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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反垄断法》实施5年来,我国反价格垄断执法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从国内到国外,从横向价格反垄断到纵向价格反垄断,反价格垄断执法力度日趋加大。但不可否认的是,价格反垄断执法在日益得到社会认可和好评的同时,也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高度重视、理性认识、有效改进。《反垄断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健全和完一、反价格垄断执法的意义  相似文献   

2.
《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禁止行业垄断、部门垄断和地区封锁的规定有第六条、第七条(不正当竞争行为)和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法律责任),被认为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垄断、反限制竞争条款,七年多来的执法实践充分发挥了其在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依据这些规定查处的大批“强制交易”案件也表明,我国反垄断、反限制竞争的法律制度和经济制度是不彻底的。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调整是不彻底的经营者(本文泛指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企业和政府部门)只有掌握了足以…  相似文献   

3.
一、价格主管部门反价格垄断职责(一)机构设置及职责国务院规定的反垄断执法部门有: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其职责分工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涉及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和滥用行政权力行为;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审查;国家工商总局:除价格垄断行为以外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行为。其中,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反垄断执行机构是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该局设有三个处专门行使反垄断职责:反垄断调查一处、反垄断调查二处、竞争政策与国际合作处。(二)反价格垄断执法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相似文献   

4.
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并行的二元实施体制,可能引发对《反垄断法》兜底条款中“其他垄断行为”认定的分歧。“其他垄断行为”的典型样态有排他性合作协议、忠诚折扣、平台自我优待、平台最惠待遇条款,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和人民法院均有权对其进行认定。“其他垄断行为”的认定,应坚持个案分析,以排除、限制竞争为标准,并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民事诉讼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在涉及“其他垄断行为”认定的后继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应尊重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理决定;在单独诉讼中,人民法院可因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的启动而中止诉讼或在行政执法程序未启动时移送涉嫌违法行为的线索。  相似文献   

5.
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成立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委员会有三个执法机构:商务部、工商总局、发改委。商务部下设反垄断局,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所在地,发改委设置了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工商总局设置了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按照分工,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国家工商总局则负责垄断协议(价格垄断协议除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国家发改委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  相似文献   

6.
《反垄断法》实施三年多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反价格垄断立法和执法工作取得了巨大的进步。这不仅仅表现在2010年底完成了两部反垄断配套规章的制定,为反价格垄断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引,还突出表现在《反垄断  相似文献   

7.
刘健 《中国物价》2013,(11):48-50
国有企业是我国市场上一类特殊的市场主体,从反垄断立法到当前的反垄断执法,对于如何实现对国有企业有效的反垄断规制,社会各方面一直有相关的讨论。本文从《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入手,分析其对国有企业反垄断规制的基本态度,并具体研究了国有企业实施垄断行为的特殊性,提出了对国有企业反垄断执法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8.
3月18~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与欧盟竞争总司在北京联合举办了第九届“中欧竞争周”暨反价格垄断执法人员培训班。来自欧盟竞争总司、意大利竞争局、荷兰消费者及市场管理局的执法官员及欧盟普通法院的法官分别就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执法、反垄断案件的罚金计算、反垄断案件的执法程序等议题介绍了欧盟及其成员国的相关经验;价监局有关同志介绍了反价格垄断执法过程中的有关做法;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  相似文献   

9.
时建中 《中国物价》2013,(11):20-25
基于我国反垄断法施行5年来的执法现状,本文梳理了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显著成效和执法经验。为了有助于相关制度的完善,更好地推进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针对反价格垄断的授权执法、销售额的界定、"交易相对人"的责任承担、纵向垄断协议的法律适用原则、价格垄断行为与宽恕制度和承诺制度的关系、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证据支持、反垄断执法体制与机制的完善以及反垄断行政执法环境优化等问题,本文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思考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0.
随着国家及各省级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的相继挂牌成立,随着近几年多起价格垄断案件的成功查处,不仅极大地丰富了反价格垄断执法实践,树立了价格主管部门的反垄断执法权威,更标志着我国的反价格垄断工作,从形式到内容都有了质的变化和发展。自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作为反价格垄断执法主体单位,积极作为,锐意进  相似文献   

1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价格环境",这无疑为今后的反价格垄断工作指明了方向。作为基层价格监管人员,必须深刻认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介入反价格垄断工作的重要性,及时调整思路,审时度势,苦练内功,为主动适应反价格垄断执法的新形势、新要求、新常态作好全方位的能力和素质准备。  相似文献   

