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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分别在合同履行保障制度、违约处理制度方面引进了欧洲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一定意义上克服两大法系相关制度的缺陷。本文对合同制度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和预期违约制度进行研究,对我国合同法在这两种制度立法设置上的不足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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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钟宇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3,(6):69-74
大陆法上的不安抗辩权与英美法上的预期违约,在制度价值取向上都有保护缔约方期待权之旨意,功能上也极为相似。但除了制度功能上的相似之外,两种制度在概念外延、本质特征、理论体系、违约救济及历史渊源上均有明显的差别。从制度设计上看二者并不存在优劣之分,也不存在相互替代的可能,本文试以比较的方法探讨其特点和异同,并从功能和价值上论述其存在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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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岩 《商业经济(哈尔滨)》2004,(12):127-129
我国《合同法》在借鉴英美法的基础上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但是 ,还存在着对预期违约行为的认定困难、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在适用上产生混乱等不足之处。作为《合同法》应该对预期违约制度进行完善。预期违约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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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传统的制度之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对预期违约制度做了规定。在大陆法系框架内,一般是通过不安抗辩权制度来实现预期违约制度的功能。在对《美国统一商法典》和《公约》做比较分析,并就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和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进行比较的基础之上,对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做评述,并对如何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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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景平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3):27-29
我国<合同法>第108条条文,没明确规定默示预期违约,易与不安抗辩权混淆.对此,笔者提出了完善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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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制度来源于英美法,它是英美法重视实务和实证思维在具体法律规则上的体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此加以吸收,但同时也与之有一定的差异,反映了国际商事法律是国际政治、经济、法律等因素相互密切交流并产生制衡状态之后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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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又译为先期违约,源于英美法。现在该理论对世界各国的合同法都产生了重大影响。我国于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新《合同法》)也引入了预期违约制度。一、预期违约制度(一)预期违约概述预期违约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到来前,一方当事人明确地、肯定地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或客观情况反映他将不能到期履行义务。前者是明示预期违约,后者是默示预期违约。这是英美法以判例发展起来的特有制度。另外,根据判例法,默示预期违约的具体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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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制度是为保护合同期待权而构建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源于英国判例法,1999年我国《合同法》移植了该制度,在其本土化的过程中引起了学术界大讨论。旨在通过对预期违约制度相关问题的探讨,为完善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提出一些拙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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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不安抗辩权作为一项新的重要的合同履行制度加以确立,完善并构筑了我国合同法完整的抗辩权制度体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有机结合,形成了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但由于同时吸收了两大法系的内容,造成了我国合同法与预期违约法条间的冲突,举证要求过严,法条用词模糊等不足。应进一步对适当担保、担保期限、担保后继续履行合同期限加以明确界定,使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更臻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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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对维护合同的公平原则,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非常之意义。本文介绍了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历史渊源,探讨了其法律特征、适用条件和行使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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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制度起源于英国合同法,如今已被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因而在国际贸易中有着重要影响。预期违约有多种表现形式,不同的形式有不同的构成要件,其法律后果也就大不相同。但我国合同法学对预期违约的分类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笔拟对这一问题作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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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期违约的确定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的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无力履行合同的情形.依据违约的形式不同,预期违约又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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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规定的违反合同的一种重要形式。在合同法上,建立预期违约制度以防范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前发生在合同履行上的风险对双方当事人及社会来说都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在同相关制度比较的基础上结合《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对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预期违约问题做简要介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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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制度是为了防止合同欺诈、保障交易安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设立的。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可以中止合同及行或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第六十九条对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做出相应的规定。但在具体司法适用时存在问题,对此,将对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性质和适用条件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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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不安抗辩权制度纳入预期违约制度之中,使两者能够更好的融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更为完整更加协调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违约的法律救济制度。对于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做出明确的规定,从立法上尽量减少对预期违约认定上的主观随意性。将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应分开进行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