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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增加探视权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上的一个巨大进步。然而作为一项制度需要立法确认的事项是多方面的,我国探视权制度不可避免地存在缺陷和不足。结合我国国情,应适当扩大与调整探视权的权利义务主体范围、明确规定探视权的权利内容及中止探视的情形、增加对探视执行难的救济措施,完善探视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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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抚养费纠纷诉讼中,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适格原告主体为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笔者通过比较抚养费纠纷原告主体资格和与其联系紧密的其他三类婚姻家庭纠纷的当事人主体资格在法律规定上的区别,并考虑到我国传统社会道德观念与司法现状,进而提出可在一定条件下赋予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诉权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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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银行实务处理过程中,银行国际业务人员往往会对审单义务产生困惑,而这种困惑常常集中于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即如果申请人愿意接受单据,开证行可以不审单直接对外付款吗?开证行审单的结果是否必须告知申请人?开证行审单的结果告知了申请人,从而误导了申请人决定,是否必须因此承担责任?带着这些疑问,下面就让我们进入国际业务百家讲坛第二位主讲人林建煌的审单世界,直面审单义务引发的困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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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纠纷,是否适用1年的申请仲裁时效?“一裁终局”的案件,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不服,双方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或申请撤销裁决,是否会产生程序性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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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保函的止付机制赋予了申请人在保函纠纷中的付款抗辩权。但其只是一种事后的补救措施,不能作为对抗风险的常规手段。伴随着近年来独立保函纠纷的急剧攀升,面对独立保函受益人索赔的屡屡发生,向法院申请止付保函项下款项成为保函申请人保护自身利益的方式之一。本文将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分析独立保函中的止付问题,并提出保函纠纷的预防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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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属于同一主权国家的不同法域,其之间的区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给双方带来不便利。不方便法院原则作为本国法院在发生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时拒绝行使管辖权的一种原则,更为注重纠纷解决的后果。英美法系国家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长期适用,为我们限定该原则提供了借鉴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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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的抵押房产三次拍卖流拍且经法院公告变卖未果时,如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房产抵债的,法院应当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冻结措施,并将该房产退还被执行人。”此种情形下,申请执行人在该房产上设定的抵押权是否因此而消灭?申请执行人对该房产是否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执行人的相关权益如何得到有效保护?本文通过对一起抵押房产拍卖流拍案例的分析,对此类案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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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合同当事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它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利益,在对方没有履行义务之时拒绝对方的请求,但是当对方履行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而没有履行从义务或附随义务时是否也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这是本文论述的重点,即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必须以对等义务为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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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开证行往往会发现它在处理不符点单据的操作中处于两难的处境。它是应该先发出拒付通知,然后再寻求开征申请人的意见呢?还是应该先到得开证申请人明确答 ,再据以决定是否发出拒付通知呢?当拒付通知发出以后,如果开证申请人接受了不符合单据同意付款时,银行是迳直放单付款呢?还是应该先去电交单行,待交单行回电同意后,再放单付款?实际上,以上无论是哪一种操作程序都有其不足之处,或是会使银行冒一定的风险,或是可能给银行的客户--开证早班人带来不便和损失。是否有两全其美的解决方法呢?笔者将在本文对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同时在出尝试性的分析和解答。一家之言,以供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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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申请人在申请开立保函前应对受益人进行充分的背景调查,关注其资信情况,了解其是否有保函相关的纠纷,是否被当地政府大额罚款,公司内部管理是否存在问题等,如果存在保函索赔纠纷或失信情况,应谨慎申请开立保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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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机动车辆附加险中有无过失责任保险。按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解释,无过失责任险是投保机动车辆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债,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无过失责任不应列为保险责任,将其列为保险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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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清江 《金融经济(湖南)》2006,(8):59-59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1日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下称新法)。新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而一年前,即2004年11月4日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明确表示,“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需的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必需品后,可予执行。”对比之下,旧法对法院查封、拍卖、变卖、或抵债等执行措施附设了比较苛刻的条件。按照这种附条件法律行为下处置抵贷标的,债权银行受偿几乎无望。甚至还会额外增加繁杂的处置费用。新法出台后,法院又可以依法对那些恶意还贷的“老赖”的房屋包括其生活所必需的居住的房屋实施比较充分的查封、拍卖、变卖或抵债等强制措施。此番对2004年司法解释的修改,无疑得到了银行业的一致欢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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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马歇尔诉澳大利亚殖民银行的判例中,高等法院的判决首次涉及到客户在开具支票时须遵循义务的性质和范围。由于1904年的马歇尔决定是澳洲高等法院的判决,澳洲法院有义务在今后类似的案例中照章办事,遵守它所确立的原则。在此判例之前,银行客户在开具支票时无须遵守特定义务、采取必要预防措施应对诸如欺诈伪造等犯罪行为;在判例之后,客户和银行之间形成隐含的合同关系,迫使双方都必须遵守相互义务,既不能做任何事去阻止对方执行合同,也不能迟滞对方执行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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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经济纠纷,为了解决这些纠纷,一方可能提起诉讼,也可能与对方协商解决,但不管如何解决,最终很可能以一方支付另一方赔偿款而告终。那么,收到和支付的赔偿款如何进行相应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呢?笔者为此分析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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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信用证尤其是远期信用证作为付款方式的对外贸易中,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常因对各自责任范围存在歧义而引起纠纷。下面是一远期信用证纠纷的案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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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虚假贷款纠纷中名义借款人已经获得法院判决其未向银行借款,而银行未能及时删除其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交的有关该虚假贷款的信息,以致名义借款人无法从银行再借款而引发的纠纷。本案的根源在于虚假按揭贷款,因此涉及两个诉讼,一是关于名义借款人与贷款银行之间是否有借款法律关系,另一诉讼则是在前诉结束后,银行未能及时删除有关不良信用记录而对名义借款人是否造成名誉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