12.
《工商行政管理》2013,(4):43-45
《反垄断法》实旌以来,我们浙江省工商系统将垄断案件作为经检执法的重要着力点,破解执法体制机制难题,积极稳妥开展反垄断反限制竞争执法工作。继查办慈溪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垄断案件后,目前又联合衢州市工商局和江山市工商局,经过长达21个月的缜密调查,成功查处江山混凝土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该案也成为我省首例处罚终结的垄断案件。  相似文献   

13.
《工商行政管理》2009,(14):59-59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为传统三大垄断行为之一,是《反垄断法》规制的重要方面,也是工商部门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的重点之一。本文试图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执法进行探讨。我国《反垄断法》在反垄断行为的认定上采用了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相容的违法认定标准,仅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不使经营者当然成为《反垄断法》规制乃至处罚的对象。第三章的核心在于“滥用”二字,即只有经营者滥用了其所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才会遭到《反垄断法》的否定性评价。对于“滥用”,  相似文献   

14.
《工商行政管理》2013,(16):27-29
《反垄断法》实施五年来,国家工商总局立足职能,围绕健全机构、制度建设、案件查办、宣传培训、国际合作等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一、加强执法力量,组建反垄断执法机构为适应反垄断执法需要,总局专门组建了反垄断机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具体负责查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案件、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以及参  相似文献   

15.
《工商行政管理》2013,(14):40-42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是工商部门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职能。近年来,河南省局在国家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以服务发展为己任,以建设法治工商、服务工商、责任工商、现代工商、和谐工商为目标,以建立竞争执法体制机制为突破口,以敢于亮剑的精神狠抓竞争执法工作,为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创造了公平交易的良好市场环境。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总局共授权立案垄断案件18件,结案4件,其中河南立案2件,结案1件,特别是安阳二手车市场垄断案件的成功办结,实现河南查办垄断案件零的突破,受到高度评价。河南省局被评为全国“双打”工作先进集体,并在全国部分省市工商局反不正当竞争工作郑州座谈会上作典型发言,在省纪委、省监察厅、省预防腐败局和省工商联联合举办“反对贿赂·公平竞争”联盟活动启动仪式上作为唯一的政府部门作了典型发言。  相似文献   

16.
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存在大量的行政性垄断行为,另一方面,经济性垄断也不断涌现。在此背景下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对维护我国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经济良性发展具有划时代意义。然而,我国《反垄断法》尚存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如法律责任的设定、行政垄断的规制,等等。而这些问题都与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密切相关,因此,如何确定我国未来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是我国《反垄断法》的首要解决的问题。是故,本文拟在既有的研究成果之上,就上述问题进行系统而深入的探讨,并在此基础之上,就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提出自己的设想:依据反行政垄断和反经济垄断细化机构职能。  相似文献   

17.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中,虽然大多违法行为属于本身违法,但已经使我们感到需要对社会经济进行深入理解和分析,否则难以全面有效地制止不正当竞争。而在下一步的反垄断执法中,垄断与市场经济的完全融合,以及反垄断的不确定性,将进一步促使我们必须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从经济的角度理解法律和使用法律。  相似文献   

18.
一、强化竞争执法核心职能作用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发挥竞争执法在市场监管中的核心职能必须强化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相似文献   

19.
《工商行政管理》2013,(4):41-42
反垄断执法专业性和技术性十分强,核心在于执法的有效性、公平性和针对性。垄断行为的复杂表现特征以及各方较易结成利益共同体的现实,决定了反垄断执法的难度大,对执法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0年,我们江西省工商局在总局竞争执法局的关心和直接指导下,严格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巧用、活用说理式执法方法,破解执法难题,查结了一起发生在液化气行业的口头垄断协议案件。  相似文献   

20.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开放市场、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的战略部署,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1999起,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了整治公用企业等垄断性行业限制竞争行为以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全国公平交易系统广大干部克服种种困难,顶住多方压力,坚持不懈、严格执法,反垄断工作轰轰烈烈、高潮迭起,无论从广度和深度方面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展。据统计:1999至2001年三年,全国共查处行业垄断和行政垄断案件总数分别为2815件和203件,年均增长率分别为97%和270%。特别是2001年,反垄断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全年查处的行业垄断和行政垄断案件的总数(1751)超过了1995年至2000年六年来查处案件的总数(1730)。反垄断执法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在目前体制改革不到位、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反垄断工作更艰难、复杂。反垄断个案表现形式千差万别、错综复杂,各地工商部门有必要通过加强对个案的分析研究,探索执法方式方法,及时总结经验。为推动反垄断工作,促进工商行政执法到位,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全面总结了工商机关近几年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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