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因为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属于法律或者国家政策允许存在垄断的领域,所以我们可以将其统称为“法定垄断企业”。对于法定垄断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在工商机关的执法实践中一直是一个难题。《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十多年来,国家工商总局围绕这一问题出台了一个行政规章,三十多个行政解释,但是新的问题仍然不断出现。去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烟草公司依据卷… 相似文献
2.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对非法经营限制进口废物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沪工商公犤2003犦16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倒卖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属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为。可按《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非法经营限制进口废物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相似文献
3.
工商公字[2000]第134号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认定湖南省石油集团公司的经营地位及是否实行差别待遇的请示》(湘工商公字[2000]4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是指公用企业以外的依法从事垄断性经营或者具有其他优势地位的经营者。其类型主要是专营专卖行业、为国民经济运行提供金融、保险等基础性经济条件的行业以及其他由国家进行特殊管制的行业的经营者。二、石油、成品油产品是国家垄断经营的产品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国内各炼油厂生产的成品… 相似文献
4.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我省双鸭山矿务局供电总公司从事转供电业务的经营行为能否认定为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请示》(黑工商发犤2000犦14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公用企业,是指通过网络或者其他基础设施提供公用服务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邮政、电信、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双鸭山矿务局供电总公司虽无从事供电业务的资格,但由于历史原因,担负着向所属矿区和部分市区的转供电业务,客观上具有在所属矿区和部分市区从事提供供电服务的公用企业的地位。双鸭山矿务局供电总公司在从事转供电业务… 相似文献
5.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火车站强制用户接受铁路运输延伸服务是否构成限制竞争行为主体认定问题的请示》(鄂工商文字犤2001犦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火车站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火车站滥用其优势地位在办理货物运输业务时,强制客户接受其提供的铁路运输延伸服务,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应当依据该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工商局《关于认定违法主体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犤1999犦第233号),虽然火车站及其上级单位铁… 相似文献
6.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自来水公司“底度”收费定性处罚问题的请示》(鄂工商公字[2002]10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自来水公司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自来水公司利用其提供自来水服务的独占地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拒绝、中断提供自来水服务等方式强行向自来水用户收取底度费,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属于《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所列“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限制竞争行为… 相似文献
7.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山东省部分烟草部门强制经营户购买其指定的牌号卷烟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鲁工商公字犤2001犦第34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对烟草部门在经营活动中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2000年6月25日《关于石油公司、石化公司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犤2000犦第134号),2000年9月13日《关于盐业公司在销售无碘盐时强制用户购买碘盐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犤2000犦第200号)作过类似答… 相似文献
8.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有线电视台强制用户购买收费卡能否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罚的请示》(黑工商函[1997]12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广播电视事业是国家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的特殊行业,有线电视是广播电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照国家有关广播电视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有线电视台是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特许设立、通过有线方式向有线电视系统终端户提供有偿电视节目服务的机构,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有线电视台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中滥用其独占地位,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 相似文献
9.
工商公字[2000]第245号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湖南省旅游局、湖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的行为是否分别属于限制竞争和滥收费用行为的请示》(湘工商公字[2000]140号)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 :旅游行政管理机关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的政府所属部门。旅游行政管理机关滥用其审核出境旅游手续的行政权力 ,限定其他具有出境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等旅游服务机构接受其指定的旅游服务机构提供的代办手续服务 ,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的限制… 相似文献
10.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太原市娄烦县有线电视台在采用可寻址微机管理过程中收取押金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晋工商经检字犤2001犦18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有线电视台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有线电视台滥用其提供电视节目服务的独占地位,以拒绝、中断服务等措施强行向有线电视用户收取解扰器押金并抵作下年度收视费的行为,实质上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变相向用户收取收视费预付款,向用户限定交易条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关于… 相似文献
11.
工商公字[1999]第275号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供电企业依照电力部文件规定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请示》(苏工商[1999]9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法律关系的基本法,适用于其所规定的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部门发布的规定不得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抵触,妨碍公平竞争。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直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和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电力管理站是提供电能服务的企业,属于《反不正当… 相似文献
12.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铁路火车站在站外指定他人预售票行为应如何定性的有关问题请示》(湘工商公字[2002]14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火车站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火车站利用其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独占地位,拒绝提供预售客票服务、拒绝发售当日卧铺票、软硬座票,要求旅客接受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客票代售服务,其实质是限定他人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二○○二年十月十五日国家工… 相似文献
13.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永州市江华县电力局在农网改造中强制用户购买其统一采购的商品及收取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费用的行为是否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定性处罚的请示》(湘工商法字[2002]24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电力局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电力局滥用其优势地位,在农村电网改造中,采取不拉线、不送电等手段,强制用户向其劳动服务公司购买其招标采购的电能表及进户线等器材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相似文献
14.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依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议核减企业经营范围或吊销执照处罚的请示》(京工商文犤2002犦97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意见,并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应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有关部门依法取消企业相关经营资格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此种情形应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有关部门的建议后应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是否实施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产品质量法》的… 相似文献
15.
工商公字[2001]第38号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信用社用借据发放贷款而限制农户在一定范围内购买农资是否构成限定指定经营者问题的请示》(赣工商公字[2000]90号)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 :信用社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信用社滥用其发放农资贷款的优势地位 ,在办理贷款业务时 ,不直接发放贷款 ,而是发放其印制的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借款借据》 ,其行为实质上是强制农户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 ,属于… 相似文献
16.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请求确认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属投资公司的报告》(苏工商犤2001犦64号,以下简称《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关于投资公司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犤1997犦第116号)的规定,投资公司是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并以投资作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公司。你局《报告》中所述的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谁登记,谁解释”的原则,应由该企业的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确认。二○○一年七月九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投资公司确认问题的答复 相似文献
17.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伪造营业执照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所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犤2002犦10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政府职能部门,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国家向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依法核发的经营凭证,是企业、个人取得经营资格的政府证明文件。二、对伪造营业执照的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9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3条第6款等项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外,对情节严重构… 相似文献
18.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对无照、无证非法收购经营鲜茧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请示》(鄂工商公字犤2002犦6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查处的非法收购经营鲜茧的行为,其违法行为发生在《茧丝流通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之前的,可依据原《蚕茧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定性处罚;其违法行为发生在《茧丝流通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之后的,应按照《茧丝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定性处罚。未取得鲜茧收购资格、未经登记注册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鲜茧收购活动的,构成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相似文献
19.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能否用“电子商务”作行业特征和经营范围用语的请示》(苏工商[2002]14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电子商务是利用电子技术手段开展网上交易活动的一种经营方式。对主要开展网上交易活动的企业,其企业名称中可使用“电子商务”字样。电子商务作为一种经营方式,并不表明交易活动的具体内涵,必须有明确的交易载体,即商品或服务。因此,不宜将“电子商务”作为经营范围予以核定。应根据企业所经营的具体项目分别核定“网上经营”或“网上提供服务”。其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在登… 相似文献
20.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企业名称使用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犤2001犦23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一、企业在自己名称中使用与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以及名人相同姓氏作为字号的,如果该姓氏为该企业自然人投资人姓氏,并且企业在广告、宣传和经营活动中,未因使用其名称,让公众误认为该企业与某个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以及名人有关或有损其形象或利益的,登记机关不应禁止企业使用其名称。如果该姓氏不是该企业自然人投资人姓氏,应不准其使用。二、企业使用与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以及名人相… 相似文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