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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办、国办联合下发的"中办发〔2012〕14号"文,《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长期以来党的机关执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行政机关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的局面,终于合而为一了。两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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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机关公文格式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文处理是机关工作的重要内容,公文处理规章制度是公文处理工作的依据,是文秘工作者必须熟练掌握的业务知识。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取代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1996〕14号,以下简称"旧《条例》")和2000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以下简称"《办法》")。新《条例》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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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以下称"新条例")。新条例规定: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称"旧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停止执行。这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后第一次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法规合二为一,目的是适应时代发展和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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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7月1日正式施行,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党务文条例》)和2000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行政文办法》)同时废止。《条例》的发布施行,第一次实现了党政机关公文的一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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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并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停止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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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种"函",公文著作中时有"上下级机关也可以直接用函行文""函有时也可用于上行文和下行文"的观点,这是对行文关系乃至公文处理法规的曲解。《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实施后,此问题并未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积非成是的做法和错误的理论观点纠正起来难度很大。《法定公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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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同年6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与此相配套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以下简称"新《格式》")。新《条例》和新《格式》均于201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分别运行了16年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和12年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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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并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停止执行。这是规范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一个新的指导性文件,对实现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与原办法比照,新条例在宏观指导和具体要求上有一定的改进和变化。以下谈谈自己的学习体会和浅陋之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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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条例〉和原规定要点比较与思考》一文中笔者曾概括写道:"综观新《条例》全篇,品味其中各章,不仅条理清晰,层次分明,而且在语言表述上取原党政公文处理法规之长,避其之短,概括得简明、精准。"(见《秘书》2012年第7期)因篇幅所限,未能展开阐述。今特撰此文,简析《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的文本结构和语言文字规范,与读者共赏。A文本结构规范方面从公文处理法规文本的总体结构来看,前四章没有变化,依次均是总则、公文种类、公文格式、行文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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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配套实施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格式》")的出台,首次实现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范的统一,解决了实践过程中有过争议但认识趋同的一些问题,不过仍有一些问题尚未明确规定。关于标题中的标点符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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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发布是党政机关为适应工作需要,首次统一公文处理规范标准,对于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党、政机关的职能和工作内容不同,工作方式存在差异,以往的行文习惯也有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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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和"函"是我国现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三个法定公文处理条例(办法)中共同涉及的两个文种,使用频率很高。但是,这三个法定公文处理条例(办法)对"报告"和"函"的特定(法定)效力的规定,在执行中却产生了一定的困惑,下面试作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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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现代化管理的需要,提高公文处理效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并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这是一次"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改革与创新,经过反复修订和全面更新,党政两大系统终于颁行了统一的公文处理法规。新条例将1996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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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规定:"为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以下简称党的机关)工作的需要,实现党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根据这一定义,公文处理需要实现"三化一体",即要通过制度化来保证规范化,通过规范化来保证科学化,最终是要达到科学化。在此,就公文处理的规范化谈些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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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文规则是发文机关在行文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都专列"行文规则"一章,分别对党政机关如何正确行文作出规定.尽管两者的基本精神大致相同,但由于党的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性质、工作任务、工作范围、工作方式等方面的不同,两者之间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区别.不了解这些区别,势必影响党政公文的正常运转,影响公文效用的正常发挥.党政公文在行文规则上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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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的公文处理工作已实现历史性的转变,步入了统一规范的新阶段。如何正确认识这一转变、适应这一转变,学习、贯彻好新《条例》,是摆在公文实务工作者和公文研究工作者面前的新课题。研究原党政公文处理法规之间的主要差异,对新《条例》和原规定的要点进行比较分析,可以加深对新《条例》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必要性的理解,从而增强贯彻执行新《条例》的自觉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