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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运输》2007,(4):6-7
道路运输事关人身财产安全,所以设立了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既是一种权力,更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义务。依法实施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对于保障道路运输安全,落实行业发展规划,调整运输结构,促进道路运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许可法》和《道路运输条例》实施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一法一条例”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清理道路运输行政许可项目和相关政策性文件,完善和细化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制度,同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转变行政理念,严格依法许可,把好市场准入关,赢得了广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广泛认同。
当前,政府职能转变加快,电子政务迅速普及,经营者维权意识高涨,交通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需要进一步强化创新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突出许可为民、许可便民,在服务上做文章,以更好的姿态迎接变革和挑战,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为社会经济发展和公众出行提供更好的服务。[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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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工作中,有的申请人提供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使用性质”登记栏为“非营运”.如何处理是千差万别,有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为《道路运输条倒》及其配套规章.明确规定了申请入拟投A运输车辆的法定条件,符合相关规定的斑当依法配发道路运输证;有的遵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申请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前,将申请人变更机动车行驶证“使用性质”作为前置条件;也有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范此类阎题,明确要求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申请入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后,到公安机关变更拟投入运输车辆“使用性质”,符合规定盾配发道路运输证,结合工作实际,笔者认为,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必须依法进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前置条件的有关事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只能提醒告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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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运输》2006,(2):43-43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或者转让班线运输。”挂靠运输企业的客运车辆,产权仍属于班线经营者个人所有,原经营者经营该班线一段时间后,将车辆以高于原车价的价格转让给新的经营者,企业收取一定费用并变更经营合同后,新的经营者不经管理部门许可便取得了客运班线经营权,车辆的所有证件无需变动也无需办理易主过户手续。请问,这种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非法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是否可以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进行处罚?如何对原经营者实施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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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作为豫北交通枢纽城市,河南省新乡市运输业蓬勃发展,全市拥有客货运输车辆共计54 571辆、维修企业677家,有客运企业10家、货运企业132家、驾校100家,全面实现人便于行、货享其流。道路运输许可作为运输企业的准入性审批,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新乡市为加强道路运输许可管理,提升服务效能,提高道路运输许可审批效率,依托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置审批服务窗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