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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银行法关于混业经营的修改 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于2004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商业银行法修正案对原来商业银行不得混业经营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商业银行法原来的第43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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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抵债资产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我国法律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商业银行法》对我国商业银行进入资本市场尤其是股票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了严格限制,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贷款过程中相当程度是向债务人单纯追索债权,难以采取投资银行的手段利用资本市场重组债权。 国有商业银行的主要贷款对象是国有企业,而一部分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落后,缺乏活力和竞争力,经济效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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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我国金融业当前实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并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不会改变。《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等都有类似的规定,明确界定了银行、保险、证券的业务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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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商业银行法》频布以来,我国已经确立了分业经营的金融管理体制。按照2004年2月1日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的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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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以严禁银行信贷资金流入股市,但是从商业银行法自1995年施行以来,银行资金入市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之一,银行资金违规进出股市与股市的每一次潮涨潮落或多或少地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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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签字授权在授权体系中的地位。根据《商业银行法》(1995年制定,2003年修正)第2条的规定,商业银行的法律性质是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在组织体制上,商业银行应实施统一法人体制,“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商业银行》第19条)。“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商业银行法》第22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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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综合化
1995年5月出台的《商业银行法》,确立了分业经营体制,明确中国金融业要分业经营。随着中国金融国际化的要求,2004年,国家对《商业银行法》进行了修改,对混业经营禁止性条款有所松动,该法第43条修改为“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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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理合同的法律基础是指兼具委托代理、债权转让、债权质押、贸易融资和保证担保法律特征的保理合同关系。本文认为我国国际保理合同法律制度缺乏系统性,应当在《合同法》中设立保理合同专章,对保理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作出特殊规定,以完善我国国际保理合同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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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 私营金融在我国还是一个禁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明文规定:“个人不得设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新近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也没有跳出这个圈子,规定“私营企业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经营。”可见,从现行法律角度看,私营金融是不允许存在的,存在着的也是非法的。然笔者的思考和分析却认为:私营金融应当允许存在,应该放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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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代币票券的现行法律规定。从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看,代币票券明显属法律所禁止。《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这决定了人民币是我国的惟一合法通货。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第四十五条规定“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从以上规定可以得出结论,目前市场上存在的大量的代币票券都是非法的,理应受到查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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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关于今年2月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增订的“不可抗辩(争议)条款”格外引人注目。《保险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其实质就是保险合同成立满二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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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同一银行不同分支行之间是否可以行使抵销权《商业银行法》第22条规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实践中,不少银行为了绕开这一抵销权主体上的法律障碍,往往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来行使抵销权。具体操作方式为:甲支行先将其对客户享有的贷款债权转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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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付境外非居民利息税款的计算与扣缴(一)支付境外非居民利息流转税的税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境内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在向中国境外的非居民借款活动中,虽然贷款人在境外,但借款人在境内,按照上述规定,贷款人发生了纳税义务,应当计算缴纳营业税。(二)支付境外非居民利息预提所得税的税收规定1.预提所得税的源泉扣缴。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规定,对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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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才紧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垢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新《税收征收管理法》之所以交民法债权实现的保全制度 用于税收征管中,这既得税收征收管理的客观需要,也是我国民法学研究和税法理论发展的必然结果,有其深刻的法理依据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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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金融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后而形成的金融债权或其他资产,主要形态包括抵债而得的实物资产、债权转换成的股权、待处置的债权(本文主要指四大国有银行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拥有的不良资产)。实物资产和股权作为物的所有权自然是可以转让交易的。债权也是一种所有权,是可以交易的。债权转让于法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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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商业银行法》频布以来,我国已经确立了分业经营的金融管理体制.按照2004年2月1日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的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仅仅限于存款、贷款、结算等传统的资金业务,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等,由此可见,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与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完全分开.在分业经营中,随着我国经济运行模式的变化及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机构都面临诸多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