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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的精神,鼓励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6月30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以下简称财税[2008]92号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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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79号,简称“79号文件”)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对79号文件作了补充规定:“财税[1996]79号文件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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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明确了“营改增”零税率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的政策和具体管理规定,这与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很多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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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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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根据《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令[2007]44号)、《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的有关规定,2010年3月22日,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10]93号,以下简称《审核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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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免、抵、退”税是否具有税收筹划空间,许多人都进行了不同层面的尝试。在实际的业务操作中,我们不难发现在“免、抵、退”税规定的申报期内,通过调整出口退(免)税单证的收齐时限,完全可以影响和控制当期应纳税额、应退税额以及“免、抵”税额的大小,进而决定当期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税费)的增减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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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及“税”,除另有说明外,均专指企业所得税。
一、相关规定和解读
(一)新税法的规定和解读
1.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和《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以下分别简称88号、772号文件)规定:(1)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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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3号,以下简称新规定)。为方便正确理解掌握和贯彻执行上述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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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发布后,2016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做了具体规定。笔者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焦点问题进行剖析,以期帮助广大纳税人更好地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税收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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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免、抵、退"税计算中存在征税的问题 (一)出企业的出口征税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采用"免、抵、退"办法的理论顺序为:首先计算"免"税额;然后计算"抵"税额;最后计算"退"税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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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颁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以下简称“177号文件”)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177号文件提出建筑施工企业纳税人必须实行双向纳税申报,这对施工地和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加强征收管理、共同监控施工经营起到了促进作用。建筑施工企业应正确实施纳税人双向纳税申报,以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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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这个规定已经不限定企业出口货物的贸易形式,当前我国企业产品出口贸易方式因出口产品所用原材料的来源不同分为两类:一类是使用国内原材料经加工生产成货物出口的“一般贸易”,另一类是使用外汇进口原材料经加工生产成货物复出口的“进料加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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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2007,(9):77-78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征管办法明确如下:一、资格认定(一)认定部门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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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7号文)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至今该办法已正式运行近1年的时间,结合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在年终进行清算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对适用主体的审查根据7号文规定,适用主体为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审查时应注意:1、企业是否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查的主要依据是企业是否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证书是否已经过年度检验;新办企业是否已顺利通过转正审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