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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文,对部分商品实施三包作出新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  相似文献   

2.
《巴蜀质量跟踪》2001,(22):6-11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固定和移动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三包”)责任和义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信条例》制定并颁发了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并定于2001年11月15日起实施。  相似文献   

3.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1995年8月25日印发)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  相似文献   

4.
关于印发《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通知 国经贸[1995]4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技术监督(标准计量、标准)局、财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现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印发。请各地有关部门广泛宣传并采取有效措施贯彻、实施。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财政部 1995年8月25日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  相似文献   

5.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编者按:1995年8月25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联合制定并颁布实施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贷责任规定》(俗称“新三包”规定),它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起成为广大消...  相似文献   

6.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家用电器、摩托车、自行车、钟表、电子琴和缝纫机等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发布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根据规定内容,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请记住维权时间。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  相似文献   

7.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等有关部门1995年联合发布并实施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4条规定: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商店认为消费者换了货就不再承担“三包”…  相似文献   

8.
在日常生活中,时有消费者为新购的产品质量问题与商家发生争执的情况,究其原因,是没有记住某些“时间”规定。国家在1995年颁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对商品的退、换和修理时间作了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9.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等有关部门1995年联合发布并实施的《部门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4条规定: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商店认为给消费者换了货就不再承担“三包”责任,是…  相似文献   

10.
虽然《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自2001年11月15日起实施至今已有一年多时间,《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实施也差不多有一年时间,但从中国消协最新统计数据看,这几类产品  相似文献   

11.
8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这两个《规定》9月1日起正式施行。  相似文献   

12.
从国家有关部门获悉,困扰消费者的手机售后服务问题有望在近期得到解决。一项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和信息产业部共同制定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即将出台。据了解,长期以来,手机商品的售后服务一直依赖于企业的售后服务承诺。由于没有明确的法规规定,手机售后服务问题一直得不到很好的解决。此项规定的出台可能将改变目前手机用户和手机销售商之间的游戏规则,因此该规定的制定一直被消费者和销售商普遍关注。 “手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即将出台…  相似文献   

13.
国家质检总局和信息产业部共同制定了《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有关规定。这些规定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但是,作为消费者十分有必要进一步了解目前实施“三包”的商品目录还有哪些?据《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我国目录已实施三包规定的商品有19种。它们是:手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1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为:电池6个月,外接有线耳机3个月,充电器、移动终端卡、数据接口卡为1年。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自行车:…  相似文献   

14.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1995年8月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印发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需要说明的是,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是承担三包责任的三种形式,但消费者要求赔偿的方式并不仅限于这三种。如果消费者买到的产品给其造成损失时,消费者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误工费、大件商品运输费等。(新三包规定,由修理者提供应当进行修理的大件产品合理运输费用。)一、销售者应承担三包责任消费者买到不符合法律规定质量要求的产品或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产品时有权要求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谁经销、谁负责”。在有些情况下消费者也可以找修理者、产品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如修理者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将产品修复;生产者自己承诺对产品实行三包;消费者要求对产品修理,销售者已委托维修者进行修理的等等。按照新三包规定,销售者无权与生产者、供货者、修理者通过合同约定,免除自己的三包责任。如销售者不能说产品维修由保修单上所列的修理者负责修理,而免除自己的三包责任。二、三包产品范围1.第一批实施三包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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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包《规定》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力武器内蒙古技术监督局刘燕波今年10月31日,我国“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新三包规定)与广大消费者见面并发布实施。它对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规定了严格的三包责任;对怎样解决消费者的商品质量等问题进行了具体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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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折旧率-按《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  相似文献   

17.
《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和《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于9月24日,国  相似文献   

18.
消费者买到不符合法律规定质量要求的产品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产品时,有权要求三包责任人承担三包责任。但是向谁提出要求呢?大家都知道,买卖关系在法律规定中是一种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仅限于合同当事人,即买方(消费者)或者卖方(销售者),如果卖方售出的产品有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为此,《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明确规定,售出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亦明确了这一基本的原则,即…  相似文献   

19.
消费者买到不符合法律规定质量要求的产品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产品时,有权要求三包责任人承担三包责任。但是向谁提出要求呢?大家都知道,买卖关系在法律规定中是一种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仅限于合同当事人,即买方(消费者)或者卖方(销售者),如果卖方售出的产品有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为此,《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明确规定,售出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亦明确了这一基本的原则,即“谁经…  相似文献   

20.
50 .什么是“三包”责任 ?“三包”责任是指修理、更换、退货责任 ,它是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俗称。按照法律规定 ,销售者售出的产品质量若不符合法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应当向消费者 (买方 )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其中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简称为“三包”责任。最早的三包责任规定出现在国务院 1986年颁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国家有关部门 1986年颁布的《部分国家家用电器“三包”规定》中。近几年来 ,随着我国《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实施 ,社会上要求落实两法规定 ,切实保护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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