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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温州市工商系统首次十大诉讼(复议)案件评选结果揭晓。此次十大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的参评条件为2006年10月至2011年10月期间立案并结案的行政诉讼(复议)案件。这些参选的案例,大部分是工商部门胜诉的,但也有工商部门败诉或者成功避免败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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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29日—31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复议与应诉经验交流会在成都召开。会议的主题是:回顾和总结过去几年行政复议与应诉,交流经验,研究问题,提高认识,明确任务,推动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更有效、有序地进行。在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的指导下,我们选取了北京、上海、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六个地方的经验,供大家参考。主持人刘安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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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在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能否停止执行,这是每一个复议申请人都非常关心的问题。站在申请人的立场,希望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期间能够停止执行是可以理解的。申请人之所以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就是因为认为被申请人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并给其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利影响,如果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在复议期间能够暂时中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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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2007,(7)
3月20-21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复议工作交流会在广西南宁召开,会议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精神,回顾和总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近3年来行政复议工作的经验,研究和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李东生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总局法规司司长王学政传达了国务院行政复议工作的精神和内容。总局法规司副司长杨红灿在会议上讲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局法制机构负责人参加了此次会议。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也应邀派员参加。本刊选登北京、重庆、山东、哈尔滨、福建、湖北、河北、广州8个地方工商局的交流材料,供读者参考。专题主持田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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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执法实践中制作具体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对如何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权或提起行政诉讼权,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或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无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对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当事人既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权,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权,还是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都应在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权。例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