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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楚雄 《企业管理(北京)》2002,(3):86-87
产品责任是侵权民事责任的一种,是产品在消费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1条、42条分别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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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在消费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民事责任,它是侵权民事责任的一种.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42条分别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作了相应的规定.这些法律的制定实施,显示了产品质量问题对消费者及其他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侵害,业已受到政府的高度关注.也标制着新时期的法制建设正走向日益健全的轨道,同时它还预示着我国产品质量管理讲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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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缺陷产品管理现状 作为质量管理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缺陷产品管理制度在我国尚未形成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从立法上看,我国目前与此类问题关系最为密切的规定见于《产品质量法》。该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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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禾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1,(5):10-11
中国缺陷产品管理现状 作为质量管理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缺陷产品管理制度在我国尚未形成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从立法上看,我国目前与此类问题关系最为密切的规定见于《产品质量法》。该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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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是由法律规定的一种经济赔偿责任。所谓产品责任是由于产品存在缺陷,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消费者、用户及第三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保险是为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应承担的产品责任提供担保的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目前在西欧、北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开展得很普遍,这是与这样国家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密切联系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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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企业的产品责任风险就是指企业因提供的产品有缺陷而可能承担的不利后果。产品责任风险的发生不仅会给消费者带来伤害,而且会给企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随着世界各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对生产者、销售者要求得越来越严格,企业的产品责任风险也会越来越大,企业若要化解产品责任风险、减少产品责任风险给自己带来的损失,最好的办法就是加强事前防范和事后的积极应对。一、企业产品责任风险的事前防范企业产品责任风险与产品责任密切相关,而产品责任是因产品的缺陷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因而企业防范产品责任风险的关键在于在生产、销售过程中避免向社会提供有缺陷的产品。产品的缺陷包括设计缺陷、警示缺陷、制造缺陷和发展缺陷,除发展缺陷在我国《产品质量法》中明确规定不承担责任外,其余三种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都要承担产品责任。产品的设计缺陷是指产品的设计违反科学原理而形成的不合理的危险性。由于产品设计涉及的不是个别产品而是涉及相同的所有产品,因而,产品设计缺陷在产品责任损害中的损害面最大,企业由此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可能最大,除了对一系列产品的损害进行金钱赔偿外,企业还有可能承担产品被召回的义务。因此,企业应当从产品的设计入手,采取措施防范设计缺陷的产生。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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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兆龙 《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1994,(7):11-12
美国产品责任保险(上)国家技术监督局殷兆龙一,产品责任保险简介不少国家的法律制度规定,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因其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的责任。赔款的数额有时十分巨大。因而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要寻求保障以维持其经营的稳定。产品责任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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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常说的“三包”是指生产者、经销者售出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产品质量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必须要对售出的产品承担“三包”责任,后来我国又专门出台了《国家新三包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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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案情分析点评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处副处长陈建军认为:2002年第10期“销售不合格摩托车造成人身伤害案”是一起因产品存在缺陷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按申诉案件处理程序处理。办理该案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该案的关键是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及产品责任的认定。进行质量鉴定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及《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从初步鉴定结论看,产品责任的承担者是生产者。如果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可能处理完消费者与销售者的矛盾后又会出现销售者与生产者的矛盾。第二,行政权对民事纠纷的介入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该案在明确产品责任的承担者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以第三方居间调解。调解不成,属于生产者、销售者不愿意履行赔偿义务的,可以依据《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责令生产者或销售者履行义务,并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属于赔偿金额无法协商一致的,停止调解,由当事人可决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从统计学角度看,任何批量生产的产品都存在有不合格品的概率,不符合产品质量抽样检验规则而得到的产品质量结论,仅对单个产品有效,可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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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良 《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2000,(4):38-39
产品责任是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简称。具体讲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 ,给用户、消费者造成了人身伤害 ,或者财产损失后 ,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产品责任制度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 ,迄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笔者今年4月参加了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产品责任制度考察团 ,赴加拿大、美国对有关产品责任制度等问题进行考察、调研 ,收效匪浅。一、在加拿大的考察活动在加拿大我们访问考察了加拿大标准理事会、加拿大卫生署、ULC实验室等机构 ,参加了加拿大标准化协会主办的关于产品责任问题的研讨会。加拿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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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21条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对登记机构因此而承担的赔偿是行政赔偿,还是民事赔偿,则没有作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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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万里行》1996,(9)
《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存在缺陷的产品有规定: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然而在处理质量纠纷,尤其是生产资料质量纠纷的过程中,赔偿直接经济损失这一条往往很难落实。原因不外乎这样几条:一是经销者或生产者只同意修、退、换,而不愿赔;二是用户方面只要产品能恢复正常使用或退货,也就不愿坚持要求进一步赔偿,怕久拖不决,损失更大;三是直接经济损失的界定在有些情况下是不很清楚的,很容易争论不休。解决的办法也有两条:一是经销和生产者从自身声誉出发,发现了质量问题,主动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直接经济损失,国家要有细则出台,特别是误工和精神损失该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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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是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它不是合同责任,也不等同于产品质量责任,属于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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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规定,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适用于产品质量法;但建筑工程不适用于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上述规定,明确了我国现行法律适用的范围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