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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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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道路运输》2005,(10):36-36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请问,这里所称的许可证件应该如何理解?它是否应该包括道路运输证、线路标志牌(含加班与包车)、线路审批副卡、从业资格证?  相似文献   

2.
《中国道路运输》2005,(10):37-37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中只有对经营许可证的相关处罚,没有对道路运输证的专项处罚,那么对经营许可证还在有效期限内的,道路运输证已逾期的违章该如何处罚呢?是否可以按《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处罚?请编辑部答复。  相似文献   

3.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道路运输条例》对运输车辆的经营资格证件规定为“车辆营运证”,如第三十四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第六十三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而交通运输部颁发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一些规范性文件,将运输车辆的经营资格证件规定为“道路运输证”。对这两个明显不同的名词,我不能认定是同一概念,所以我们在制作有关查处违法行为的笔录时,因怕引起行政诉讼,不知在笔录上应记录“车辆营运证”还是“道路运输证”。请求及时给予答复!  相似文献   

4.
《中国道路运输》2005,(8):34-34
最近我们接到举报,称有一辆持普货道路运输证的2吨厢式货车从事零担货物运输,严重侵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要求我们处理。我们当即对该车检查。经查,该车普货运输营运手续齐全,但满载的各种水果、蔬菜等货物是由5个托运人分别托运的,确实是在经营零担货物运输。在对此案定性和处理上,我们内部持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照《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五项,按超越道路运输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来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来处理。  相似文献   

5.
《中国道路运输》2012,(2):34-34
我所运政执法人员在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查扣了一辆挂靠永城市友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营的卧铺客车,该车无道路运输证也无包车牌,系旅游公司包其车辆从永城至北京。对于这种情况,执法人员有二种处理意见,一是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处罚,二是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这种行为违反了该规定的第四十条,依照第八十四条进行处罚。请问,以上二种处罚哪种更符合事实?或者都不妥,该依据什么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6.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有些货运经营者(含本地车辆和外籍车辆)未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有的超期几个月,甚至一年以上。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和《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439号)中附件三《(道路运输证)的修改说明及管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车辆二级维护记录不作为路检路查的内容。既然不能作为路检路查的项目,  相似文献   

7.
《中国道路运输》2007,(8):42-42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道路货物运单使用和管理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废止,但2001年交通部5号部令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填写道路货物运单的予以警告;不使用道路货物运单的每次处以50元罚款。请问怎样理解以上两项规定?[第一段]  相似文献   

8.
《中国道路运输》2006,(6):42-42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客运经营者违反规定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如果一个客运经营者的道路运输证被暂扣,签发待理证后超过有效期,违法当事人仍不接受处理,运管机构还可以采取何种措施?针对这种情况,我所认为:一是可以再次以该经营者未携带道路运输证为由对其进行处罚,二是可以中止该车辆继续营运。请问,应该对该经营者如何处理才准确?  相似文献   

9.
《中国道路运输》2007,(8):43-43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一家具有危险品货物运输资质的公司,使用本公司一辆只具有普通货物运输资格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在适用法规的问题上产生了分歧。有人认为应适用《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而有人认为应适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还有人认为应适用《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请问适用哪部法规更为准确?请编辑部答复。[第一段]  相似文献   

10.
《中国道路运输》2007,(12):38-38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我们查获一辆外省籍大货车,车上载有16吨黄磷。该车当场能出示普通货物运输相关证件,但无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件。请问,我们是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处罚还是按照第三项处罚?如果按照第三项处罚,能否暂扣该车?  相似文献   

11.
《中国道路运输》2006,(10):38-38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为认真落实交通部《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524号)要求,做好云南省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换发工作,云南省交通厅依据《道路运输条例》,就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的工本费收费问题与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进行协商。但是,这两个收费审批部门都认为《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与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名称不一致,因而不同意收取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工本费。  相似文献   

12.
《中国道路运输》2006,(4):44-44
我处稽查人员查获一辆危险品油罐车满载石油。《道路运输证》上经营范围是危货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也是危货运输,但是没有押运人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运输危险货物应配备押运人员,否则按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处罚。但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务第(二)项规定,不配备押运人员由公安部门处罚。我处稽查人员有两种意见:  相似文献   

13.
《中国道路运输》2011,(9):40-40
我辖区内一危险品运输企业购置了一辆47立方米罐式专用车辆(非罐式集装箱)拟运输烧碱。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我认为不能为该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但有的同志认为烧碱不一定是强腐蚀,可以为该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即使是强腐蚀性,  相似文献   

14.
《中国道路运输》2007,(3):37-37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我是一名基层运管人员,最近在参加运管人员业务培训时遇到这样一个问题: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企业章程文本,而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指出,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白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认为,  相似文献   

15.
《中国道路运输》2008,(8):39-39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我们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一些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为了多贮存油料,在主油箱或副油箱旁边加装了辅助油箱,而且辅助油箱有输油管线直接和发动机联接,此加装油箱的行为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我们认为,这种行为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影响了道路运输安全,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16.
《中国道路运输》2007,(8):41-42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路检路查项目。我们在日常的路检路查过程中发现,有部分客、货运经营者没有随车携带车辆二级维护卡。请问,没有车辆二级维护卡的道路运输证是否齐全有效?[第一段]  相似文献   

17.
《中国道路运输》2005,(12):33-33
我们在上路执法检查中发现一辆货车无道路运输证,只有运管费缴讫证。据当事人陈述.该车确实没有办理道路运输证。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运管费缴讫证能否作为“其他有效证明”.视为该车合法营运?请答复。  相似文献   

18.
《中国道路运输》2012,(9):29-29
在执法检查工作中,我们发现有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栏板式运输车辆车厢内加装尺寸(长、宽)与车辆厢内尺寸(长、宽)相同的封闭式货箱(未拆除车辆栏板,用螺丝固定在车辆厢板上,可拆卸),将普货栏板式运输车辆作为厢式货车用来运输大型汽车零部件。我们对以上行为有以下三种不同处理观点:一是认为此种行为擅自改变了车辆类型,私装货厢,将普通栏板式运输车辆改为厢式运输车辆,应当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规定处罚。二是认为此种行为擅自加高了车辆外廓尺寸.应当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三是认为车辆并未拆除栏板,货箱作为载运货物的基本货品单元且尺寸(长、宽)未超出车厢内空间,同时可以自由拆卸,不应认定为擅自改装,应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以上观点哪个正确?  相似文献   

19.
《中国道路运输》2006,(2):43-43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或者转让班线运输。”挂靠运输企业的客运车辆,产权仍属于班线经营者个人所有,原经营者经营该班线一段时间后,将车辆以高于原车价的价格转让给新的经营者,企业收取一定费用并变更经营合同后,新的经营者不经管理部门许可便取得了客运班线经营权,车辆的所有证件无需变动也无需办理易主过户手续。请问,这种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非法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是否可以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进行处罚?如何对原经营者实施处罚?  相似文献   

20.
《中国道路运输》2007,(11):43-43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我辖区个别客运班车经营者擅自将行驶证从原车行过户到公交公司(公交公司没有该线路经营权),道路运输证还标明是原车行,经营业户仍继续在原线路上营运。我们对此有两种处理意见,一种认为应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另一种认为应取消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哪种处罚更妥当?答复为盼。[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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