的物品属于伪劣产品,才有可能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是,不论是《刑法》,还是同产品质量有关的《产品质量法》、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如何有效遏制伪劣商品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我们亟待解决的严峻课题。本文拟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名及犯罪四个构成要件中存在的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0.
为提高打假工作的有效性,我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为了加强打击假冒伪劣的力度,新《刑法》增加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  相似文献   

11.
自80年代初,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在我国萌动以来,打假治劣的工作就一刻也没有停止过。十多年来,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这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工作,从立法方面,先是国务院出台了《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后又实施了《产品质量法》,还颁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最近在新《刑法》中,更增加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从管理体制方面,先是设立了标准  相似文献   

12.
《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建设园地》专栏本期刊登《法律顾问(5):经营者产品质量刑事责任》一文,列举了经营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等,依照新《刑法》的规定应追究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3.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全面的修订(以下简称《新刑法》),并于10月1日实施。这是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件大事。修订后的《刑法》在第二编第三章第四节和第五节里用三十一系内容规定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这对于严惩金融犯罪,维护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深远意义。《新刑法》的颁布,电进一步健全了我国金融法洋体系。日益猖獗的金融犯罪活动早在1903年,我国第一家银行——中国通商…  相似文献   

14.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理解与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同日公布施行。我国现行刑法1997年修订施行至今.1997年以来的十余年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经济和社会情况的变化.多次对刑法及时作出修改和补充.总共通过了一个单行决定和七个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七)是1997年以来最高立法机关第八次对我国刑法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纵观全国人大常委会历次刑法修改.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根据社会经济情况的变化.及时对刑法有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以适应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刑法修正案(七)再次体现了这一特点.在总共14条实体条文当中.有关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规定有5条之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其中之一。  相似文献   

15.
《大众标准化》2003,(2):21-21
自2000年以来,在太原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和正确领导下,太原市公安局以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深刻认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对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稳定社会秩序的重要意义,主动向各级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打击销售伪劣商品的工作,突出重点,破大案、端窝点,始终保持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制售假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为全力维护当地市场经济秩序做出了积极贡献。 据统计,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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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其中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立案标准(以下简称立案标准)就涉及到质监部门。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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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电犯罪分子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何为“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合格产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作出明确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作出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这个自4月10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根据这个司法解释,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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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集粹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是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内容之一,这类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中的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的一般解释,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罪的犯罪主体,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因此,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会计人员能否作力隐匿或故意销毁合计资料罪的犯罪主体问题上,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产生了分歧。公安机关认为其受理的隐匿或故意销毁合计资料罪的犯罪主体只限于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能否接收此类案件,还要请示上级部门;检察机关则认为涉嫌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案件不属于检察机关的管辖范围,应由公安机关受理。因为该类案件的管辖权不明,公安、检察机关均认为  相似文献   

19.
《监督与选择》2004,(12):A003-A003
2001年以来,为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国家质检总局在法制建设方面做了以下工作:一、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保证产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国家质检总局协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相似文献   

20.
当前伪劣产品泛滥成灾,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成为社会一大公害,成为侵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毒瘤,必须运用法律武器,同这类犯罪行为进行坚决斗争。那么,准确理解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准确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相关罪的界限,显得十分重要。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根据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其构成有以下四个方面:(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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