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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以我国财政部、工商总局联合推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转制这一特色事件为契机,基于审计师法律责任的视角,选取2008-2013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及其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为样本,动态实证分析事务所转制对审计质量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具备证券资格的事务所全部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之后,审计质量的整体水平显著提升;而且有限责任制转换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增加了审计师的法律责任,同时也提高了其法律风险意识。具体表现为:转制之后,审计师对高法律风险客户的盈余管理容忍度下降,也更倾向于对高风险客户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由此可见,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方案取得了显著成效,这将有利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持续发展和做强做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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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普通合伙制扬弃了普通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的各自优点、缺点,成为我国做大做强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必然选择.本文通过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承责主体、承责顺序、承责范围等进行厘清,得出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优势,有助于会计师事务所更好地实行特殊普通合伙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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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转制的背景下,分析了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产生原因,并通过与有限责任制和普通合伙制的比较探讨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以及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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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以我国财政部、工商总局联合推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转制这一特色事件为契机,基于审计师法律责任的视角,选取2008-2013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及其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为样本,动态实证分析事务所转制对审计质量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具备证券资格的事务所全部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之后,审计质量的整体水平显著提升;而且有限责任制转换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增加了审计师的法律责任,同时也提高了其法律风险意识。具体表现为:转制之后,审计师对高法律风险客户的盈余管理容忍度下降,也更倾向于对高风险客户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由此可见,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方案取得了显著成效,这将有利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持续发展和做强做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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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1日,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要求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于2010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自此,国内许多大型事务所纷纷开始了转制之路。本文选择我国首家转制的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为研究对象,从多个角度深度剖析事务所转制所带来的新风险及相关影响。研究发现,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后平均审计收费明显增加、审计业务的风险控制加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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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快速发展,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在股东限制、质量控制、税收政策等方面均日渐显现出其制度弊端,难以满足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加快发展的形势需要,因此中注协出台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本文对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制进行了比较,并提出完善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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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对中美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变革进行了简单的比较,然后以根据财政部于201 0年7月21日发布的《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在201 0年12月31日前完成转制的三家事务所的上市公司客户为研究对象,以可控性应计作为审计质量的替代变量,探究事务所组织形式由有限责任制转向具有更高法律风险的特殊普通合伙制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实证研究结果显示,事务所转制后,审计客户的可控性应计水平显著降低,即事务所转制提高了审计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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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了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由有限责任制转变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后,对审计质量的影响。研究发现,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与审计客户的盈余管理程度显著负相关,即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要高于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特别的是,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仅与审计客户向上的盈余管理行为显著负相关,而与向下的盈余管理行为不相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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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借鉴国外事务所的发展经验,有限责任合伙制被引入我国。有限责任合伙制限定合伙人个人责任,从而防范因其他合伙人侵权招致的责任,既保留了有限责任制和合伙制的优点,又摈弃了其不足,在充分体现注册会计师社会责任的同时, 又能合理保护合伙人的利益。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合伙制无疑将会是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改革的方向。一、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现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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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普通合伙制这一新的组织形式于2006年正式走进中国,为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勃勃生机,在本文中,通过分析特殊普通合伙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发现特殊普通合伙制仍然现存的缺陷,并针对这些缺陷提出了建议,以期为会计师事务所提高核心竞争力提供一些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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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普通合伙制这一新的组织形式于2006年正式走进中国,为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勃勃生机,在本文中,通过分析特殊普通合伙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发现特殊普通合伙制仍然现存的缺陷,并针对这些缺陷提出了建议,以期为会计师事务所提高核心竞争力提供一些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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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借鉴国外事务所的发展经验,有限责任合伙制被引入我国。有限责任合伙制限定合伙人个人责任,从而防范因其他合伙人侵权招致的责任,既保留了有限责任制和合伙制的优点,又摈弃了其不足,在充分体现注册会计师社会责任的同时,又能合理保护合伙人的利益。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合伙制无疑将会是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改革的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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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是影响审计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文首先从经济学的角度解释我国目前正在极力倡导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理论依据,然后分析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利弊,最后针对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的问题尝试提出解决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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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
财政部大幅简化注会行业审批
最近,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调整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通知》(财会[2014]28号)。《通知》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取消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确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或者已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需要延期的,依法由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不再履行财政审批程序。原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转制后设立分所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受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通知》明确,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不再需要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验资证明或合伙人出资额验资报告。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分所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相似文献
财政部大幅简化注会行业审批
最近,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调整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通知》(财会[2014]28号)。《通知》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取消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确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或者已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需要延期的,依法由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不再履行财政审批程序。原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转制后设立分所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受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通知》明确,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不再需要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验资证明或合伙人出资额验资报告。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分所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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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年中,财政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发文,出台了推动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通知。在通知当中,明确规定了转制的原因、意义,并详细规定了转制的方法步骤。通知当中还就转制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明确了解决途径。这是我国会计事务所组织形式发展的又一重要阶段,是与会计行业的不断自我完善息息相关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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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文化探索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价值需通过合伙人个体共同创造和维持,合伙人应当如何选择也是目前一个难题。从国际“四大”合伙人变迁探讨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文化的不同对其发展的影响,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将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