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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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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 业销售产品时 ,为了促使购货方及早退还包装物 ,以便更好地参加企业的周转 ,通常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如购货方不能及时退回包装物 ,这部分押金将予以没收。按会计制度规定 ,应转为企业营业外收入 ;同时按税法规定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1 计算应交增值税。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 ,在计算时 ,应将没收的包装物押金换算为不含税价作为计税依据。适用税率为该包装物所包装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应交增值税=〔没收的包装物押金÷(1 适用税率)〕×适用税率2 应转为营业外收入的金额=没收的包装物押金÷(1 适用税率)3 会计分录为 :借…  相似文献   

2.
根据有关规定,企业对收取的包装物租金收入和逾期(指一年以上)不能退回而没收的押金应在作“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的同时,按包装物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在实际操作中,常有一些企业忽略了计提和缴纳增值税,给国家带来了不必要的税源流失。下面就有关包装物销项税额的处理方法作一简要分析。企业收到出租包装物租金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出租、出借的包装物押金逾期没收时,要先将押金换算成为不含税收入,结转营业外收入。例:某摩托车厂…  相似文献   

3.
<正> 会计制度规定,对于逾期(主要指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未收回的包装物而没收的押金,扣除应交增值税后的差额,作为其他业务收入。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函发[1995]228号文件规定,个别包装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如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物的返还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  相似文献   

4.
问: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没收的包装物押金应转作“营业外收入”而国家税务局规定,没收包装物押金要转作销售收入,区别在哪里? 答:随同产品出售的包装物加收的包装物押金,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转作“营业外收入”。因逾期未退回包装物而没收的那一部  相似文献   

5.
浅谈逾期末归还包装物押金的帐务处理江苏省五图河农场毛应龙企业在销售某些产品过程中,包装物有的是随货销出,也有的不是随货销出,而是让购货人支付超过或等于包装物价值的押金。待购货入归还包装物时,退回押金;逾期不归还,则将押金扣役。这个过程,企业往往作如下...  相似文献   

6.
吴耀 《税收征纳》2007,(4):48-48,54
包装物是指为包装产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用于储存和保管产品的材料。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既能够保护商品不受损害.又便于向购买者传递商品的相关信息.同时有利于生产企业的专利权、提高产品知名度。企业在对产品进行包装的同时.对于包装物及其押金也承担着一定的税收负担.增值税、消费税中都有包装物的相关规定。本文就涉及消费税的包装物及其押金的处理以寻求税负最低的纳税筹划方案。  相似文献   

7.
基于现行各流转税法规定对企业包装物出售、出租等经营收入和出借押金征税的特殊规定,结合企业包装物会计核算不够规范、会计理财功能较弱导致纳税负担沉重的客观实际,采用判断推理、归纳演绎、指标计算和对比分析等方法,在介绍包装物出租出借等形成现金流入业务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会计核算流程与方法基础上,深入研究了会计开展纳税筹划分析的账务处理模式。  相似文献   

8.
国家自2001年5月1日起,全面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内容为:白酒消费税计税办法由现行人价定率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调整为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即在维持现行按出厂价格依粮食白酒25%和薯类白酒15%税率从价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再对每斤白酒按0.5元从量征收一道消费税;取消用外购或加工收回已税白酒和酒精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外购或委括加工收回的白酒或酒精已纳消费税税额或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税额准予人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的政策;适当调整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为250元/吨,每吨出厂价格在3000元以下的,仍维持原220元/吨的单元税额。作为酒类产品的产产大省,此项政策的出台,给我省税、企双方税收方面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  相似文献   

9.
会计上酒类包装物的处理未见相关法规具体规定,实务中处理更是五花八门。笔者经过总结,发现会计处理一般分为税务派和企业派,到底哪种做法更节税?酒类包装物押金税务处理较为复杂,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而会计上酒类包装物的处理也未见相关法规具体规定,实  相似文献   

10.
林彩云 《税收征纳》2014,(10):43-45
近期,笔者在进行福利企业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一些福利企业对享受国家即征即退的这部分增值税退税应如何确认收入问题存在着政策理解和处理上不一致的地方,有的福利企业直接把即征即退的这部分增值税退税计入免税收入,而有的福利企业则计入应税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似文献   

11.
完善消费税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与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不衔接,不利于税款及时入库,难以防范纳税人偷漏税款;单一环节征税消弱了消费税的调节功能,难以形成完整的税收征管链条;价内税不能解决重复征税问题。为此,建议比照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调整消费税计税价格,调整部分消费品征税环节,改价内税为价外税。  相似文献   

12.
在进行"其他收入"项目的所得税纳税分析时,应当做纳税调整的包括盘盈的固定资产,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对于补贴收入中免税部分属于永久性差异的收入,对于计入"递延收益"部分会产生暂时性差异的收入等.无需做纳税调整的包括盘盈的存货,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债务重组收入,对于其他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收入,违约金收入和汇兑损益等.已做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应做冲减坏账准备处理,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直接考查坏账准备项目与税法的差异,针对坏账准备项目进行纳税调整.  相似文献   

