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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销售退回与折让及销售折扣的增值税与所得税的具体处理方法1.销售退回的处理。(1)增值税的处理:不区分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销售退回和其他销售退回事项,而应视不同情况按税法的如下规定进行增值税处理:第一,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给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发票后,若未申报纳税,则应在发票的有关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该发票作废即可。销售方若已作账务处理,则应根据购买方退回的发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冲减退回当期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处理。在未收到购买方退回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第二,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销售方须在收到购买方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和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及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凭证。第三,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销售退回,若销售方销货时开具普通发票,则也应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2)所得税的处理:...  相似文献   

2.
湛忠灿 《新智慧》2008,(2):31-32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销售时发生的现金折扣,按总额法进行会计处理,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时,允许按实际发生额冲销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即按照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时开出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冲减相关金额。对于冲销的增值税,毫无争议地应该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处理,但是对于具体应冲销多少销售收入,在会计实务中没有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3.
《企业会计制度》总体而言,基本上保留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结构体系,它们在收入的构成。配比原则的运用以及基本会计处理方面基本相同,但是在主营业务收入、劳务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的会计处理上存在差异。本文拟就这些差异进行以下分析。 一、主营业务收入的账务处理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公司经营主要业务所取得的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是指公司经营按照营业执照上规定的主营业务内容所发生的营业收入;《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具体差异如下: (一广销售折扣与折让”的账务处理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专设“折扣与折让”科目,核算公司销售商品时,按合同规定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给予买方的销货折扣和因商品品种、质量等原因而给予买方的销货折让,下设“销货折扣”与“销货折让”两个明细科目。而(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销售商品的收人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财务费用;销售折让在发生时直接冲减当期收人。 (二)《企业会计制度》“主营业务收入”几项新增内容的张务处...  相似文献   

4.
梁文涛 《新智慧》2008,(6):11-12
一、不同折扣方式下的纳税筹划概述 1.折扣销售方式。折扣销售,会计上称“商业折扣”,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它与销售同时发生。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如果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应全额计征增值税。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的价格折扣,而不适用于实物折扣。  相似文献   

5.
商品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对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如果结合现实中一般纳税人使用的防伪税控系统纳税方式,笔者认为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报告年度或以前年度销售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前退回的,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如果该事项涉及的金额达到了重要性要求,就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并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中的有关收入、费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项目的数额。我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用书中的调整分录为: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应收账款。值税(销项税额);贷:应收账款。同时,据此调整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的项目。为了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我国于2003年度在一般纳税人中推行了防伪税控系统,由此,企业各月申报的增值税额都必须与防伪税控系统中生成的数据完全一致。实际上,防伪税控系统只能对当月数据进行操作,不能跨月操作,更不能跨年度操作。对于上述情况,销售单位的处理方法为:销售退回当月,销售单位根...  相似文献   

6.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规定,现金折扣是指在商品或劳务销售活动中“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折扣”,并将销售活动中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此,本文提出几点不同的看法。1.现金折扣作为商业信用筹资方式的一种,以折扣优惠吸引购货者尽快付款,使企业尽早收回货款。但由于现金折扣属于销售活动的一项具体业务内容,其发生必须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活动紧密联系在一起,对于销货方来讲,它是销货折扣,从购货方来讲,它则是购货折扣。可见,其结果仅仅起到了回笼资金(或融资)的作用,其作为筹资费用处理是欠妥当的。2.与现金折扣的本质不相符。在赊销业务中,如果能够确定当期客户将享受的现金折扣金额,就应以销售收入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净收入入账。反之,则在期末应估计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和坏账损失。因此,从本质上讲,现金折扣实际是计算销售收入的一个减项,是选择销售策略时引起的一项或有损失,即类似坏账损失,它并不具备“费用”应有的一般性特征,在损益表上应列作销售收入的减项,而不能列作财务费用。3.将现金折扣作财务费用处理,势必造成“当客户享受现金折扣并在折扣期内付款而使企业提早收回款项时会发生财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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