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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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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为封闭公司特有现象的公司僵局,可以通过司法介入打破。本文在论证司法介入打破公司僵局的理论依据的前提下,分析了美国的相关立法例,对“以购买替代解散”的补救规则进行了阐释,对股东解散请求权的行使以及附随的清算义务等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2.
从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东权保护角度,探讨当前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中侵犯股东权的现状、原因,进而从立法的角度,构建保护股东权的派生诉讼制度、别除权制度、中小股东的解散请求制度等,以期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发展中的重大难题。  相似文献   

3.
张莉  鲍志容 《经济论坛》2005,(15):93-95
一人公司(one men company or one member company)亦称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股东只有一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且单一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或全部股份的公司。在公司法律制度发展初期,一人公司并未被列入公司法调整的范围。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一人公司在现实中不断涌现,如果法律仍漠视它的存在,不从立法上予以规制,会加剧公司制度被滥用的现象,甚至会加剧公司法理论与实践的矛盾与混乱。于是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对一人公司予以肯定,我国公司法修改草案也将一人公司制度作为一项修改的重点内容。  相似文献   

4.
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清算为终结公司的法律关系、消灭公司法人资格提供了合理的依据。除破产清算外,公司清算还应包括非破产清算。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法人在资产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进行的清算,分为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探讨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有利于完善公司清算制度,保护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5.
目前我国公司破产与清算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立法和司法实践过程中仍存在很多问题,公司破产的界限、法律制度的适用以及对债权人权利的漠视等问题亟待解决,有关清算组、清算期间等清算制度的法律缺陷也需进一步完善,本文对我国公司破产与公司清算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初步分析,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期望我国公司破产与清算的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6.
公司清算制度的完善——兼谈新《公司法》的不足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只是启动了清算程序,企业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必须经过清算程序,了结债权债务,处置剩余资产。办理注销登记后,企业法人资格才最终消灭。新公司法对清算程序、清算人、清算主体及法律责任的规定等存在疏漏,使得公司清算仍缺乏可操作性及相应的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7.
为了推进投资的增长和资本的积累,人们发明了公司人格独立——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但这个制度又对债权人有失公正,为股东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公司问题”。为此.人们又发明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从而使法律关系达到了平衡。既让公司人格独立的效用得以充分发挥,又有效地解决了“公司问题”。可目前我国面临着既要建立公司人格独立——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保证企业自主经营,又要解决现实中严重的“公司问题”,以有效保护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这就需要对国外的先进经验进行大胆的吸收和借鉴.以完善我国公司立法,促进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相似文献   

8.
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公司制的核心,公司治理结构在公司内部是通过公司组织机构分权制衡的职权设计来实现的,主要受《公司法》的规范,我国公司立法在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规制上存在制度缺陷,因此,完善既有的立法例,创设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治理结构,扩充监事会的权力,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强化董事义务,将有助于推动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  相似文献   

9.
范雨濛 《经济论坛》2006,(5):127-128
公司的设立制度在公司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公司设立行为直接影响着日后公司运行的质量,但是我国的公司法中对于公司瑕疵设立的规定却不尽完善,对设立撤销制度有其固有的缺陷,我国公司法应该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建立公司设立无效制度,以弥补公司设立制度的不足,切实有效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一、公司瑕疵设立的立法模式及形成原因公司瑕疵设立是指发起人或其他参与公司设立活动的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未能遵守法定的实体条件或程序条件而使公司设立行为存有瑕疵的公司设立活动。两大法系国家对于存有瑕疵的公司设立行为的处理迥然不同。英美…  相似文献   

10.
吴蓉 《发展研究》2009,(7):89-91
当公司陷入僵局时,股东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之诉是维护自己权益的一种有效方式。2008年5月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对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做了以下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但从此类诉讼的本质入手,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仍有探讨的余地。笔者认为:公司解散之诉中应以其他股东为被告,将公司作为第三人较为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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