13.
在传统的销售行为之外,还经常发生一些特殊的销售或视同销售行为,主要包括以下13种:(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将贷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不在同一县(市)的其他机构用于销售;(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飞翔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投资;(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职工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9)以旧换新销售;(10)还本销售(11)折扣销售;(12)售后回购;(13)非货币性交易。这些特殊销售行为的发生却很普遍,且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而更加常见。由于这些特殊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缺少系统的理论分析,相关法规之间又互不衔接,导致企业核普遍不够规范。首先,财务会计法规与税收法规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和差异。一是“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的确认,包括确认与否,确认时间的确认金额,一般都存在差异,如对前述销售行为(3),二的确认时间不同,“增值税堑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移送货物的当天确认增值税计税收入;“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应在最后对外销售实现后确认会计收入。对前述销售行为(4)、(5)、(7)、(8),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不应确认会计收入,而应按帐面价值结转成本;而根据、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税发[2000]118号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所得税增值税的计税收入。对前述销售行为(11),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如果折扣在同一发票上注明,可抵减增值税计税收入,即以扣除折扣后的公允价值作为增值税计税收入;“股份公司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该销售行为采用总价法核算,以允公价值全额作为会计收入,折扣实际发生时,在实际发生当期作为收入的抵减项目或确认为当期费用。对前述销售行为(12),如果卖方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必须回购,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不应确认会计收入;而根据“所得税堑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税收收入。对前述销售行为(13),“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规定,同类非货币性资产 交换以换出资产帐面价值确认会计收入,非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确认会计收入,而税收法规规定出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确认计税收入,两确认的金额存在差异。二是财会会计法规和税收法规还存在一些其他矛盾,例如,对前述销售行为(1),“股份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在发出货物时确认增值税计税收入,而“增值税堑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受托方提供代销清单(即买托方实现销售后)确认增值税计税收入。对前述销售行为(2),财务会计法规规定受托方在收到代销货物时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而税收法规规定在受托方实际支付贷款时才能抵扣进项税额。  相似文献   

1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自查属于专项内部审计,定期或不定期地自查增值税额计算中有无漏洞和问题,不仅是保证财会资料及涉税数据准确完整的必要步骤,也可作为接受税务稽查的前期准备,同时也是健全企业内部管理流程的需要。一般纳税人应从以下三方面进行纳税自查。一、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准确性自查增值税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纳税自查的重点是:销售额的确认、适用税率的选择、进项税额的处理以及分析性复核。1、销售额的自查。主要审查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中有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等相关账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存根联等原始凭证,据以确认应税销售额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应重点审查: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是否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销售折让是否按折让后的货款为销售额;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是否按规定扣除等。2、适用税率的自查。应重点审查:税率的选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低税率货物的适用范围是否恰当;税率发生变动的货物,计算纳税日期是否按税率变动的规定执行;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分开核算销售额,没有分开核算的是否按规定从高适用税率;出口货...  相似文献   

15.
也谈逾期未归还包装物押金的帐务处理──兼与毛应龙同志商榷本刊1995年第6期发表了毛应龙同志的《浅谈逾期未归还包装物押金的帐务处理》一文后,陆续收到几份持有不同意见的来稿。特予发表。陕西财经学院薛许军企业出租、出借包装物时,为了促使对方单位能按期归还...  相似文献   

16.
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按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应分为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对征税收入按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再分为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为取得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发生的相关支出都应允许在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会虚增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作为免税收入处理,才符合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国家产业政策。至于软件企业将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用于研究开发,对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产生的影响,应通过规范实行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的计算基数解决。  相似文献   

17.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其在会计上有的需要确认收入,有的则不需确认收入,有的即便同一种视同销售行为也不能一概而论,而要具体区分对待其在会计上能否确认收入,视同销售并不等同于视同确认收入。本文通过对增值税八种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来探讨其收入能否确认。  相似文献   

18.
按照现行消费税政策规定,消费税征收有比例税率、定额税率、混合税率三种不同的方式,笔者现仅对适用比例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加工方式选择进行讨论。对于企业自行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应就其实际销售额计征消费税。而对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则具有不同的税务规定。属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应纳消费税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相似文献   

19.
会计收入与计税收入确认的正确性,关系到企业经营成果计算的准确性和税金缴纳的正确性.两者在确认的内容、原则、条件以及方法上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在计税收入确认时还要考虑流转税和所得税确认内容的不同.中小企业应根据会计业务的内容,合理区分各项收入,完成好会计核算工作.  相似文献   

20.
视同销售行为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是在税法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八种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此外,新会计准则对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也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视同销售行为,需要按税法要求及时确认销售实现并计算缴纳增值税;会计方面是否需要确认收入,要看其是否满足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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