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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根据检验和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扣事故当事人的有关证件,对负有责任的驾驶员可以吊扣、吊销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吊扣、吊销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裁决之日起计算。请问:在宣布处罚裁决以前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天数能否折抵吊扣或吊销的天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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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驾车致一人死亡后,弃车逃逸,驾驶证在车上未带走。苏某一直未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对他的驾驶证如何处理?出现了四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苏某在发生事故后弃车逃离现场,已构成肇事逃逸,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一)项之规定,应当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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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学习《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时,觉得其中关于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的当事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条件的规定值得商榷。《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均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就是说,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一方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就不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笔者认为这个规定不够准确、严谨,可能在执行中产生歧义。我们可以简单设想,两辆机动车之间发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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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是维护交通秩序,预防交通事故的一项有效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在一个记分周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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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请问,“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应由谁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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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以后,事故当事人应迅速、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听候处理,这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作出的明确规定。但是当事人应在什么时效期间内报案?公安机关应对什么期间内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予以受理?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均未作出明确的时效规定。实际工作中对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案、事后又要求处理的案件,通常采取以下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依据《办法})第七条“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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