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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1日19时,刘某酒后驾车与李某无证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经交管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刘某酒后驾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0年5月经鉴定,李某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问题,李某将刘某及其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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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3日,周某驾驶自卸车(车主为黄某)与李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出租车上乘客曾某当场死亡。曾某的亲属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周某和李某共同赔偿经济损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黄某、周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无太大的争议,争议的焦点是李某是否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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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驾校为其教练车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附加教练车特约条款。该校学员王某驾驶一辆教练车在规定线路上学习驾驶技术,并由教练员张某随车指导。当该车行至一路口时,不慎将村民赵某撞死。接报案后,保险公司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保险标的车辆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并附加教练车特约条款,因此可在商业三者项下赔付。但现行交强险保险条款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不构成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只负责垫付抢救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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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车辆造成他人死亡,保险公司认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2013年,广西宜州市法院宣判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否定了保险公司的主张,判定无证驾驶的违法情形下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仍要赔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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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李某的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一年前,李某因醉酒驾车将刘某撞伤后,被追究刑事责任。刚刑满释放,已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刘某理赔12万元的保险公司,曾要求李某向其给付该款。李某以自己已投保,称保险公司应为此担责而拒绝追偿,保险公司提起了诉讼,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追偿请求。【评析】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的确有权向李某追偿。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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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16日,马某驾驶江苏省南通市某运输公司名下的重型牵引车与李某驾驶的助力车碰撞,致李某死亡。交警认定马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在抢救李某的过程中,马某所属公司向李某家属支付了1万元后,其家属又分三次从运输公司存在交警队的款项中支取了5万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之后,李某家属将运输公司、保险公司、马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23095元,其中医疗费仅主张1000元,对运输公司垫付的6万元未主张。2006年3月6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161357元;运输公司、马某不承担赔偿责任。运输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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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邱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过程中,遇李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呼啸而过,因受到惊吓倒地受伤。事后,公安交管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现有证据无法查清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故不能作出事故方责任认定"。而李某据此并以双方没有接触为由,认为不属于交通事故并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请问:李某的理由成立吗?【评析】李某的理由不能成立。第一,未接触不等于不构成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即其并没有将"是否接触"作为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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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简单事故引发民事诉讼1999年7月14日,河南省商丘市驾驶员李某驾驶一辆出租车行至高速公路郑州至开封间时,突然发现前方行车道上有石块,李某躲闪不及,撞在石块上,造成出租车前后轮损坏,车底盘和大梁严重变形。同年10月16日,李某以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为由,将河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高管局)和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高速支队)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同年12月12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原、被告就谁该承担这起事故的责任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原告李某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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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投保人张某驾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高速行驶,行人李某忽然翻越栏杆进入高速公路。张某发现时已经来不及刹车,将李某当场撞死。后来经当地交通大队勘察认定,所有责任都应该由李某承担,张某无事故责任。但根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新交法),即使张某无责任,也应当承担对李某的经济补偿。当张某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时,却被保险公司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既然投保人是无责任的,保险公司当然小对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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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6日,天津市滕某向王某借了一辆摩托车,摩托车的登记车主是李某。滕某无证驾驶摩托车逆行,将一骑自行车人撞伤。交警现场勘查认定滕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骑车人找到滕某要求赔偿,滕某说摩托车已还给车主,应当找车主赔偿。骑车人又找到王某,王某说,我不是肇事者又不是登记车主,为什么要负赔偿责任?于是,骑车人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滕某、王某和李某告赔偿医疗费980.7玩、交通费636元、营养费2250元、护理费60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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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7日,孙某租乘刘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行驶中与张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致孙某受伤。经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孙某残疾赔偿金10930元;刘某赔偿孙某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其计78048元;张某赔偿孙某停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9512元。张某不服提出十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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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7日12时左右,李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207线自南向北行驶时,将正在横穿公路的村民田某碰撞致死。李某营怕挨打,报警后驾车逃离现场,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经交管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李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2010年12月9日,李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12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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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情形一:出借人无过错借车人自行担责【案例】2018年3月6日,碍于朋友情面,赵某将自家小轿车借给汪某,并再三嘱咐他一定要小心驾驶。后汪某驾车时由于超速将行人夏某撞成重伤,交警认定汪某负全责。事后查明:赵某借出的轿车安全性能良好。由于保险理赔额度有限,汪某的赔偿能力也不足,受害人夏某遂要求赵某共同赔偿。那么,无偿出借车辆的赵某要担责吗?【评析】赵某不用担责。《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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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2年3月24日9时55分,李某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至北京市房山区良三路北四位村西时驶入道路北侧路沟,轿车右侧将正在道路北侧路沟内工作的殷某和王某撞出,造成殷某和王某受伤。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李某负全部责任。后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王某和殷某各项损失45万余元及每年向殷某支付护理费3.6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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