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在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我国建立了包括土地在内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宪法》在1982年第一次明确提出土地的所有权制度,其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不过那时仅是存在土地的所有权而不存在单独的土地使用权,因为该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相似文献
2.
一、闲置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理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集体所有。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的利用土地。”这就明确了土地所有权是国家的、集体的。土地使用权仅仅是所有权的一项权能,收回权是基于所有权派生出的一项权利,是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一种方式。 相似文献
3.
1.土地产权界定不清,主体不明确,使集体土地所有权被虚化。《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但是,对于农村土地,哪些是国家的,哪些是集体的,并没有明确规定,而且集体所有土地的产权主体也不明确。乡(镇)、村、村民小组土地所有权的权利界限不清。现行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在20世纪60年代初“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制度基础上形成的。 相似文献
4.
一、什么是土地征用
自古以来,土地就是人类赖以生产,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农民的主要生产资料.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为了在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必须取得土地的使用权。而国家为了防止土地资源流失,规范土地交易市场,规定只能以划拨和出让两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又不是无期限的,国家对各类用途的土地使用权规定了不同的最高使用年 相似文献
6.
我承包了本村10亩耕地,近两年由于种种原因,农作物收入入不敷出。因而我想用这10亩地作股份投资办联营企业,不知法律是否允许?答:要回答你的问题,首先得从土地所有权谈起。我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的以外.都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都属于集体所有。”由此可见,我国的土地都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个人没有土地所有权。你承包IO亩耕地,只是得到了生产经营管理使用权,并没有得到所有权。其次,承包户对承包的土地要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加以使用。《土地管理法》第… 相似文献
7.
一、我国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二元结构的制度根源
(一)我国城乡土地所有制的二元结构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相似文献
8.
9.
浅谈土地征用制度的不足与初步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因兴办社会公共事业的需要,强制地将属于某使用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回或收归国有,并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新《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我国土地征用制度形成于计 相似文献
10.
11.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建设的五大任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属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属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然而,这里明确的仅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是乡、村还是组,以及是什么样的组织等问题,法律规定不具体,理论界分歧很大,现实生活中则更是多样化。产权代表的模糊导致农民承包土地时未按严格意义的所有权概念向所有者交纳承包费(地租),各种外来力量干扰农民所有权、损害农民集体利益,也造成查处地隐性市场、规范集体土地市场困难重重。国家应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代表及其权能、权限作出简单、明确的法律规定。笔者以为,农村集体土地应当归行政村全体村民所有,所有权代表为受村民委员会监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村土地公司,其它行政单位和经济组织不能享有土地所有权。 相似文献
12.
前不久,重庆市某县国土局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中,对提出过高要求未得到满足拒不搬迁房屋交出所征用的宅基地的农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发出了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通知,指出逾期不交出土地,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责令通知下达后,当事人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原告代理律师以责令通知未告知当事人诉权为由,试图从程序合法性上否认该国土局责令交地的具体行政行为。此问题的实质是责令交出征用土地的这种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对此,笔持否定的态度。从法理上讲,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应属于命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理由是。 相似文献
13.
14.
15.
16.
17.
18.
叶剑平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1998,(4):16-18,21
我国的土地制度改革是基于使用制度展开的,中华人民共卸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为土地归国家所有。……可依照涪律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相似文献
19.
《河北企业》1998,(7)
<正> 土地是企业生产经营必不可少的基本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法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属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在目前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过程中,确保土地保值增值,无偿变有偿的使用,加强对企业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就显得更加必要。"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的一种,它是指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政策规定给予土地使用单位按照规定用途在一定期间内对国有土地享有开发、利用、经营的权利。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可以是统一的,也可以是分离的,其基本特征有三:第一,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第二,使用权有者在法定范围内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理的权利。第三,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在发生被侵害时有请求保护的权利。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有两种途径:(1)国有企业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