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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无论是中国海商法还是国外法律,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都是承运人的法定义务。稍具海运常识的人都知道,提单不仅是承运人签发的表示其已接管货物的收据,而且是所载货物的物权凭证。这清楚地表明,即使货物已不在承运人占有或控制之下,提单持有人仍可向其或实际占有人无条件地主张对货物的所有权。因此,收货人不能提交有效提单,承运人就不应将货交出。对于承运人而言,谁拥有占有权确实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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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运实践中,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货的单证,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是承运人的义务。然而,由于造船技术的进步以及提单流转的滞后,实践中,承运人常常凭银行保函而无单放货。本文从正本提单持有人的意图和法院对该问题态度的变迁这两个视角为基点,着重分析在无单放货条件下,承运人所应承担责任的法律性质:违约责任为主导,侵权责任为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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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中无船承运人提单风险防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无船承运人提单及其业务流程:
在有无船承运人(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简称NVOCC)参与的海上运输过程中,由于存在两个相互独立的海上运输合同,即无船承运人作为承运人与货物托运人的运输合同和无船承运人作为托运人与远洋公共承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所以会出现两套提单:远洋公共承运人即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提单(OCEAN B/L或MASTERB/L)和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NVOCC B/L或HOUSE B/L).在两套提单运作时,卖方是借助无船承运人提单来完成交货义务,并凭此提单向买方收取货款.其流转过程如下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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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既有物权性,又有债权性.承运人无单放货对托运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货物通常处于承运人实际控制之下,在原告提供了正本提单及初步证据后,法院可对举证责任实施倒置.目前我国海商法对于赔偿的范围的规定尚不够明确,需借助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作补充.本案中,损害赔偿时应按照CIF价格计算,即货物装船时的价格加实际支付的运费和保险费,并附以银行同期利息.出口退税损失和押汇损失是否赔偿则视承运人应否预见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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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仓单质押的含义及作用仓单是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仓库业者(保管人)接受顾客(货主)的委托,收到仓储物后向货主开付的提取仓储物的存单。仓单的作用:一是提取仓储物品的证明文件。二是仓储物的转让及以此证券担保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的证书。因此,仓单是一种公认的"有价证券",可以背书转让仓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仓单质押是以仓单为标的物而成立的一种质权。是银行与物流公司合作,为仓单货物所有权的企业以自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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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运输中,提单作为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证明,在买卖活动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倒签提单的欺诈行为严重影响了贸易秩序的正常进行,所以研究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与法律责任对整个贸易活动起到积极作用。本文就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和法律责任做了初步研究,我认为,倒签提单具有物权和债权的双重性质以及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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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B陶瓷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委托A货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将货物从上海港运至美国。A公司将货物运输委托给C海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负责实际承运。C公司签发了托运人为B公司、承运人为C公司的提单。A公司为涉案货物垫付了海运费29215.50美元及其他杂费人民币114625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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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经济因素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转让定价也称转移价格,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转让货物、无形资产或提供劳务、资金信贷等活动中,为了一定的目的所确定的不同于一般市场价格的一种内部价格.转让定价一般只会发生于关联企业的内部交易,由于各国的税收制度及其它法规的不同,加上国际市场存在结构性缺陷和交易性缺陷,跨国公司可以最大限度地使用转移价格,以实现其全球战略提供了诱因和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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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是国际贸易海上运输中的一种重要单证,在国际货物交易、 运输等环节,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伴随着现代海上运输技术的发展,在国际贸易实际业务当中,会经常发生货物已经运达目的港而收货人还未能接收到提单而出现不能及时提取货物的现象.因此,在对海运提单风险进行了解,分析海运提单风险成因的基础上,提出海运提单风险的防范措施,为海上运输实际业务操作提供理论上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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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鑫宇 《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6,(12)
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这是由它的性质所决定的。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控制了提单,谁就拥有了该批货物的所有权。已装船提单应在货物全部已装上船后签发,签发的日期必须是真实的,因为提单的签发日期即视作装运日期。如果提单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签发日期却早于实际装船日期,便构成倒签提单。托运人倒签提单的目的是为了使提单签发日期符合信用证规定,顺利结汇,但对收货人来说则构成合谋欺诈,可能使收货人蒙受重大损失。对此,各国法律和海运习惯都是不允许的。本文从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出发,具体分析了倒签提单存在的风险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进一步揭示倒签提单的危害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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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怡冶 《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6,(21)
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这是由它的性质所决定的。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控制了提单,谁就拥有了该批货物的所有权。然而,在国际贸易中,提单的使用也带来种种风险。本文对提单的风险作一分析,并提出了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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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交单方式下提单物权凭证性质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运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中最重要的单据,是提取货物的主要依据,正确认识提单的物权性具有重要意义。在国际贸易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提单是一种“所有权凭证”或者“持有提单,即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文章通过在付款交单方式下对提单“物权凭证”性质进行了分析,对提单是“物权凭证”的观点提出质疑,并提出提单代表的应该是“推定直接占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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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介绍了UCP600关于转运的规定,并结合案例分析了对北美出口采用OCP条款,选用“货交承运人”贸易术语的利益,最后分析了风险提前转移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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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鸿 《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5,(2)
在海上运输和定期租船运输中,承运人或船舶出租人留置货物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船货双方经常发生纠纷;而我国《海商法》对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规范也不甚缜密。因此,有必要对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较深入的分析,以此完善我国的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以维护船货双方利益的均衡,尽量减少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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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为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保价运输是铁路货物运输中的一种特殊的运输方式。诚实信用原则在铁路货物保价运输中广泛适用。同时,实践中一些承运人和托运人存在着失信行为。因此,重塑铁路货物保价运输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成为了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