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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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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两者核算范围不同。进项税额转出是指购进货物改变生产经营用途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在购进时已抵扣进项税额,需要在改变用途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有6种情形:①购进固定资产;②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③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相似文献   

2.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  相似文献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下称《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购进固定资产;(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四)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清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相似文献   

4.
一、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业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分别是: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⑤本条第①项至第④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相似文献   

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中的进项税额在两种情况之下是不是不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一种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情况,即纳税人在购买贷物或应税劳务时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款及其它有关事项时,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另一种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况,即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贷物或者应税劳务等等时,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相似文献   

6.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相似文献   

7.
一、进项税额转出的纳税筹划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专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是直接计人工程的成本或其他科目;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用于生产或销售的,则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以后一旦改变用途,则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相似文献   

8.
一、不计入进项税额与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同 1.相同点。适用的情况相同,即两者均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⑤本条第①项至第④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相似文献   

9.
李美珍  周旭 《财会月刊》2010,(10):72-72
一、资产非正常损失的界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⑤本条第①项至第④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相似文献   

10.
郑艳茹 《福建审计》2000,(6):62-62,61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时间,即: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货物验收入库以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相似文献   

11.
一、进项税额转出的纳税筹划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专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是直接计入工程的成本或其他科目;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用于生产或销售的,则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以后一旦改变用途,则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相似文献   

12.
一、增值税审计的重点1、进项税额审计的重点环节(1)对进项税额抵扣时限的审计,主要是审查单位是否提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计入当期进项税额的时间,国家税务局在《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确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间为:①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②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③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对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审查,结合应交税金—…  相似文献   

13.
一、资产非正常损失的界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相似文献   

14.
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中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因此,取得用于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的进项税额不能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前对动产与不动产进行准确划分至关重要,这是依法准确申报纳税的前提。但在目前的实务操作中,部分财务人员简单地从字面上进行理解,将是否"能够移动"作为  相似文献   

15.
改进兼营免税项目销售分摊进项税额方法的设想刘忠智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0条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兼营免税项目的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时,常常事先不能确定其是...  相似文献   

16.
薛海霞 《活力》2009,(4):24-24
所谓增值税转型,是将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转型后,不分行业、不分地区,只要是企业新购进(包括捐赠和实物投资)的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融资租赁获得固定资产及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可予以抵扣。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税款将不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相似文献   

17.
王学军 《电子财会》2006,(12):45-47
东北地区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在该明细科目下增设①“固定资产进项税额”、②“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③“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专栏。其中专栏①用来记录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或应税劳务等而支付的、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或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固定资产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专栏②用来记录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因某些原因而不能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专栏③用来记录企业已抵扣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另外,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企业以当年新增的增值税额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相似文献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件》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 )购进固定资产 ;(二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 :“条例第十条所称非应税项目 ,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 ,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 ,均属于前款所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因此 ,企业固定资产发生的经常性修理作为当期费用入帐 ,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  相似文献   

19.
所谓增值税转型,是将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转型后,不分行业、不分地区,只要是企业新购进(包括捐赠和实物投资)的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融资租赁获得同定资产及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可予以抵扣.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税款将不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相似文献   

20.
目前,我国增值税采用购进扣税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后,只要符合税法规定,就可以将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税款抵扣后的货物如果改变用途时,有关会计和税务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的项目,主要包括将已抵税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另一种是需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的项目,主要包括将已抵税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无偿赠送他人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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